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
招标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采购编号:益财采计[2015]1059号
委托代理编号:CYHW-103-2015-32
招标代理机构:益阳市朝阳宏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一、 项目概况1
(一)、 项目名称1
(二)、 项目编号1
(三)、 采购项目用途1
(四)、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
(五)、 特许经营内容1
(六)、 特许经营期限1
(七)、 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及其缴纳方式2
(八)、 项目建设地点2
(九)、 项目建设周期要求2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2
(一)、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2
(二)、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2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四)、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2
三、 评标办法2
四、 投标保证金2
五、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3
六、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3
七、 开标时间及地点3
八、 发布公告的媒介3
九、 联系方式3
第二章 投标须知5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5
二、 投标须知8
(一)、 总则8
(二)、 招标文件9
(三)、 投标报价10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11
(五)、 投标文件的提交13
(六)、 开标14
(七)、 评标15
(八)、 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17
(九)、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9
(十)、 特殊情形的规定19
(十一)、 其他规定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21
一、 评标基本原则21
二、 评标组织21
三、 评标程序和内容21
四、 评标办法21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27
一、 总则29
二、 定义与解释29
三、 声明和条件30
四、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32
五、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33
六、 供气安全34
七、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35
八、 收费36
九、 权利和义务36
十、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与项目设施的移交38
十一、 违约42
十二、 不可抗力43
十三、 争议解决43
十四、 附则44
十五、 适应法律及标准语言44
十六、 附件44
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50
一、 项目名称50
二、 项目概况50
(一)、 采购项目用途50
(二)、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50
(三)、 特许经营内容50
(四)、 特许经营出让原则50
(五)、 特许经营期限50
(六)、 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50
(七)、 项目建设地点51
(八)、 项目建设质量和周期要求51
(九)、 项目经营服务质量和标准51
三、 项目强制保险51
四、 适用法规政策目录51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5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4
一、 投标函55
二、 开标一览表56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57
四、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58
五、 联合体协议书59
六、 投标人主要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简介60
七、 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60
八、 投标人财务状况6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已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开择优选择投标人,并授权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来自投标人,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为益阳市朝阳宏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采购条件,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
(二)、项目编号
1、政府采购编号:益财采计[2015]1059号
2、委托代理编号:CYHW-103-2015-32
(三)、采购项目用途
为了优化益阳市的能源结构,减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促进低碳发展,解决用户加气难问题,根据《益阳市燃气发展规划》(2011-2020)加气站近期建设要求,市人民政府拟新增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项目。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加气规模1.5∽3万Nm3/d,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加气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建筑及构筑物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要求建设。
(五)、特许经营内容
天然气动力汽车加气服务和相关业务,投标人中标后根据《益阳市燃气发展规划》(2011-2020)建设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 。
(六)、特许经营期限
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0年(含建设期)。
(七)、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及其缴纳方式
特许经营期内,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总额为不低于600万元,分三次支付,即每10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日内,其余两次支付时间为上次付款周期届满前30日内。
(八)、项目建设地点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规划布点在资江三桥北端附近,具体位置以规划选址意见书为准。
(九)、项目建设周期要求
建设周期2年,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地、拆迁、报建手续,2年内建成投入运营,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服务的投标人;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二)、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四、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壹佰万元整(*******.00元)。
2、递交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理处;
账号:8703 1230 0095 7687 1012;
(1)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请将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前转入,以到帐为准,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需到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保证金缴纳通知单并换取收据。
五、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发售时间: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6日,每天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2、发售地点:益阳市朝阳宏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科(龙洲路新雅酒店正对面)。
3、发售价格:招标文件每套伍佰元整(500.00 元),售后不退。
4、报名证件及资料:报名申请人必须是投标申请单位的职员,报名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等原件报名,并且提供上述加盖公司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印鉴的复印件资料贰套留存备查。
六、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 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2、开标地点: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益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yiy.ccgp-hunan.gov.cn/)和益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jyzx.yiyang.gov.cn/)发布。
九、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
联系人:何女士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益阳市朝阳宏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龙洲路228号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83*****518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招标人招标人名称: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益阳市团圆南路
联系人:何女士
电话:****-*******
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益阳市朝阳宏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龙洲路228号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83*****518
3项目名称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
4项目建设地点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规划布点在资江三桥北端附近,具体位置以规划选址意见书为准。
5项目建设质量要求材料和设备检验、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规定要求。
6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建设周期2年,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地、拆迁、报建手续,2年内建成投入运营,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7特许经营内容天然气动力汽车加气服务和相关业务,投标人中标后根据《益阳市燃气发展规划》(2011-2020)建设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 。
8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项目特许经营期限:30年(含建设期)。
9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及其缴纳方式特许经营期内,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总额为不低于600万元,分三次支付,即每10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日内,其余两次支付时间为上次付款周期届满前30日内。
10资金来源由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自行筹措
11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服务的投标人;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二)、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1、具备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投标有效期15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有效期如变动不作为索赔的依据
14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
(2)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户名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理处
账号:8703 1230 0095 7687 1012
(3)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请将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需到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保证金缴纳通知单并换取收据。
15踏勘现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获得投标有关资料。
16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17投标文件份数及密封要求1、投标文件份数:一正四副,投标文件电子版本一份(U盘)。
2、投标文件正副本一起密封包装;电子文件和开标一览表单独用信封密封包装。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标包名称、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
18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投标人参加会议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参加会议的投标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须在开标现场会提交)。
21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由招标人提供差额名单,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燃气方面专家2名,在湖南省燃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务方面专家1人,法律方面专家1人,在益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2评、定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小组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且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报价相同的,按项目实施方案优劣确定中标候选人。
23项目公司岗位人员要求加气站投产前,项目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获得相应上岗证:
(一)负责安全运行的企业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7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设有5个以下加气站的企业,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2.设有5个以上(含5个)加气站的企业,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合格的作业人员,其中运行工不少于3人/加气机、充装工不少于3人/加气站、维修抢修工和电工不少于2人/加气站。
