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招标公告
《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招标公告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动员和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高质量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实际,起草了《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科提出反馈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科(地址:泸州市交投大楼814,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lz_shljfl@163.com
附件:《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小区、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小区、家庭和个人给予激励。每年激励数量由市垃圾分类办牵头,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县垃圾分类办参与,共同确定初步方案后,报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因工作需要,增加激励频次的,单独报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市本级将市级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区县相应补助。各区县政府应当明确区县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县垃圾分类办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和示范个人代表出席演出、颁奖、晚会等文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先进区县激励措施
第七条 市垃圾分类办根据每年对各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的结果进行排名,排名前三的,全市通报表扬。在市域统筹权限下给予生活垃圾分类政策、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章 示范单位激励措施
第八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对应评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按照对应评价标准执行(见附件2);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按照对应评价标准执行(见附件3),各区县街道(乡镇)评比数量不超过2个,社区评比数量不超过20%;
(四)社会组织(含人民团体)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五)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星级酒店、饭店、宾馆、写字楼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上述场所分类方法和设施配置按照我市相关指南执行。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一)发文通报表扬;
(二)授予“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奖牌;
(三)“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达人”(不占用各区县分类达人名额);
(四)按0.5万元/个标准补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学校)等工作经费;按1万元/个标准补助学校工作经费;按2万元/个、3万元/个标准补助街道(乡镇)、社区工作经费;结合规模,按0.5—1万元标准,补助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星级酒店、饭店、宾馆、写字楼等工作经费。补助的工作经费仅用于分类设施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
(五)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市级文明单位”等各类文明创建。
第四章 精品小区激励措施
第十条 各区县参照《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标准》(附件4),评选各区县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小区,自行确定对优秀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人的激励机制及奖励措施。
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责任区管理责任人为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的激励对象。
第十一条 各区县从本区县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小区中推选“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候选名单,报市垃圾分类办。市垃圾分类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第三方考核情况,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审核有关材料,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进行表扬,评选数量不超过精品区域小区总数10%,重点向精品区域倾斜。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发文通报表扬;
(二)授予“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奖牌;
(三)按照1万元/入住500户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入住不足500户的,按500户补助;入住超过500户的,按1万元/500户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补助的工作经费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等方面。
第五章 示范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中分类设施合理配置“两桶两袋”,熟悉相关分类知识;
(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年内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生活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或“酒城蓝芽分分队”后台正确打卡等记录作为依据);且在本社区、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红榜在榜时间不低于30天(以街道审核为依据);
