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招标公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项目
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月日
目录
一、招标说明
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招标说明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东湖社区官厢街
工程概况:9栋带商业裙房的高层住宅和1栋3层的12班幼儿园及配套道路、防洪沟等
1.1项目规模:项目占地面积*****.01㎡(约98.29亩),总建筑面积约:******.9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82㎡(含住宅******.44㎡,商业*****.18㎡,幼儿园4318.74㎡),地下建筑面积*****.16㎡。
1.2主要工程内容包括:9栋带商业裙房的高层住宅和1栋3层的12班幼儿园及配套道路、防洪沟等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套道路施工、防洪沟施工及以上民用建筑土石方工程、基坑(边坡)支护、地基与基础工程、抗震(减震)、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建筑节能、智能建筑、通风、人防、消防、景观、室外总图工程(供电、供水、燃气等专业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含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监控、标识标牌、地坪车库划线)、电梯采购及安装等。
2、招标范围及相关要求: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招标联系人:徐健雄,电话:188*****58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壹城B座17楼中建七局
(3)招标范围: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的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
(4)工作内容: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样表间搭设、拆除等。
(5)工期要求:按照承包人下发的工期要求为准。
(6)质量要求:/。
3、投标方式:
(1)投标保证金交纳与退还事宜:本次招标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领取事宜:本次招标不发放纸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通过“云筑网”(https://www.yzw.cn/)进行发放,投标人自行到“云筑网”进行下载。
(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①招标文件的答疑:如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不清楚的地方或对内容有疑问,要求澄清和解答的,均应在距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通过“云筑网”向招标人提出答疑,招标人应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②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逾期未递交的,按废标处理。
4、评标:
本次招标拟选出1名中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具体由招评标小组在开标会上商定,详见评标办法。
二、评标办法
1、评标依据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评标办法
2、评标小组
(1)评标小组成员:略。
(2)小组成员负责根据评标办法及标准开展开标、评标工作。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3、评标原则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突出质量优先、合理低价、综合实力较强、信誉度高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明显低于成本、没有合理理由的投标人直接废标。
4、初步评审
出现以下情形的,评标小组有权判定投标文件无效。
?未按要求完成线上投标的,未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投标文件盖章扫描件,投标文件上传不齐全。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主要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的。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误导招标单位的。
?投标单位或其成员不正当地影响评标工作的。
?投标文件未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印章或签字,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经评标小组确定为废标的。
?投标单位ip重复、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5、详细评审
(1)资格审查要求:
①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投标人必须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③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认证及其他经营许可;在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中建云筑网集采平台中没有不良合作记录且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无不良合作记录。
④未在中建七局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筑网本级资源库及合格名册中的或入库分项不对应的或使用范围不对应的或无相关考察资料的投标单位,请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携带相应证件、资料原件在招标人处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⑤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所上传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拒绝澄清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做废标处理。
⑥资质要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⑦其他要求:无。
6、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最终按照排名顺序拟定有效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单位,具体中标候选单位数量由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单位经定标审批后作为最终中标单位。
6.1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限及退还
(1)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按合同额3%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分包人不得签订合同及进场。符合局/公司免缴纳规定的,本条款不适用,如不能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提交形式提交,招标人有权重新选择中标人)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分供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若有)后30日内退还。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中标人在中标后拒签合同;
②中标人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第三候选人应符合评标规则要求。招标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招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若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其他事项
(1)投标单位只有评标名次知情权,招标方不作相关解释。
(2)评标过程如发现投标人有违规、欺诈行为的,经核实,将列入“不良行为”。
三、投标注意事项
1、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之任何内容有不理解之处,须立即联系招标单位,以便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能予以解释。
2、招标单位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中标,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回,且不对未中标单位做任何解释。
3、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对本招标项的分包条件均已了解,投标即认为已详细了解。
4、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考察时,投标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5、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方。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内容(云筑网需上传扫描件PDF文档)
1)投标文件封面(规定格式,附后)
2)投标函(规定格式,附后)
3)投标承诺书(规定格式,附后)
4)投标报价表(规定格式,附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规定格式,附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要求)(规定格式,附后)
7)营业执照(规定格式,附后)
8)纳税人证明(规定格式,附后)
9)资质证书(规定格式,附后)
2、投标文件的格式:
1)投标文件应是A4纸打印文件。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格式的文件不得予以修改内容。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和盖章。
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次招标不需要递交纸质版标书,需将签字盖章版投标文件扫描上传云筑网,须保证线上报价与招标文件一致。
六、投标文件格式
(云筑网需上传投标文件扫描件PDF文档)
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
工程名称: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
招标名称:中建七局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招标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请严格按以下顺序装订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承诺书
3、投标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6、被授权人本投标项截标前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若有授权)
7、营业执照
8、纳税人证明
9、资质证书
1、投标函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1、经视察了本工程现场,并仔细研究了投标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条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量清单、投标答疑、及其它有关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我方所递交的投标报价表中的含税综合单价,并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承包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
2、我们保证本工程质量必须: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供货通知后,并在合同要求的供货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供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我们同意在本次招标的正式合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你们接受。