(四)具有专职安全管理员不少于3人。
24项目公司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设施要求加气站投产前,项目公司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机具,包括:
(1)抢险抢修用车辆不少于1台;
(2)电焊机不少于1台;
(3)发电机不少于1台;
(4)移动式防爆风机不少于2台;
(5)夜间防爆应急照明灯组不少于2套/加气站;
(6)防爆抢修工具不少于1套/加气站;
(7)空气呼吸器不少于2套/加气站;
(8)便携式燃气检测仪不少于1台/加气机等;
(9)LNG加气站还需配备低温防冻服(包括鞋子、手套)不少于2套/加气站、防护面罩不少于2套/加气站。
25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地税);
(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5)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业绩原件(特许经营协议或协议);
(7)10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
(8)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提交,原件需列详细清单。
26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要求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后六十(60)日内正式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中标人负责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出资到位(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利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7履约担保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后七十(70)日内,项目公司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应承担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履约担保可以提供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的保函为人民币壹佰万元,但最后二年为人民币贰佰万元,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限终止之日止,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必须保证连续有效,否则,招标人可随时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28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捌万元包干,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
(2)交易服务费按湘价服[2014]3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29其他事项(1)加气站投产前应获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2)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需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3)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项目建设用地和项目配套建设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质押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给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5)在30年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应于每年的5月1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项目公司应于每年3月1前向招标人提交上一年度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招标人提交下一年度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6)项目公司应针对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公共安全、用户安全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燃气事故责任等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7)在30年特许经营期限内,每5年接受招标人组织的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8)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9)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资产处置以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因不可抗力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招标人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的50%给予项目公司补偿;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招标人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的30%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权无偿收回,资产必须移交,按评估结果获得适当补偿。
二、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1.1、本招标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6项;
1.2、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者。
2、特许经营内容、经营期限与有偿使用费
2.1、本招标项目的特许经营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2.2、本招标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2.3、本招标项目的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及交纳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
4.2、本招标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地点,自己组织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一切责任事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6.2、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
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详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的缺损,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该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8.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书面通知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9.1、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湖南益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yiy.ccgp-hunan.gov.cn/)和益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jyzx.yiyang.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投标报价
10、经营权有偿使用投标报价
10.1、本次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投标报价的下限值由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并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10.2、本次制定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最低报价600万元,投标人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报价不能低于600万元,否则,其报价为无效报价。一个投标人只能报一个固定总价(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0.3、中标人必须按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否则视为弃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0.4、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给付方式:特许经营期内,分三次支付,即每10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日内,其余两次支付时间为上次付款周期届满前30日内。
11、建设工程投资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根据建站区域内工业或商业土地价格、拟征用土地面积、初步设计图纸、自身经济实力与采购渠道自主报价。
11.2、加气站拟征用土地面积不少于6亩,投标人可根据气源来源渠道、加气工艺设计自主确定征用土地面积,但必须保证站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版)的要求。
12、经营权有偿使用投标报价规定与评标基准价
12.1、经营权有偿使用投标报价必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与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12.2、评标基准价
(1)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的报价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600万元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2)符合最终投标价≥600万元的进入基准价计算。
(3)基准价公式:基准价= (A1+A2++Ai++An)/N,其中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4)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10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10分,具体计算办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5)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12.3、投标货币:本次招投标所设币种为人民币。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投标文件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3.2、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6)投标保证金;
(7)投标人经营业绩;
(8)投标人主要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简介;
(9)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后附企业营业执照、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10)投标人财务状况(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
(11)项目实施方案。
(12)按本须知规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和评分内容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4.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招标文件没有提供格式的,投标人可根据编制投标文件的需要自由处理。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提交不少于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数额的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到账,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保证金退还时投标人需在益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jyzx.yiyang.gov.cn/)上下载“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交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确认,然后到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17.4、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其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五)、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将正本与所有副本密封于同一个包装袋内,并且投标文件电子文件(U盘)和开标一览表单独用信封密封包装,在包装上注明项目名称、标包名称及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并在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在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代理人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日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要求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23.1、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如不变更采购方式,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六)、开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原件参与开标会议。
24.2、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并当众宣读;
(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每一投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包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24.3、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4.4、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资格后审和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4)未按规定提供相关原件查验的。
(七)、评标
26、评审小组
评标工作由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标事项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评审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且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招标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27、评标