(三)家庭成员中有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并且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以“志愿四川”、“酒城蓝芽分分队”小程序、“绿芽”小程序、属地街道社区记录或其他图文资料为依据)。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发文通报表扬;
(二)授予“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家庭”奖牌;
(三)补助设施购置等资金1000元;
(四)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泸州市文明家庭”和“泸州市绿色家庭”。
第六章 分类达人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督导员、物业人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达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属地社区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四川”、“酒城蓝芽分分队”小程序或街道、社区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环卫系统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引领示范推动作用(以环卫主管部门推荐或审核为依据);
(五)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年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3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社区审核作为依据),且年度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累计不小于6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或生活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后台正确打卡等记录作为依据);
(六)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达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发文通报表扬;
(二)授予“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达人”奖牌;
(三)补助通讯、误餐等资金600元。
第七章 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
第十七条 市级建立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红榜,由市垃圾分类办结合国、省、市新闻媒体报道、国、省、市领导点评、市民来电来访反映、日常工作掌握、第三方测评反馈等渠道,收集掌握分析各区县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亮点、特色做法,经研究分析公示后具备典型性、代表性和推广价值的,每条(次)授予“小红花”1朵。各区县“小红花”数量情况在全市分类工作简报上通报。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小区逐级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逐级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红榜要求:
(一)小区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小区居民进行表扬,在小区楼栋、出入口等处设立红榜公示栏,按月进行张榜公告;
(二)社区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辖区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及个人进行表扬,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季度进行张榜公告;
(三)街道(乡镇)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辖区内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阶段性成果进行公示,按季度进行张榜公告;
(四)区县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辖区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街道办、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含各级党政机关,下同)、学校、居民小区物业、医疗机构、各类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汽车站、火车站等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公示,按季度进行张榜公告。
第十九条 黑榜要求:
(一)小区一级生活垃圾分类黑榜旨在对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有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的小区居民进行通报,在小区楼栋、出入口等处设立黑榜公示栏,按月通报批评;
(二)社区一级生活垃圾分类黑榜旨在对辖区内严重违反《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及个人;对辱骂、攻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阻挠其工作开展的个体经营户及个人;对多次劝阻拒不改正的个人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发挥警示、惩戒作用;
(三)街道(乡镇)一级生活垃圾分类黑榜旨在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不力的社区,定期予以通报批评;
(四)区县一级生活垃圾分类黑榜旨在对辖区内拒不开展垃圾分类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期间有违反相关规定且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街道办、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学校、居民小区物业、医疗机构、各类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汽车站、火车站等定期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激励程序
