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3〕29号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3〕29号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镇宁恒康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J2X1L4T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五里坪小区2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至28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你公司位于镇宁自治县宁西街道五兴村的蛋鸡养殖项目现养殖蛋鸡20万羽,2023年5月至6月你公司在蛋鸡养殖项目北面西侧和东侧两处露天堆放鸡粪约50吨,未采取防雨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堆放的鸡粪在雨天浸出的污水直接流入外环境。
你公司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鸡粪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鸡粪转运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2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说明已经完成了整改工作,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端正态度,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到现场核实《陈述申辩书》中的内容:1.现场检查时,已建有5栋圈舍,其中2栋正在饲养,现场负责人王超介绍现场养殖蛋鸡20万羽;2.你公司位于镇宁自治县宁西街道五兴村的蛋鸡养殖项目北面西侧和东侧两处露天堆放的鸡粪已清理完成;3.现场未发现鸡粪露天堆放的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中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
前述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29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8月14日《陈述申辩书》1份、2023年8月2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后果及整改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镇宁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地址: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红岩山路4号,联系人:卢锋,联系电话:0851-********), 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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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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