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施工作业中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的通知

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施工作业中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燃气企业:

2023年7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一小区因自来水公司二次管网改造施工中顶破天然气管道致沿街商铺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为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我县发生此类事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单位

1.建设项目涉及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2.建设项目动工前应提前对接属地管道燃气企业核实项目施工是否涉及燃气设施保护,提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报送我县住建局备案,避免发生燃气设施被破坏燃气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

(二)燃气经营单位

1.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2.涉及动土作业,燃气经营者应安排负责燃气设施设备管护的人员与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踏勘确定施工现场是否有燃气设施,如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现场确定初步保护方式,共同完善后续保护方案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在项目实施时严格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开展建设。

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批。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1.加强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涉及动土作业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以下情况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属地燃气企业并报告县住建局、县应急和县公安局等部门。

(四)县级相关部门

立即对所管辖行业涉及动土作业(主要涉及市政房屋建设、道路建设、水利项目、土地整理等)的项目进行清理,如施工场地或周边有燃气设施,请立即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燃气公司联系。

(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处罚依据

对未按要求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工作或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我局将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法律责任

中江县住建局:0838-*******

中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0838-*******

中江县兴隆顺风燃气有限公司:0838-*******

四川鑫科燃气供应有限公司:0838-*******

中江县红樯燃气有限公司:0838-*******

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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