27.1、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要有专人分别负责评标记录、评标复审等工作。
27.2、评标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应向评审小组成员印发和宣布评标工作纪律、评审工作规则以及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名单等。
27.3、评标专家发现自己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或是发现采购项目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参加过本项目招标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7.4、评审小组成员应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
27.5、评审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报告。在评标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27.6、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招标文件或者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评审小组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7.7、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小组中的评标专家进行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7.8、资格性审查应当由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整理的资料,逐一核对审查,形成资格性检查意见,并在资格性检查意见表上签名。
27.9、符合性检查应当由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人应签署复核意见。发现有错误的,应要求评审小组纠正。
27.10、评审复核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及招标人纪检监察人员对评分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评审小组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或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应提请评审小组成员修改评审意见,评审小组及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上签名。
(二)评审小组成员对依法提出的合理复核意见拒绝进行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27.1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且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报价相同的,按项目实施方案优劣确定中标候选人。
27.12、评标报告
(一)评标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接受委托、招标文件会审、招标信息的发出、招标文件的提供、评标专家的产生、开标、评标过程及复核等情况
(2)评标专家抽取记录及签到名单
(3)开标原始记录
(4)评标原始记录
(二)评标报告的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没有书面回复的,视同认可评标报告的内容。
(八)、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28、中标信息公布
28.1、招标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湖南益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yiy.ccgp-hunan.gov.cn/)和益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jyzx.yiyang.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9、投标人质疑
2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9.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29.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
29.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9.5、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9.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29.7、投标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0、中标人确认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30.1、在规定的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逾期不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或其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与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特许经营协议谈判,直至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2、如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与第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特许经营协议谈判,直至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3、招标人根据投标须知30.1和30.2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接到有关投诉,招标人将可以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30.4、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按30.1和30.2规定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0.5、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0.6、招标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特许经营协议在湖南益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yiy.ccgp-hunan.gov.cn/)和益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jyzx.yiyang.gov.cn/)上公告,但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授标及废除授标
31.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废除授标: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
31.2、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按照候选投标人的顺序依次选择下一投标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九)、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2、特许经营权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3、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
3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由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书面特许经营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特许经营协议,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特许经营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3.3、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特许经营协议,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4、中标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特许经营,不得将中标项目特许经营转让(转包)给他人。
33.5、中标人在特许经营期内,未能履行协议或发现违背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第29项所规定的事项的,招标人可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34、履约担保
34.1、中标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后七十(70)日内,由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提供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函为人民币壹佰万元,但最后二年为人民币贰佰万元,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限终止之日止履约保函必须连续有效(项目公司必须年年连续出具)。
34.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35、特许经营协议备案
35.1、特许经营协议书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把一份特许经营协议原件送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规定
36、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
37、特殊情形规定
37.1、符合特殊情形的,招标人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不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这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十一)、其他规定
38、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39、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和投标人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和投标人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及有关规定编制的,当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及规定前后矛盾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 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湖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审小组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审小组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且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报价相同的,按项目实施方案优劣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 评标组织
评审小组组成严格按投标须知前附表21项规定执行。
评审小组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
评标工作接受招标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三、 评标程序和内容
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评审;
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 评标办法
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法人资格、市场准入资格、财务能力、资金证明、技术与设备实力、其他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性评审表
序号资格条件合格标准评审结果
1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2市场准入资格投标人必须具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含自身或所属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备查)。
3财务能力投标人是否作出书面承诺现在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需要。
4项目公司人员、设备承诺是否承诺投产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是否承诺投产前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抢险抢修用车辆和必要的设备机具。
5其他投标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审小组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符合性评审表
序号符合性审查内容合格标准评审结果
1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格式与内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格式可扩展)、内容填写,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4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是否递交多份投标文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否短于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8项目建设质量和周期要求建设质量是否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规定要求。
中标人是否承诺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地、拆迁、报建手续,2年内获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并投入运营。
9特许经营期限投标文件载明的特许经营期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特许经营内容投标人所载明的特许经营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1其它条件投标文件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是否有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第二章“投标须知”第4.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审小组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特许经营期限均超过了招标文件要求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澄清有关问题
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审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审小组的通知要求递交。
2.3、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比较与评价
3.1、评审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评标时,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实施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
5、评分细则
为体现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特许经营单位。
权数取值表
序号项 目具体权数取值