5、我们知道:本投标书及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部分构成我方向贵方的要约,贵方如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如果我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没有按贵方要求的时间签署正式合同或坚持提出附加条件,那么我方同意贵方有权另选中标单位并向我方追讨有关损失。
6、我们知道,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书。
7、本投标书已考虑了贵司向我们发出的关于招标文件的相关答疑,补充通知(如有的话)
8、本投标书效力优先于同时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的其它组成部分。
9、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浮动价/固定单价/下浮率)形式合同。
10、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2、投标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系有幸参与贵公司中建七局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样板间搭拆专业分包招标的投标,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完全了解并掌握了招标内容、合同条件及施工现场等情况。确保云筑网投标报价操作为本公司自己操作,如投标后发生非本公司操作的情形,本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充分领会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所述投标方应尽的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我公司保证不会对招标文件产生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和将增加贵司招标范围内经济支出的重大误解。
3、我公司确认,贵司发出的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为不可割裂的整体。
4、我公司保证中标后不会对中标价格提出任何异议,更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贵司针对中标范围的价款要求额外补偿。不会以不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为由或曲解、片面理解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割裂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断章取义,向贵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在履约过程中,如因我公司的供货质量未达到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目标,我公司保证承担因此而给贵司带来的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6、我公司将本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对待,保证不会出现无估停供断货的现象。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本项目的供货,并保证不会因此而向贵司提出增加任何补偿要求。
7、我公司承诺在合同签署前招标文件要求向贵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我公司无违约情况发生,由贵司退还我公司。
8、我公司已充分了解本次招标招标清单为暂定清单,实际采购以项目部需求为准,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我公司不会以供货数量不足为由提出索赔等。
9、我公司承诺春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期,将积极配合项目进行施工生产,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3、投标报价表
工程名称:安宁市官厢街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分包类型:专业分包分包项目/标段:样板间搭拆 | |||||||||||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计量规则 |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税率 | 合价 | 备注 | |
不含税 | 含税 | ||||||||||
1 | 吊顶板 | 1、基层:原有龙骨阻燃板基层 | ㎡ | 244.7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 | 吊顶收口条 | 1、材质:黑钛镜面不锈钢 | m | 39.9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 | 吊顶铝合金压条 | 1、材质:铝合金 | m | 2119.14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4 | 墙面生态板基层 | 1、龙骨:40*60mm木龙单向间距600mm | ㎡ | 589.747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5 | 墙面板 | 1、基层:原有龙骨阻燃板基层 | ㎡ | 1081.841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6 | 不锈钢踢脚线 | 1、材质:黑钛镜面不锈钢 | m | 708.48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7 | 不锈钢板普通包框 | 2mm厚不锈钢板包框 | ㎡ | 53.908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8 | 卷闸门不锈钢门套收口 | m | 23.6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9 | 墙面收口条 | 1、材质:黑钛镜面不锈钢 | m | 192.8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0 | 不锈钢护栏 | 不锈钢平台栏杆(详图集15J403-1,D19,PB6型) | ㎡ | 55.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1 | 门洞基层 | 1、龙骨:40*60mm木龙 | ㎡ | 79.610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2 | 定制生态板门套、门扇 | 定制生态板门扇及门套制作安装 | ㎡ | 142.91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3 | 隐蔽门基层制作安装 | 1、强弱电井、水管井、电梯厅、消防栓箱隐蔽门基层制安 | ㎡ | 9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4 | 地面阻燃板基层1 | 1、龙骨:40*60mm木龙单向间距600mm | ㎡ | 1166.0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5 | 地面阻燃板基层2 | 1、龙骨:原有龙骨 | ㎡ | 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6 | 地面地毯铺设 | 1、规格:5mm厚烟灰色地毯 | ㎡ | 1780.8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7 | 地面瓷砖铺贴 | 1、结合层:20mm水泥砂浆 | ㎡ | 245.726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8 | 门槛石铺贴 | 1、结合层:20mm水泥砂浆 | ㎡ | 4.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19 | 水泥砂浆找平 | 20mm水泥砂浆找坡 | ㎡ | 8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0 | 地砖拆除后重新找平做防水 | 1、地砖拆除 | ㎡ | 241.771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1 | 瓷砖更换 | 1、损坏电梯厅瓷砖拆除; | ㎡ | 1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2 | 不锈钢洗手盆 | 成品不锈钢洗手盆制安 | 个 | 1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3 | 定制成品隔断 | PP材质卫生间隔断板制安 | ㎡ | 14.95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4 | 成品洗手台 | 成品洗手台(含装饰镜)制安 | 个 | 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5 | 马桶 | 成品马桶制安 | 个 | 7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6 | 小便池 | 成品小便池制安 | 个 | 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7 | 座椅订制硬包皮座 | 座椅订制硬包皮座制安 | ㎡ | 6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8 | 硅钙板吊顶拆除 | 样板间原有破损硅钙板吊顶拆除 | ㎡ | 30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29 | 吊顶铝扣板安装 | 样板间铝扣板制安 | ㎡ | 30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0 | 强弱电井线路调整 | 强弱电井线路调整 | 间 | 8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1 | 卫生间进出水管根据变更调整 | 卫生间进出水管根据变更调整 | ㎡ | 44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2 | 临时灯具安装 | 临时灯具安装 | 个 | 132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3 | 开关面板安装及空调面板安装 | 开关面板安装及空调面板安装 | 个 | 135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4 | 原做法装修材料规整清运 | 原做法装修材料规整清运至指定堆场 | ㎡ | 3000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5 | 完工保洁 | 样板间整体清洁 | ㎡ | 3300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6 | 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等) | 原装修做法已完部分装饰面成品保护 | ㎡ | 3000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37 | 后期拆除含清运费用 | 1、所有替代方案装饰拆除 | m3 | 3**0 | 按实际收方量计算 | ||||||
合计 |
1.支付方式及比例为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于每月10日向承包人提交上月的进度付款申请资料,所有请款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进度款。每月应支付价款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的已完工程合格工程结算款的70%;
B.本工程完工且验收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5%;
C.最终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比例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100%。
2.因现场场地有限,承包人不设工人食宿生活区,此部分费用由分包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
