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涉嫌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2023年7月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车间处于长时间停产状态,但检查发现在原包装车间增加建设一条病死猪处理生产线和废气处理设施,正处于试生产状态,其车间已增加建设病死猪冻库约850立方米及一台5吨一体锅炉、一台双动力破碎机、两台油渣缓存箱绞龙、两台卧式油渣压饼机、一台不锈钢除味喷淋塔、一台等离子光氧机及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生产工艺为:病死畜禽收集→病死畜禽暂存冻库→破碎→无害化处理→生产产生油渣、工业油脂→销售。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与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编制《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服务合同,但至今未获得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由该公司负责人曾清良和生产车间负责人邱劲伟全程陪同检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0.94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3〕136号 2023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136号

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5*******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新店场

法定代表人:曾军政 职务:业主

2023年7月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车间处于长时间停产状态,但检查发现在原包装车间增加建设一条病死猪处理生产线和废气处理设施,正处于试生产状态,其车间已增加建设病死猪冻库约850立方米及一台5吨一体锅炉、一台双动力破碎机、两台油渣缓存箱绞龙、两台卧式油渣压饼机、一台不锈钢除味喷淋塔、一台等离子光氧机及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生产工艺为:病死畜禽收集→病死畜禽暂存冻库→破碎→无害化处理→生产产生油渣、工业油脂→销售。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与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编制《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服务合同,但至今未获得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由你公司负责人曾清良和生产车间负责人邱劲伟全程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原包装车间新增一条生产线正在试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7月5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原包装车间新增一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所属的行业类别);

4、202371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负责人曾清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负责人曾清良承认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

5、漳州众兴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漳佰城资字(2023)第A136号)(证明你公司原包装车间改扩建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最终裁量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玖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刘文祥、赖志聪

电 话:0596-*******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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