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3〕28号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3〕28号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23〕28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鑫鸿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FAB6KXX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凉水村
法定代表人:温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凉水村的“镇宁县餐厨垃圾养殖苍蝇幼虫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采取恶臭净化措施,导致恶臭气体直接无组织排放。2023年7月12日检查时,该项目已建成52个饲养大棚,其中44个苍蝇幼虫饲养大棚正在运行。每个大棚约300平方米,大棚上方采用篷布覆盖,苍蝇幼虫饲养大棚两端进出口未封闭,棚内饲养产生的恶臭和异味直接通过进出口逸散到棚外,场地内可明显闻到逸散出来的恶臭和异味。现场未发现恶臭净化措施。2023年7月25日,我局委托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恶臭排放情况进行检测。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餐厨垃圾养殖苍蝇幼虫项目检测报告》(中[检]*********),检测结果臭气浓度:上风向点位小于10,下风向监测点位1为16,下风向监测点位2为19,下风向监测点位3为18。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2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25日委托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恶臭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餐厨垃圾养殖苍蝇幼虫项目检测报告》(中[检]*********)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7月14日《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等证据予以认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2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说明正在实施的整改工作,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到现场核实《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的内容:现场检查时该项目30个苍蝇饲养大棚正在运行。现场正在给大棚安装黑色的网布,已完成48面;已配备有一台移动式药物喷雾设备,喷雾设备使用的菌剂主要含有乳酸菌、酵母菌等多种互利共生的菌种;工人正在给场区喷雾除臭;根据现场台账,已经使用了4桶规格为10 kg的菌剂,库存还有6桶规格为10 kg的菌剂。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从轻处罚请求。
前述事实,有2023年8月11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28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8月16日你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1份、2023年8月21《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未采取恶臭净化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后果及整改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恶臭净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镇宁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地址: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红岩山路4号,联系人:卢锋,联系电话:0851-********),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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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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