第二十条 预申报。各区县垃圾分类办组织辖区内工作主体,向市垃圾分类办申报年内示范主体的名额。市本级直属的学校、医院、机关单位等公共机构(场所)由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垃圾分类办结合工作情况,经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年内各区县(市本级)示范主体的名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标创建。各区县根据名额确认情况,按照不低于三倍的数量要求,初步确定创建主体候选清单,将创建主体候选清单报市垃圾分类办备案。同时,各区县组织创建主体严格对照创建标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向属地街道、社区等做好对接,落实有关工作印证记录收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市垃圾分类办采取第三方测评、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对创建主体候选清单中的各主体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发现严重不符合示范要求的,将其剔除出创建候选清单,相应名额可调剂至其他区县。
第二十三条 正式申报。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小区、家庭和个人按照时间要求主动向所属街道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街道办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县垃圾分类办;
(三)区县垃圾分类办负责对街道办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县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以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县垃圾分类办上报市垃圾分类办,由市垃圾分类办组织开展现场抽查、测评,最终确定激励对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负责对激励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垃圾分类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各区县当年激励资金绩效情况作为次年激励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区县垃圾分类办书面反映;市、区县垃圾分类办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市级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应当以本细则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激励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2.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准(学校)
3.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准(街道、乡镇、社区)
4.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标准
附件1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工作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组织管理 (10分) | 工作方案 | 5 | 制订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专人负责。工作方案内应按照《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管理责任人,细化包保社区、行业组织等工作内容。 | 无工作方案扣5分,无经费保障扣3分,未明确管理责任人扣2分,明确的管理责任人不符合《条例》要求扣1分,未明确专人负责扣1分。 |
管理台账 | 5 |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垃圾类别、数量、分类收运以及宣传培训等情况。★ | 无管理台账扣5分,台账不完善酌情扣1~5分,每少一类垃圾收运记录扣1分。 | ||
2 | 宣传教育 (20分) | 静态宣传 | 10 | 张贴宣传海报、分类指引、管理责任人公示牌,有电子显示屏的定期播放宣传片或标语,洗手间张贴“节约用纸、用水”提示,食堂张贴“光盘行动”提示。 | 无宣传资料扣10分,少于三处扣5分,单位内LED等视频平台未播放宣传片扣5分。 |
人员培训 | 10 | 1.本单位党委(党组或支部)会组织学习《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次以上;★ 2.每年组织干部职工、物业等人员至少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 | 未开展法规专题学习的扣10分,未开展培训扣5分,培训记录不完善酌情扣1~3分。 | ||
3 | 设施配置 (20分) | 集中投放点 | 10 | 合理设置集中投放点,办公楼单层至多设置1个集中投放点,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也可多楼合并设置;办公室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除集中投放点外,卫生间、电梯口可设置少量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单层楼内集中投放点多于1个扣10分;集中投放点缺少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未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扣1分。 |
食堂、后厨区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根据垃圾量配置垃圾收集桶。 | 缺少一处扣2分。 | ||||
分类标志 | 5 | 分类收集容器、指引牌等分类标志正确、清晰。 | 每发现一处分类标志错误或污损严重扣1分。 | ||
日常维护 | 5 | 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干净整洁、功能完好。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分类收运 (20分) | 可回收物 | 5 | 有可回收物回收单位(上门回收或周边回收站),应有上门回收单位和回收站盖章的印证资料,并将相关数据记入本单位台账。 | 询问相关管理人员,明显不了解相关情况的扣3分,收运台账不健全或有明显错误的每处扣1分。 | |
有害垃圾 | 5 | 与属地有害垃圾收集单位签订协议,应有上门回收单位和回收站盖章的印证资料,并将相关数据记入本单位台账。★ | 未签订协议的扣5分,收运台账不健全或有明显错误的每处扣1分。 | ||
厨余垃圾 | 5 | 与属地厨余垃圾(含油脂)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协议,收运台账健全。★ | 未与收运企业签约扣5分,收运台账不健全或有明显错误的每处扣1分。 | ||
其他垃圾 | 5 | 按属地要求将其他垃圾送往周边垃圾收集站或“公交直运”接收点。 | 属地管理部门或收运单位反馈该单位存在严重乱倾乱倒或不遵守管理规定的,每次扣1分。 | ||