3.上述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实际工程量以商务、工程、分包单位签字确认的收方单为准。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意见:年月日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职务:电话: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亲笔签名: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公司员工(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此授权,以我单位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名称:(盖章)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本投标项截标前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
6、被授权人本投标项截标前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若有授权)
(盖章)
(加盖公章)
七、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甲方):
专业分包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目录
**_WPSOffice_Level1">16.水、电供应72
**_WPSOffice_Level1">42.争议92
**_WPSOffice_Level1">附件9: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30
工程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专业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项目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项目指令及其他临时安排的任务等;
2.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分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做出任何调整(包括增加、减少或取消分包人分包范围内任何工作内容),分包人承诺无条件接受调整,并承诺不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费用;
3.若分包人以工作量小或工作内容繁琐等为理由拒绝或达不到承包人进度要求的,承包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安排其他分包施工,其它分包的单价或总价若高于该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总价,除高出部分由该分包人承担外,该分包人还需承担该部分费用总额20%违约金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以上费用和损失直接从该分包人结算款、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二、分包合同价款
1.承包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包干合同 □其他单价形式:
2.合同价款:
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税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其中,不含税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不含税安全生产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其中,农民工工资占比标准为:(原则上农民工工资占比不低于以下标准:专业分包类20%(供货安装类、机电工程类可自行约定),劳务分包类70%,且工资支付表总额不超过工资占比额。桩基及支护类、钢结构类、装饰类、幕墙类人工费占比较小的,可另行约定。)
三、结算方式及工程量计算规则1.£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
结算方式:本分包工程采取按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结算,其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其中:房建类3%,市政1.5%,机电安装工程按2%,具体比例按国家标准提取,详情可向安监部咨询。
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按合同要求所指示工程部分)、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含材料损耗、材料多次转运费)、包测试、包质量、包工程验收、包数量、包安装及材料/设备价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期间因市场及政策因素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动风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防疫增加费、高空作业费、材料转运费(包含场内场外转运)、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检测费、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保险费、利润、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专利费、满足发包人及承包人工期进度要求所需的赶工费,包含为完成工程精益建造实施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满足当地政府安全文明施工要进行的相关工作及费用等。除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可以调整外,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以任何理由及方法进行调整或变更。增值税税率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相应进行调整。(参考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或删减)
合同价款不含施工水电费,合理范围内的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提供。
综合单价已充分考虑现场场地原因、垂直运输、流水施工、穿插施工等原因导致的技术间歇、等待时间所支出的费用。
其中工程措施费包含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和高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成品保护和地下物保护、模板、二次搬运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机械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施工排水、排污费、生活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非实体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等。工程措施费由分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是否发生工程变更,现场工况、设备、图纸、人员等是否发生变化,分包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工程措施费补偿。(参考标准,工程措施费具体包含内容由项目在执行中确定,可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也可在清单中单列,单列时应对工程措施费作说明)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见合同协议书附件。
2.□总价合同
结算方式:本分包工程采取按总价包干的形式结算,其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其中:房建类3%,市政1.5%,机电安装工程按2%,具体比例按国家标准提取,可向安监部咨询。
总价包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按合同要求所指示工程部分)、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含材料损耗、材料多次转运费)、包测试、包质量、包工程验收、包数量、包安装及材料/设备价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期间因市场及政策因素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动风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防疫增加费、高空作业费、材料转运费(包含场内场外转运)、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检测费、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保险费、利润、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专利费、满足发包人及承包人工期进度要求所需的赶工费,包含为完成工程精益建造实施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满足当地政府安全文明施工要进行的相关工作及费用等。除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可以调整外,本合同价款不以任何理由及方法进行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所导致的风险均由分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增值税率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相应进行调整。(参考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或删减)
合同总价不含施工水电费,合理范围内的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提供。
合同总价已充分考虑现场场地原因、垂直运输、流水施工、穿插施工等原因导致的技术间歇、等待时间所支出的费用。
其中工程措施费包含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和高温/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成品保护和地下物保护、模板、二次搬运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机械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施工排水、排污费、生活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非实体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等。工程措施费由分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是否发生工程变更,现场工况、设备、图纸、人员等是否发生变化,分包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工程措施费补偿。(参考标准,工程措施费具体包含内容由项目在执行中确定,可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也可在清单中单列,单列时应对工程措施费作说明)
分包人按合同图纸、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进行图纸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规格及标准必须遵守或高于原合同图纸设计标准,未经承包人及本项目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原有设计,且二次深化设计方案必须经承包人、原设计人及本项目发包人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依据深化图纸所施工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一切因深化设计所进行的调整,包括尺寸、大小、施工工艺变更等均不作为调价或补偿依据,分包人不得以此提出索赔。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如满足项目工程质量、可靠性或改善可施工性等原因调整修改由分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含分包人的图纸)的情况下,不属于工程变更,分包人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合同价款不会因此作出调整。
分包人根据承包人所发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经承包人审核确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了解该承包金额已包括所有招标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内要求的所有内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分包人投标报价时参考,分包人填报的合同总价(不含增值税)包括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及工程规范内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作任何调整。