1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K1)0.3
2信誉评分(K2)0.3
3项目实施方案(K3)0.4

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100分)
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
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加1分,即100+1*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100%

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
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2分,即100-2*100X
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的报价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600万元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最终投标价≥600万元的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基准价= ,其中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10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10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信誉评审计分表(100分)
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分标准备注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分)完整、水平高2
欠完整、水平一般0-1
2气源保障(10分)投标人与上游供气公司签订了供气意向协议或框架协议的得10分10提供供气意向协议或框架协议原件备查
无意向协议或框架协议的不得分0
3企业业绩(10分)投标人在国内投资有类似项目的得10分,没有的计0分;10提供特许经营协议或协议原件备查
4企业财务能力(20分)2014年净利润达100万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10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备查
2014年资产负债率<70%10
2014年资产负债率≥70%2
5投标人技术能力(18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集团公司燃气或相关专业人员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2人以上5人以下得3分;专业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5人以上,得18分;仅满足经营许可资格条件的不得分。18
6项目建设周期承诺及保证措施(40分)承诺缩短项目建设周期,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得力,有事实依据的得15-40分。40
虽承诺但计划及相关保证措施欠合理,缺乏事实依据的得5-10分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计分表(100分)
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得分
规划设计方案(10分)工艺设计
(4分)符合特定工艺要求4
不符合特定工艺要求0
设备选型(3分)先进、经济、合理3
欠先进、欠经济、欠合理2
不先进、不经济、不合理0
造价估算
(3分)估算资料齐全,计算正确,总造价符合标准站建设要求3
估算资料不全,计算不正确,总造价不符合标准站建设要求0-2
项目融资方案(10分)融资方案合理、可靠10
融资方案欠合理0-8
项目建设管理方案(30分)项目招标方案(5分)招标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合法、具有可操作性5
招标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合理合法、实际尚可操作0-3
建设管理方案(20分)内容完整、合理、措施得力。20
内容基本完整、合理、措施基本得力。0-15
项目验收与备案(5分)项目验收组织合理、备案符合要求。5
项目验收组织基本合理、备案基本符合要求。0-3
项目经营方案40分行政管理(10分)内容完整、措施齐全、明确、可行10
内容完整、措施基本齐全明确、基本可行0-8
市场与效益分析(5分)市场调查数据详实,依据充分,财务分析正确。5
市场调查数据基本详实,依据基本充分,财务分析基本正确。0-4
风险分析(5分)风险分析合理,防范措施得力。5
风险分析基本合理,防范措施基本得力。0-4
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完善、可靠10
欠完善、欠合理5-8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完善、可靠10
欠完善、欠合理5-8
项目移交方案(5分)项目移交方案组织合理、措施得力。5
项目移交方案基本合理0-3
合理化建议(5分)其建议对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优质服务、安全运营,风险规避等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每条加1分,最多加5分0-5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

