检查计划方案-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2023年全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检查计划方案-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2023年全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2023年任城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卫健委关于全面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效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以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为基础,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以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为手段,探索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模式,做到科学执法、精准执法,提高监督执法效能。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指导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推进健康企业建设,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要求

对全区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低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高危单位),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并按照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对危害严重的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管理、重点控制,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执法模式,做到科学执法、精准执法,进而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三、工作重点

结合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系统,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综合评估,并根据《任城区省级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并利用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系统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用人单位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改善工艺技术加强现场管理。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要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检测。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要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保证检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八)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评审、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

(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任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卫生监督 传染病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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