分包人可在投标时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清单偏差表,经承包人、分包人核对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分包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本合同固定总价。如分包人在投标时未提出工程量清单有偏差,视为分包人完全认可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内所有的工程内容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即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乘以分包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合价,以后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结算中均不再做任何调整。分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3.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承包人下发的工程指令等为依据计算工程量,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算。计量规则按本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执行,补充条款未约定的计量规则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2013)执行。(现行共有9个工程计量规范,执行时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添加)
四、工期
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项目部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从移交工作面起至全部拆除外运完成的工期不超过7天。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分包人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从分包人开工之日起,按照承包人安排的施工顺序,到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最长不超过天。合同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中考、高考、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劳工假期、政府惯例性重大会议、政府有关部门日常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临时颁布之假期或停工指令、恶劣天气等情形。五、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目标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满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要求,并执行总包单位质量管理标准,包括配合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专项检查,承包范围内实体质量满足建设单位及总包第三方评测要求,并按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局、公司、分公司层级)管理制度接受相应奖罚。通过承包人、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并一次性验收合格。且满足xxxx奖的评选要求。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零死亡、零重伤、零职业病、零中毒、零火灾、零坍塌、零重大财产损失及负面影响事件、零群体性事件,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月度安全检查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且满足xxxx奖的评选要求。
3.环境管理目标:
(1)基本目标:
①杜绝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减少(控制)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排放(废弃)。
②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产值)不超过公司的年初计划。
③杜绝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在网上通报公示批评。
④施工现场环境控制达标合格率100%。
(2)创优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各分包人必须协助总包完成以下创优工作,施工过程维持和维护创优成果。
确保级绿色施工现场观摩会。
确保级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
六、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施工方案要求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或进场之日起3日内(以在先日期为准)编制或优化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总体部署、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论证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配置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与相关专业的配合施工方案及主要保证措施(进度、质量、安全、环境、绿色施工等)基本内容。
3、分包人应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审核修改、论证(若需)。
4、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审批的方案进行执行,若现场执行与承包人审批方案不符,承包人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并给予分包人相应经济处罚。
八、承诺1.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2.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及安全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3.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连带责任。
4. 分包人承诺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每月向承包人提交加盖分包人公章的工资发放表单。
5. 分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报价均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不存在任何针对不同工程内容或工程量采取的不平衡报价
九、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一、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十二、发票
12.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12.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2.3过程中,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在办理最终结算后,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按照最终结算金额与已提供发票金额的差额,全额提供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
12.4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在增值税发票作废前必须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12.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2.6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12.7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2.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收款信息发生变化时,分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因分包人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无法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分包人承担。
1)承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169******U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电话:0371-********
2)分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若使用物理印章请选择第一种描述,若使用电子印章请选择第二种描述,二者仅选其一)
第一种:本分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有效公司印章(公章或合同章)之日且分包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本合同约定需要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办理完财务结算手续且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第二种: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经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且分包人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本合同约定需要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认可并接受电子签名,确认该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印刷字体内容若有修改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添、涂改等),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同时盖章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仍以原印刷字体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壹份。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签字页
承包人(盖章): 住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371-********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合同主体类别,任选其一: (1)局名义合同收款财务公司账户信息(交行): 收款人户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037*****101000 收款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301*****0082 (2)国际公司名义合同收款财务公司账户信息(交行): 收款人户名:中建七局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037*****101000 收款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301*****0082) | 分包人(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生产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计量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9.质量保修
40.违约
41遵守的法律
42.争议
43.保险
44.不可抗力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49.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招标人。