合同编号:******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
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乙方:**********************(公章)
2015年**月**日
目  录

一、总则
二、定义与解释
三、声明和条件
四、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五、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六、供气安全
七、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八、收费
九、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与项目设施的移交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争议解决
十四、附则
十五、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十六、附件













一、 总则
1.1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系益阳市人民政府所属法定职能部门, [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系按照中国法律正式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2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由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实施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项目(下称“本项目” ),[中标人]作为本项目投资人;本协议签订后,[中标人]应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全权代表 [中标人]行使在本协议中全部权利和义务,处理一切事务,[中标人]对项目公司的行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供应;
(4)有利于保障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5)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二、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是指供给汽车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
2.4 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是指天然气脱水、脱硫、干燥、净化、液化、加压处理、及用户使用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设施。
2.5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影响用户正常使用4小时以上;
(2)影响其他相关设施使用。
2.6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加气站、天然气燃料车辆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7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业务范围内运营、维护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向用户供应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并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
2.8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然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9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三、 声明和条件
3.1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并承诺,在生效日:
(1)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附件二 [连带责任担保函]约定格式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2)乙方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六十(60)日内正式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出资到位(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利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确保项目公司按照附件三 [项目公司声明和承诺函]的格式向甲方出具承诺函,以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3.2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
(1)项目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和融资法定条件的法人资格;
(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股东为、,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3)项目公司已经依法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项目公司声明和承诺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或违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项目公司已完成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了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资料、已签署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5)项目公司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6)如果项目公司在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3.3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
(1)已获得市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
(2)如果甲方在第3.3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3.4不限制甲方的行政职权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行使其行政职权。
3.5履约保函
(1)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七十(70)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一 [履约保函格式]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应承担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履约保函应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并经甲方认可。
(2)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第3.5(1)条款的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根据第3.5(6)条款的约定解除之时止。
(4)履约担保可以提供甲方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的保函为人民币壹佰万元,但最后二年为人民币贰佰万元,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限终止之日止,中标人的履约保函必须保证连续有效,否则,招标人可随时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5)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
(a) 若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项目公司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3.5(4)条款中约定的金额。项目公司对履约保函的补充不得晚于该履约保函到期之日的前五(5)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有效依据。
(b) 若项目公司需要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3.5(4)条款约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自生效日起至根据第3.5(6)条款的约定解除之时止有效。
(6)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第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十五(15)日内,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第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十五(15)日内,在甲方提取完由其按本协议的规定应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公司清偿完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提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7)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3.6融资交割
(1)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一百八十(18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2)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3.7股权质押
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载明除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并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外,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设置质押或项目公司不得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四、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4.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30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4.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后七十(70)日内,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4.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4.4 特许经营地点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规划布点在资江三桥北端附近,具体位置以规划选址意见书为准。。
4.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天然气动力汽车加气服务和相关业务,乙方根据《益阳市燃气发展规划》(2011-2020)建设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 。
4.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4.7 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
特许经营期内,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总额为 万元,分三次支付,即每10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日内,其余两次支付时间为上次付款周期届满前30日内。
4.8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特许经营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稳定事件的;
(4)擅自停业、歇业或经营不善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设施建设
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地、拆迁、报建手续,2年内建成投入运营,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5.2 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设施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和抵押。
5.3 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乙方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在具备资质和获得相关许可备案的前提下组织车辆改装。
5.4 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六、 供气安全
6.1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车辆改装售后服务负责。
6.2 安全制度
乙方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安全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燃气设施和用户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气、服务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燃气安全责任保险费。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用户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标准,向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设备的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维护或改造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12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6.9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否则,甲方有权采用警告、罚款、停业整顿、中止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处罚措施。
七、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质量、燃烧热值等方面符合国家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及时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加气车辆加气秩序和安全稳定供气工作。
八、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益阳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九、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每5年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涉及经济责任又难以执行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
(4)有权按照益阳市压缩天然气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收取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 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再将本加气站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环境支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乙方权利
(1)享有对本协议约定的加气站合法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地域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的权利;
(3)维护加气站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气合同或违规使用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在益阳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确保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约方和项目公司的母公司,乙方向甲方出具担保函,承诺对项目公司的一切履约行为、责任、及全部债务作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制定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3)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及相关服务;
(4)维护加气站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5)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6)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7)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设备或一体化运作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对甲方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乙方必须将有关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以及一体化运作的有关文件,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以及顺利实施;