4 | 分类成效 (20分) | 知晓率 | 10 | 全体职工熟悉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 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不扣分,达到80分但不足90分扣2分,达到70分但不足80分扣4分,达到60分但不足70分扣6分,60分以下不得分。 |
分类质量 | 10 | 各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较高,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未明显混入其他类别垃圾。 | 每发现一个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内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扣2分,10分扣完为止。 | ||
5 | 绿色办公 (10分) | 资源节约 | 5 | 不使用一次性杯子、餐具等用品。 | 随机抽查办公区,每发现一处使用一次性用品扣1分。 |
低碳办公 | 5 | 纸张双面使用或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纸张。 | 随机抽查单位文件5处,每发现一处没有双面使用纸张扣1分。 | ||
6 | 加分项 | 10 | 5 | 在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设施配置、分类收运、绿色办公等方面有亮点做法。 | 由评审人员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
5 | 本单位职工在所在小区经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并且有亮点的。 | 由评审人员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7 | 扣分项 | 10 | 及时完成市、区县第三方测评单位对本单位的通报事项整改。 | 未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合计 | 110分(90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
备注:1.此表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
2.无食堂的单位总分合计95分,85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3.“★”为必达标项,未达该项总分80%的,取消评选资格。
附件2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准(学校)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工作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组织管理 (5分) | 工作方案 | 2 | 制订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专人负责。工作方案内应按照《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管理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无工作方案扣1分,未明确管理责任人扣1分,明确的管理责任人不符合《条例》要求扣1分,未明确专人负责扣1分。 |
管理台账 | 3 |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垃圾类别、数量、分类收运以及宣传培训等情况。 | 无管理台账扣3分,台账不完善酌情扣1~3分,每少一类垃圾收运记录扣1分。 | ||
2 | 宣传教育 (10分) | 静态宣传 | 5 | 张贴宣传海报、分类指引、管理责任人公示牌,有电子显示屏的定期播放宣传片或标语,洗手间张贴“节约用纸、用水”提示,食堂张贴“光盘行动”提示。 | 无宣传资料扣5分,少于三处扣3分,单位内LED等视频平台未播放宣传片扣2分。 |
人员培训 | 5 | 1.本单位党委(党组或支部)会组织学习《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次以上; 2.每年组织干部职工、物业等人员至少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 | 未开展法规专题学习的扣3分,未开展培训扣2分,培训记录不完善酌情扣1~3分。 | ||
3 | 教学活动 (35分) | 课堂教学 | 10 | 结合学生实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课堂(使用我市知识读本)活动,每学期进课堂活动不低于2次。★ | 随机抽查5个班级资料,课堂教学活动不足2次的,每个班级扣2分。 |
社会实践 | 5 | 每年组织学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实践活动不低于1次。 | 缺少相关活动资料扣5分,社会实践活动超过2次以上的纳入加分项。 | ||
主题活动 | 5 | 每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活动不低于1次。 | 缺少相关活动资料扣5分,主题活动超过2次以上的纳入加分项。 | ||
酒城蒲公英行动 | 5 | 组建学校“酒城蒲公英”讲师团,讲师人数不少于5人。 | 缺少相关组建资料的扣5分,学校讲师参加校外志愿宣讲超过5次的,纳入加分事项。 | ||
“小手拉大手” | 10 | 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在家庭和小区开展分类打卡、桶边督导等“小手拉大手”活动不低于1次。 | 缺少相关活动资料扣5分,开展次数超过1次或者活动有亮点的可纳入加分事项。 | ||
3 | 设施配置 (20分) | 集中投放点 | 10 | 教学区、办公区、户外区合理设置集中投放点,教学区和办公区单层至多设置1个集中投放点,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户外区适当设置分类果皮箱。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多楼、多区域合并设置;办公室内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除集中投放点外,卫生间、电梯口可设置少量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单层楼内集中投放点多于1个扣10分;集中投放点缺少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未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扣1分。 |
学校食堂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根据垃圾量配置垃圾收集桶。 | 缺少一处扣2分。 | ||||
分类标志 | 5 | 分类收集容器、指引牌等分类标志正确、清晰。 | 每发现一处分类标志错误或污损严重扣1分。 | ||
日常维护 | 5 | 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干净整洁、功能完好。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分类收运 (10分) | 可回收物 | 2 | 有可回收物回收单位(上门回收或周边回收站),相关数据详实并记入本单位台账。 | 询问相关管理人员,明显不了解相关情况的扣2分,收运台账不健全或有明显错误的每处扣1分。 | |
