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财采投处〔2023〕22号

牡财采投处〔2023〕2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牡财采投处〔2023〕22号

投诉人:哈尔滨晟烨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8公里

被投诉人:中建山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18号楼117门市

相关供应商1:牡丹江市西安区腾达文体器材厂

相关供应商2:黑龙江咖博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3:黑龙江恒溢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牡丹江市第十四中学风雨操场铺塑胶、草坪和球场悬浮胶板项目(项目编号:[******]ZJSH[CS]********)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3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划: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标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腾达文体器材厂提供的(人造草坪)制造商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混合型(自结纹)跑道)制造商为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中标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腾达文体器材厂不属于小型企业。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腾达文体器材厂、参与供应商黑龙江咖博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供应商黑龙江恒溢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养老保险)。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经查证,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证明文件。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制造商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广东爱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数及营业收入符合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认定标准,本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采购,成交供应商牡丹江市西安区腾达文体器材厂不是本项目货物制造商,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自身为中小微企业的声明。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牡丹江市西安区腾达文体器材厂、黑龙江咖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溢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经查证,成交供应商牡丹江市西安区腾达文体器材厂为个体工商户,无雇工。负责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供应商黑龙江咖博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黑龙江恒溢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只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本项目供应商黑龙江咖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溢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取消上述两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资格后,剩余有效供应商超过3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未影响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责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


附件: 牡财采投处[2023]22号.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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