(9)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 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5月1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3月1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与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0.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或本特许经营条件缺失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10.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10.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终止协议并协助甲方立即接管;
10.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资产处置以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2)因不可抗力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的50%给予乙方补偿。
(3)因乙方违约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的30%给予乙方补偿。
(4)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乙方在特许经营期投资的所有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适当补偿。
10.6 移交范围
特许经营期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向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在有偿、完好、能正常运营、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
(a) 项目设施及站场的土地使用权;
(b)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配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等附属物;
(c)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
(d) 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e)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f) 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g) 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在移交日前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10.7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市住建局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3名授权代表和市住建局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按照第10.6条款约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10.8 最后恢复性大修
10.8.1 在项目移交日前的3个月内,项目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
(a) 最后恢复性大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移交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 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和届时设施、设备的实际性状决定;
(b) 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要求,编制最后恢复性大修方案,并予以实施;
(c) 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应当委托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和性能测试。检验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时间为七十二(72)小时)应当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要求。
(d) 最后恢复性大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测试机构确认合格后,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予以确认;
10.8.2 市住建局有权通过移交委员会对最后恢复性大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10.8.3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根据第10.8.1条款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视作项目公司违约,市住建局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并提前终止本协议。
10.9 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有偿移交足够3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有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项目公司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品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项目公司应向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提交生产、销售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及具体价格。
10.10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应当将所有承包商和供货商的尚未期满的担保、保证、 保修、所有保险单、暂保险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项目公司应当将上述原始凭据的原件列出清单,双方签字后转让给市住建局。同时,应当签署协议,将上述权益无偿转让给市住建局。
10.11 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有偿移交给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并确保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市住建局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10.12 合同的取消、转让
以第10.11条款和第10.12条款为前提,如果市住建局合理要求,项目公司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市住建局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若该等合同对加气站的运营和维护是必需的,经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认可,项目公司应向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有偿转让上述合同的权利。
10.13 保证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确保加气站达到原设计加气能力,确保加气站至少百分之九十五(95%)的资产均处于良好状况(即移交委员会确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后资产所应达到的运行状态),以使加气站在依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运行的情况下,能够继续稳定可靠地运行。
10.14 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
无论是本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所导致的移交还是特许经营期期满时的项目设施移 交,项目公司对所移交的加气站承担缺陷责任保证的期间为移交日起的十二(12)个月。
在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负有对加气站的土建工程和机器设备进行保修的义务,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但因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接受移交的机构故意破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和正常磨损除外。
项目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气站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10.15人员和人员培训
10.15.1 不迟于移交日前2个月,项目公司应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雇佣的职员名单,包括每个职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项目公司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职员可供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聘用。
10.15.2 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2个月之前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10.16 风险转移
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或其人员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10.17 移交费用
项目公司及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各自承担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10.18 移交效力
10.18.1 自移交日起,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截至移交日发生且尚未支付债务的情况除外。
10.18.2 自移交日起,市住建局或指定机构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但于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10.19 移交日
移交日为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20 其它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第10.6条款至第10.14条款约定的义务,市住建局有权提取履约保函。
十一、 违约
11.1连带责任
乙方对项目公司的一切履约行为、责任、及全部债务作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1.2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地、拆迁、报建手续,24个月内投入使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仅有权全额提取履约保函担保余额,而且有权单方面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乙方逾期支付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3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4 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60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30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十二、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2.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2.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十三、 争议解决
13.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3.2条的规定。
13.2 仲裁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3.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申请益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四、 附则
14.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4.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4.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4.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14.6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权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适应法律及标准语言
15.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副本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十六、 附件
附件一、履约保函
附件二、连带责任担保函
附件三、项目公司声明承诺函
附件四、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招投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附件一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致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 ][项目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项目公司”)已承诺根据于 年月日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移交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
鉴于双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同意,项目公司应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由经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可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首次要求即付的履约保函,以该担保函中所述的数额保证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下有关项目设施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工程及其设施的义务;
鉴于我们已经同意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上述履约保函;
我们特此确认,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项目公司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担保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我们承诺,在收到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次书面要求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们将不加挑剔和无可争辩地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上述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须出具要求支付款项的证据或证明,但是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份书面要求中应提及如下情况,即其所要求支付的数额是由于项目公司在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方面发生违约而导致的到期应付给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款项。
我们在此放弃要求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项目公司提出付款或对项目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要求。
我们还同意,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项目公司之间可能对特许经营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其它修改,绝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
本保函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如特许经营协议定义的日期)起至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解除为止始终有效。
本保函应适用于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特许经营协议的一份复印件)。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银行/金融机构地址: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附件二 连带责任担保函
连带责任担保函