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指在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投标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等的合同总金额。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下达或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25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7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8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9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30 暂定数量: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1不可抗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3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相关细目单价及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计量规则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专业分包现场施工如果有深化设计优化必须先经承包人认可,并经设计院、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因不按图施工,承包人会按相关规定处罚,并保留索赔权利。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生产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施工安全,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配合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签订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未约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同时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代为采购材料总价款20%的违约金。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参照四大银行标准格式)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6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34.6合同价格的调整
34.6.1调整原则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分包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属于持续性发生的调整事项,则分包人应调整事项发生后的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下列事项发生,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索赔;
▽误期赔偿;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分包人不得藉此停工。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34.6.2工程变更
34.6.2.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4.6.2.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4.6.2.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4.6.2.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4.6.2.3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4.6.2.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4.6.2.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4.6.2.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4.6.3项目特征不符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分包内容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分包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分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分包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4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5计日工
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分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承包人复核: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分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承分包双方另行商定。
34.6.6索赔34.6.6.1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4.6.6.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4.6.6.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4.6.6.4索赔金额的支付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确认索赔额度。
若因分包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此项索赔,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4.6.7误期赔偿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分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分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可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
因分包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分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进行确认;误期赔偿费应列入分包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4.6.8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承包人签证确认,分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34.6.9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承包与分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工人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分包合同无约定的按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34.6.10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质量: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设计施工图、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评标准和相关奖项。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整体工程质量及标准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并承担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符合承包人CI战略要求,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承包人有权给予其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违约:
由于分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究分包人责任的一切权利。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8工程款的扣付或缓付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付或缓付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5)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9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1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1.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1.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34.12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1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竣工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竣工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检查和检验
35.5.1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承包人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均需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计量
36.1计量原则
36.1.1分包工程工程计量依据附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计量按月进度分段计量,具体结算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6.1.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2 单价合同的计量
36.2.1工程量必须以分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确定。
36.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4.6.2条。
36.2.3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分包人。
36.2.4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36.2.5当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分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6.3总价合同的计量
36.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合同第36.1款的规定计算。
36.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6.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与分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6.3.4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承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36.3.5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36.4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6.5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数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6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7.1中间(预)结算
