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告知书

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告知书

招标(采购)人:

为共建服务优质、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招标(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告知如下:

1.招标(采购)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暂估价、虚构涉密项目、虚构应急项目、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形式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2.招标(采购)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3.招标(采购)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采购)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招标(采购)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5.招标(采购)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评分情况,向投标人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

6.招标(采购)人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7.招标(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及时签订合同。进市交易项目应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区内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应及时将合同报送区财政,区财政局将定期将合同信息公示在博望区人民政府网,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8.招标(采购)人应当加强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采购)档案。

9.招标(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

10.招标(采购)人应落实项目标后全过程履约监管责任,对各方主体交易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博望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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