致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本公司将在益阳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并确保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实施上述项目。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约方和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本公司向贵方出具本担保函,承诺对项目公司的一切履约行为、责任、及全部债务作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我们对项目公司的资本金的全额出资义务。
(2)本公司将确保并支持项目公司就本项目出具《项目公司声明和承诺函》,以履行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本公司即对项目公司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贵方均可就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同时或分别向本公司及项目公司提出履行此等责任和义务的要求或与之相关的申请、诉求或索赔。
(4)本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担保函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担保函一经签署,即对本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担保函项下的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本公司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任何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或违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本担保函有效期自担保人签署(盖章)日至《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1年。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当事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益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承诺。

担保人: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件三 项目公司声明和承诺函
项目公司声明和承诺

致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 [中标人]已于年 月 日在益阳市共同签署了《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本公司为[中标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要求,专为本项目在益阳市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本公司谨对贵方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主体资格和融资法定条件的法人资格。本公司已取得了与签署本声明和承诺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认可,特许经营协议一经签署,即对本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2)本公司负责在特许经营期内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及其设施,提供合格的燃气配套服务。特许经营期满时,本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有偿完好地移交给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指定机构。
(3)本公司已完全理解并认可 [中标人]与贵方签署的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同意承担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承诺人签署(盖章)日至《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后1年。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当事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到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益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承诺。