37.1.1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37.2进度款
37.2.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37.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分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37.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合同规定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进度款。
37.2.4 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37.2.5 代扣款项,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7.2.6 除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支付分包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分包义务)的。
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申请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37.2.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8.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8.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8.3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8.4竣工结算与支付
38.4.1基本原则
◆结算的计价方式:
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模式,竣工结算价款均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竣工结算价款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工程完工后,承包与分包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分包结算预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当承包与分包双方或一方对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38.4.2竣工结算的程序◆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项目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报承包人总部(或总部授权的结算部门)审计,审计中审减不审增。若分包人所报结算价的审减率在5%-10%(含5%)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5%的违约金,若审减率超过10%(含1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10%的违约金,审减率在20%以上(含2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20%的违约金,并将列入承包人分包商“黑名单”不得参与承包人任何施工项目分包招标活动。
◆若分包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则被视为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配合,不论与分包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的结算价格与此相关,则在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结算定案书必须经单位授权批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
38.4.3结算款支付◆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分包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分包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实际应支付的分包结算款金额。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
◆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39.质量保修
39.1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39.2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0.违约
40.1违约责任
40.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0.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0.1.3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0.2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3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2.争议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包及分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解释,双方对解释不认可的,对不认可的部分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分包人、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分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42.1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3.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3.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3.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3.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3.2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3.3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3.4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3.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3.6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4.不可抗力
44.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4.2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4.3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4.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4.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4.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4.5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5.1分包合同的转让
45.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5.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5.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6.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6.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21.1条。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人扰乱施工秩序、阻碍施工生产;
(8)因分包人原因发生农民工闹事、围堵项目部、业主办公场所及政府部门等恶性事件。
(9)同一控制人下的不同分包人,其中一个或多个分包人发生上述(1)-(8)等恶性事件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同一控制人下所有分包合同。
46.1.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6.1.3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6.1.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6.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6.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6.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46.3.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3.2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向分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要求的,承包人可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暂停向分包人支付任何价款。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核实合同解除时分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已完成合同价款部分其综合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清单单价包干的总价合同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包干的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进行计算。
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市场价的70%折现后计入结算;如有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办理退还手续,丢失、损坏或低于回收率的应照价赔偿。
46.3.4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4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46.4.1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收取暂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6.5合同解除的价款支付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4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和施工当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经过承包人批准的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进场在承包人收到相应的业主方施工图纸后,向承包人提出请求的30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壹套。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复制、重新绘制、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责任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单位应在收到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图纸会审,图纸复核,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明显图纸错误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用、工期延误违约金、人工费等。