有害垃圾 | 2 | 与属地有害垃圾收集单位签订协议,收集数据详实并记入本单位台账。★ | 未签订协议的扣2分,收运台账不健全或有明显错误的每处扣1分。 | ||
厨余垃圾 | 3 | 与属地厨余垃圾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协议,收运台账健全。★ | 未与收运企业签约扣3分,收运台账不健全或有明显错误的每处扣1分。 | ||
其他垃圾 | 3 | 按属地要求将其他垃圾送往周边垃圾收集站或“公交直运”接收点。 | 属地管理部门或收运单位反馈该单位存在严重乱倾乱倒或不遵守管理规定的,每次扣1分。 | ||
4 | 分类成效 (15分) | 知晓率 | 10 | 全体职工、学生熟悉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 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不扣分,达到80分但不足90分扣2分,达到70分但不足80分扣4分,达到60分但不足70分扣6分,60分以下不得分。 |
分类质量 | 5 | 集中投放点分类投放准确率较高,厨余垃圾投放点无明显其他垃圾混入。 | 集中投放点内有明显混合投放,每类垃圾扣2分;厨余垃圾收集桶内有明显其他垃圾混入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 ||
5 | 绿色办公 (5分) | 资源节约 | 3 | 不使用一次性杯子、餐具等用品。 | 随机抽查办公区,每发现一处使用一次性用品扣1分。 |
低碳办公 | 2 | 纸张双面使用或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纸张。 | 随机抽查单位文件,每发现一处没有双面使用纸张扣1分。 | ||
6 | 加分项 | 10 | 在组织管理、宣传教育、设施配置、分类收运、绿色办公等方面有亮点做法。 | 由评审人员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7 | 扣分项 | 10 | 及时完成市、区县第三方测评单位对本单位的通报事项整改。 | 未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合计 | 110分(85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
备注:1.此表适用于各类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
2.“★”为必达标项,未达该项总分80%的,取消评选资格。
附件3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标准(街道、乡镇、社区)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工作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组织管理 (15分) | 健全工作 体系 | 5 | 成立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领导和责任单位、人员。 | 少一项扣2分。 |
工作方案 | 5 | 制订本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组织体系,党组织每季度研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次以上。★ | 无工作方案扣1分,党组织每季度研究工作少于1次扣1分。 | ||
监督检查 | 5 | 建立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机制和“红黑榜”机制,定期开展考核,公开“红黑榜”排名。 | 未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的扣3分,缺少“红黑榜”扣2分,“红黑榜”存在明显错误每处扣1分。 | ||
2 | 制度落实 (30分) | 管理责任人台账 | 15 | 落实《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管理责任人制度,划分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区,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到管理责任全覆盖,并形成辖区管理责任人台账,按要求报送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未建立台账扣15分;随机抽查辖区5处以上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未覆盖的每处扣2分;台账不实的,每处扣2分。 |
定点投放 台账 | 10 | 落实《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定点投放制度,建立辖区投放点基础台账,投放点基础台账可与责任区台账合并,制定升级改造方案,已改造点位符合《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改造设置标准(试行)》。 | 未建立投放点台账扣5分,未制定升级改造方案扣5分,随机抽查已改造点位台账中点位5处,存在明显问题每处扣1分。 | ||
督导员台账 | 5 | 落实《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督导员制度,根据辖区责任区和投放点情况,明确每个投放点督导人员,覆盖比例不低于50%。督导员台账可与定点投放台账合并,但有关内容需准确、全面。 | 未建立督导员台账扣3分;随机抽查台账中10处投放点,未明确督导员或督导员不了解相关情况不足5处的,每处扣1分。 | ||
3 | 示范引领 (25分) | 精品区域 | 5 | 辖区内必须包括精品区域、重点区域。★ | 精品区域超过0.5平方公里,每超出1平方公里加5分,加分10分封顶。 |
精品小区 | 10 | 辖区内至少包含2个入住1000户以上的精品小区。★ | 每少一个入住1000户以上精品小区的,扣5分;有多个入住1000户以上不足5000户小区评为精品小区的,超出2个,每个加1分;辖区内有入住5000户以上小区评为市级精品小区的,每个加5分。 | ||
示范单位 | 5 | 辖区内至少包含3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 | 每少一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扣2分;每增加一个示范单位,加1分,加分5分封顶。 | ||
示范家庭 | 5 | 辖区内至少包含2户示范家庭。★ | 每少一个示范家庭扣2分;每增加一个示范家庭,加1分,加分5分封顶。 | ||
4 | 宣传教育 (20分) | 现场宣传 | 10 | 随机抽查辖区内公共街道、经营单位、公共机构各5个,查看其宣传情况。 | 每个抽查单位无明显宣传设施、宣传氛围的,每个扣1分。 |
知晓率 | 10 | 辖区居民熟悉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情况,知晓率达90%以上。★ | 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不扣分,达到80分但不足90分扣2分,达到70分但不足80分扣4分,达到60分但不足70分扣6分,60分以下不得分。 | ||
