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2022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中江县2022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0〕8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资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2 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川财农〔2021〕170 号)文件,下达了我县 2022 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
596.18 万元。
二、资金使用安排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统采 263 万元、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免疫直补 157.4 万元、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 129.2 万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46.58 万元。上述各项资金使用安排结余部分可统筹调整用于动物防疫工作其他方面(一般生产性或日常运行费用、行政事业费用、科研教育及培训费用、技术推广费和外事等费用除外)。
三、项目任务总体目标:全面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非洲猪瘟等疫病监测净化任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 95%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 70%以上;持续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确保依法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率 100%。
(一)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主要用于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国家
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猪瘟:猪。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全县。
3.经费申请与拨付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强制免疫方案规定,根据辖区内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强制免疫疫苗的结存情况等,测算下年度强制免疫疫苗需要数量,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级部门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切块下达我县财政包干使用。
(二)监测及阳性病畜强制扑杀目前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
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非洲猪瘟中央财政承担强制扑杀补助的 80%,省级财政承担补助比例的 20%;其他疫病中央财政承担强制扑杀补助的 80%,地方财政承担补助比例的 20%)。
1.补助畜禽种类非洲猪瘟:猪。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牛、羊等。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测算。扑杀补助标准:禽 15 元/羽、猪 1200 元/头(非洲猪瘟)、猪
800 元/头(口蹄疫)、奶牛 6000 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羊 500 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中央财政承担强制扑杀补助的 80%,县级财政承担补助比例的 20%(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的 20%由省财政承担)。
3.补助经费申请
半年一次。每年 2 月底,报送辖区上一年度 9 月 1 日至当年 2 月 28 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每年 9 月初报送辖区当年 3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 3 月 2 日和 9 月 2 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 80 元/头。
(一) 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衔接,组织实施好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 严格经费监管。按照上级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一是县疫控中心、动物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疫苗等防疫物资的登记、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把关核实,强化督导检查。做到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二是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存在下列情形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三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实行村级公示和审核,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是补助经费兑现一律实行公示后建档打卡实名发放制;五是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做好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预算执行监管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 强化宣传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四)加强绩效考核。按照上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或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以及未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引发疫情或造成病原扩散的养殖场户,财政不予补助。
附件:中江县 2022 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项目经费使用安排表
附件
中江县2022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项目经费使用安排表 项目 | 项目内容 | 具体事项 | 预计资金(万元) | 备注 |
强制免疫 |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统采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疫苗 | 263 | |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直补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 | 157.4 | ||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 政府聘请村防疫员,支付劳务报酬 | 129.2 | ||
无害化处理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政府向社会机构购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 | 46.58 | |
合计:596.18万元(大写:伍佰玖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 |
标签: 中央财政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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