9.1承包人人员
姓名:职位:项目/执行经理 工作邮箱: 其职责权限详见附件《授权委托书》。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下达开工指令或通知;
(2)认可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及确认或同意分包商;
(3)批准任何工期顺延及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期、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确定变更、签证估价;
(6)决定暂列金额、暂定项目、选择项目的使用或不使用;
(7)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8)发出接收证书或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10)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项目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项目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姓名:职位:商务经理工作邮箱:
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中间计量的审核
(2)项目招投标事宜的审核
(3)审核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审核变更、签证估价;
(6)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7)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
(8)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商务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商务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9.2分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职称:工作邮箱:
全权代表分包人执行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及收发文件等所有职责。分包人指派项目经理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认可、批准、通知、报告、证书、决定、请示、函件、会议纪要、备忘、补充协议、合同文件、变更估价、结算、索赔报告、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所作出。分包人加盖于来往文件中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加盖于相应文件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及其他部门公章等,均视为由分包人项目经理同意并代表分包人的签署行为。
9.3分包人法定代表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工作邮箱:
10.7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组织成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其它工作:
(1)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条件,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
(2)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3)在分包人开始施工前,向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4)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5)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分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分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7)在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承包人不提供分包人食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
(10)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1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工程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分包人进行验收。
11.7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按承包人要求。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分包人报送后14天内。
11.8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分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后三日内审核完毕。
11.11分包人保证,其施工过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等)。对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行为使承包人受到行政处罚、遭遇民事赔偿主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追究全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11.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2)分包人在施工中应服从承包人的指挥,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和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遵纪守法并遵守承包人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自身的和他人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保护。
(4)严格遵守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严禁携带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
(5)分包人必须做好工人的教育工作,杜绝打架斗殴,自行负责进场所有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如发生打架斗殴,承包人对各方均承担元/次违约金,责任方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医疗费等)、并承担由于工人违法乱纪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6)分包人必须爱护承包人所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如被发现蓄意损坏、承包人给予分包人每点每次罚款元,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7)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分包人应自觉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8)在保修期满之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应由分包人无条件保修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9)在合同签订前需向承包人提供企业资质等备案证件一套(如为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在本地备案证等资料,必须能够满足工程验收需要要求)。
(10)分包人必须自带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并提供合格证,并自备末级开关箱以及相应的电缆,做到“一机一闸一漏”。若分包人自备的末级开关箱以及电缆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承包人有权强制更换,更换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分包人必须做到加工场内材料堆放整齐、作业面内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与作业面的整洁、文明施工。否则,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于300-**0元/次的罚款。
(12)分包人进场后需提供人员花名册、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给承包人备案,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严禁无证上岗和违规、违章操作。对于无证上岗和违规、违章操作,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于**0-1000元/次的罚款;对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13)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分包人必须提供并严格要求佩带好安全帽和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分包人工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到承包人安全员处登记,严禁使用在逃犯罪人员;否则,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于300-**0元/次的罚款,并提交警方处理。
(14)材料进场前,分包人必须进行独立标识,以防班组之间发生混用。材料进场后,分包人必须通知承包人仓管员、有相同材料的班组共同对进场材料进行数量盘点,并形成确认记录,三方存档备查。否则,如发生材料丢失,承包人概不负责。
(1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分包人应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小组,设置疫情防控专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分包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承包人完成各项防疫工作,若因分包人原因造成项目部疫情扩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6)分包人应保证疫情防疫期间劳动力满足承包人需求,并且确保所属单位劳动力满足政府对作业人员的防疫防控要求(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或完成隔离证明)。
(17)分包人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对于承包范围内的遗留工程、返工工程及零星工程等,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的进度和质量完成施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另行发包金额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分包人承担,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分包人予以认可;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再收取发包金额10%的工程管理费,上述费用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仍应对其施工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8)分包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建立健全劳资档案,分包人必须在进场当天填报进场工人情况,并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保证合法用工。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计酬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劳务纠纷处理方式等基本内容。如果劳动合同中工资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必须按月全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以“生活费”名义发放)。分包人应该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或承包人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19)分包人对其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分包人应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日期足额向农民工本人直接支付工资,不得以分包款结算纠纷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有权根据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分包人作出书面告诫、要求限期整改、收取违约金、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保证金)、暂停投标资格、清出合格供应商名录、录入不良行为名录等处理措施。