5 | 工作成效 (5分) | 分类质量 | 5 | 集中投放点分类投放准确率较高,厨余垃圾投放点无明显其他垃圾混入。 | 随机抽查辖区分类投放点5个,分类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6 | 绿色办公 (5分) | 资源节约 | 3 | 不使用一次性杯子、餐具等用品。 | 随机抽查办公区,每发现一处使用一次性用品扣1分。 |
低碳办公 | 2 | 纸张双面使用或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纸张。 | 随机抽查单位文件,每发现一处没有双面使用纸张扣1分。 | ||
7 | 加分项 | 10 | 在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宣传教育、示范引领、绿色办公等方面有亮点做法。 | 由评审人员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8 | 扣分项 | 10 | 及时完成市、区县第三方测评单位对本单位的通报事项整改。 | 未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合计 | 110分(85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
备注:1.此表适用于街道、社区等单位;
2.街道辖区内仅有1个社区获评为示范社区的,取消评选资格;
3.“★”为必达标项,未达该项总分80%的,取消评选资格。
附件4
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工作内容 | 评分细则 |
1 | 生活垃圾 分类全覆盖 (18分) | 宣传全覆盖 | 5 | 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张贴海报等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物品或标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氛围浓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指导或分类投放点位置指引等指导性宣传品;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和活动。 | 小区出入口、公共区域、单元楼应设置明显宣传物品,每少1处扣0.5分。 |
管理全覆盖 | 8 | 明确管理责任人,主要出入口制作公示牌(公示内容包含且不限于责任人、分类收运方式、大件垃圾收运联系人,可回收物联系人,投放点分布图、投放时段等。★ | 小区主要出入口及投放点应设置公示牌,每少1处扣1分。 | ||
投放设施 全覆盖 | 5 | 依据设施配置指南,合理配置分类投放桶。 | 每个投放点应至少包括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入桶,每少一样扣5分。 | ||
2 | 三定一撤 全覆盖 (30分) | 楼层撤桶 | 10 | 全部撤除楼层公共区域垃圾收集桶。★ | 每发现一层楼公共区域有垃圾收集桶的,扣2分。 |
定点投放 | 10 | 按照《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改造设置指引 (试行)》实施投放点改造,分类投放点(站)升级改造完成率达到 100%,设置误时投放点。 | 每发现一处投放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投放点日常管理不到位,卫生状况差的,每处扣1分。 | ||
定时开放 | 5 | 由管理责任人根据大多数居民投放习惯,明确投放点开放的时间段,投放时间段投放点摆放垃圾桶,非投放时段撤走垃圾桶,误时投放点全天候开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时间段每日不少于两个。★ | 在非开放时段抽查,发现投放点未撤走垃圾桶的,每处扣0.5分。 | ||
定人督导 | 5 | 每个定时投放点,在开放时段明确专人督导;在非开放时段针对乱投放行为有监督处理措施。 | 随机抽查投放点开放时段,未发现人员督导值守或督导值守人员不了解相关知识的,每处扣0.5分。 | ||
3 | 四分类收运全覆盖 (22分) | 可回收物 定期收集 | 3 | 合理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或采取确定回收单位预约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有效收集。 | 可回收物未明确去向的,扣2分;相关人员不了解有关情况的,扣1分。 |
有害垃圾 定期收集 | 7 | 每月 20 日开展有害垃圾收集日活动,居民投放后由管理责任人收集,再由辖区收集单位定期收集后送有害垃圾暂存库。★ | 查看有害垃圾收集日有关资料,每月开展活动,每少1次扣2分。 | ||
厨余垃圾 每日收集 | 7 | 管理责任人在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并在 12 小时内清运至就近的厨余垃圾接收点,转交回收单位统一收运处理。★ | 发现投放点在非投放时段摆放厨余垃圾桶的,每处扣0.5分;厨余垃圾在小区内堆存超过12小时的,每次扣1分。 | ||
其他垃圾 每日收集 | 5 | 三区其他垃圾实现“公交直运”,四县其他垃圾每日清运。 | 三区内小区未实现“公交直运”的,不得分;四县未每日清运的,不得分。 | ||
4 | 大件垃圾收运全覆盖 (10分) | 10 | 明确大件垃圾回收单位,明确大件垃圾投放点,定期开展投放点清运活动。公布收集单位上门回收联系方式和服务价格,统一在小区内公开,便于居民查找。★ | 小区内未公示大件垃圾投放点的,扣2分;未公布收集单位信息的,扣5分;小区内有大件垃圾堆存的,扣5分。 | |
5 | 分类台账 (5分) | 5 | 由管理责任人建立本小区督导员台账、四类垃圾产生收运台账(包括收集单位、收集量、收集时间、清运人等)。 | 未建立台账的,扣5分;台账存在明显错误或漏项的,每处扣0.5分。 | |
6 | 分类成效 (15分) | 知晓率 | 10 | 全体居民熟悉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 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不扣分,达到80分但不足90分扣2分,达到70分但不足80分扣4分,达到60分但不足70分扣6分,60分以下不得分。 |
分类质量 | 5 | 集中投放点分类投放准确率较高,厨余垃圾投放点无明显其他垃圾混入。 | 集中投放点内有明显混合投放,每类垃圾扣2分;厨余垃圾收集桶内有明显其他垃圾混入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 ||
7 | 加分项 | 10 | 小区在工作中有创新工作亮点的。 | 由评审人员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
8 | 扣分项 | 10 | 及时完成市、区县第三方测评单位对本单位的通报事项整改。 | 未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事项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合计 | 110分(85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
备注:1.此表适用于物业小区;无物业小区的可由社区为主体,组织散居楼栋以责任区为单位成片申报; 2.“★”为必达标项,未达该项总分80%的,取消评选资格。
标签: 生活垃圾分类 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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