承诺人:(项目公司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 项目名称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
二、 项目概况
(一)、采购项目用途
为了优化益阳市的能源结构,减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促进低碳发展,解决用户加气难问题,根据《益阳市燃气发展规划》(2011-2020)加气站近期建设要求,市人民政府拟新增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项目。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加气规模1.5∽3万Nm3/d,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加气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建筑及构筑物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要求建设。
(三)、特许经营内容
天然气动力汽车加气服务和相关业务,投标人中标后根据《益阳市燃气发展规划》(2011-2020)建设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 。
(四)、特许经营出让原则
统一规划布点,公开公平出让,按区域分别对待。
(五)、特许经营期限
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0年(含建设期)。
(六)、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
特许经营期内,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总额为不低于600万元,特许经营期内,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总额为不低于600万元,分三次支付,即每10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日内,其余两次支付时间为上次付款周期届满前30日内。
逾期交纳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七)、项目建设地点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规划布点在资江三桥北端附近,具体位置以规划选址意见书为准。
(八)、项目建设质量和周期要求
建设质量:材料和设备检验、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规定要求。
建设周期:2年,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地、拆迁、报建手续,2年内建成投入运营,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否则取消特许经营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九)、项目经营服务质量和标准
中标人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质量、燃烧热值等方面符合国家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中标人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及时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同时做好加气车辆加气秩序和安全稳定供气工作。
三、 项目强制保险
中标人应针对站房、罩棚、设备采购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建设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中标人应针对站房、罩棚、供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燃气事故责任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四、 适用法规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
(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6)《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第25号令
(7)《政府和投标人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政府和投标人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9)《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10)《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11)《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2)《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13)《益阳市燃气发展规划》(2011-2020)
(14)《益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暂行规定》
(15)《益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暂行规实施细则》
(1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融资由投标人或项目公司负责。投标人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投标人合作中心)和招标人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投标人或项目公司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特许经营协议;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投标人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4)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投标人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投标人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5)市住建局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监督投标人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6)投标人或项目公司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7)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投标人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8)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市住建局和投标人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特许经营协议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9)市住建局应每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0)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11)项目移交时,市住建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项目资产。
(12)市住建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与投标人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13)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14)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投标人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15)投标人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市住建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投标人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16)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投标人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投标人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长春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经营权出让项目

投 标 文 件

政府采购编号:益财采计[2015]1059号
委托代理编号:CYHW-103-2015-32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一、 投标函

致(招标人):
经认真分析研究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并经考察现场,我公司将决定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并郑重承诺:
1.投标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与其他投标人友好竞争,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相互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以其他人名义投标。
2.如我公司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论任何时候,招标人均可无条件取消我公司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可随时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而不需要给予我公司任何补偿。
3.如我公司中标,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除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那一份外,承诺不再行订立背离该特许经营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愿意按规定接受有关处罚。
5. 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后六十(60)日内,在益阳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我公司并承担连带责任。
6.充分理解和尊重招标人的选择。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二、 开标一览表
序号项 目内容
1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投标报价大写:
小写:
2建设项目投资报价大写:
小写:
3特许经营时间
4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四、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五、 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六、 投标人主要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简介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七、 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
1企业名称:
2总部地址:
3电话:联系人:
4传真:电子邮箱:
5注册地:注册年份:


6主营范围
1.
2.

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注:1、所有投标人都须填写此表。
2、所有投标申请人均须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八、 投标人财务状况
单位:(元或万元)
财务状况
(单位)近三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
201220132014
1、总资产
2、流动资产
3、总负债
4、流动负债
5、税前利润
6、税后利润
注:投标人在此声明,上述填报的情况都是真实的。申请人同时声明并承诺,我方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完全能够满足用于本招标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如果不能满足,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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