(20)当实施分账制和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时,分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出具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约定农民工工资总额或占分包款的比例以及分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标准,承包人有权利审核分包人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每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中的工资总额不能高于该期应付分包款中人工费用总额。
(21)承包人每次代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当期农民工工资已经全部支付、不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当期工资支付完毕声明书》,承包人收取分包人声明书后,分包人如果不认可该声明书的内容,则按严重不遵守分包合同约定的情形处理。
(22)材料、设备供应与保管
乙方对自购材料的质量负责,根据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需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准用证等证件的,证件必须随货同行,货到后将有关证件提交给甲方,据以进行质量验收,证件齐全、质量合格的材料方能用于工程。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负责运出现场调换合格品并承担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3)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供应(如有)
a、机械和生产工具均由乙方提供并承担费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小型机械、料具、用具及工人手头工具均由乙方自带。
b、如需自行搭设脚手架,所有周转料费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项目部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免费搭拆脚手架。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任何形式(施工工人上访、拉横幅、阻碍施工等)围堵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工程局、业主及政府等事件,如发生此类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若合同额为**0万元(含**0万元)以上:请选择第一种描述,若合同额为**0万元以下请选择第二种描述,二者仅选其一)
第一种:
(1)对于出现聚众围堵项目部或者阻碍项目施工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1个月;
(2)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分公司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2个月;
(3)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公司总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30万元,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3个月;
(4)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工程局总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万元,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6个月;
(5)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业主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6个月;
(6)如分包分供商多次发生上述规定,将加倍支付违约金情况,另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若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的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种:
(1)对于出现聚众围堵项目部或者阻碍项目施工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1%,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1个月;
(2)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分公司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2%,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2个月;
(3)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公司总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3%,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3个月;
(4)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工程局总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4%,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6个月;
(5)对于出现聚众围堵、上访业主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本分包合同总价的5%,此金额直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延迟支付6个月;
(6)如分包分供商多次发生上述规定,将加倍支付违约金情况,另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若触犯相应法律法规的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1.13.2
(1)分包人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
(2)分包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交由承包人进行备案;
(3)分包人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用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分包人应当按月对农民工进行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分包人公章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由承包人审核;
(5)若分包人需要采用农民工工资代发方式发放的农民工基本工资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承包人认可的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承包人根据审核过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6)若因分包人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并向承包人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
11.14分包人保证,其施工过程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等)。对于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因上述行为使承包人受到行政处罚、遭遇民事赔偿主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追究全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00元/次的违约金。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否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12.5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的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双倍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2.6分包人应与其在本项目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等)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包人应当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分包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若因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承包人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得到分包人同意。
12.7分包人应为进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工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下,分包人应按照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如有)施救,并自行处理工伤补偿及保险待遇申请事宜,如分包人处理不及时导致伤者对承包人造成滋扰或面临诉讼、仲裁等负面影响的,分包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分包人除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每次尚需赔偿承包人*****元违约金。
12.8工人入场前,分包人应提供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证书,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实名制资料到承包人进行备案,并动态更新。未与分包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2.9工人入场前,分包人负责收集本单位施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及体检报告办理实名制门禁系统录入,录入信息后方可进出施工现场,刷卡记录作为审核分包人提供工人工资表真实性和工人劳动关系的依据。
12.10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2.11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若发生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或者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相应金额视为对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从其应收工程款中扣除,分包人将承担结算价款的10%/次的违约责任。
12.12除满足承包人实名制相关管理规定外,同时要求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要求。
12.13分包人应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在进场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安排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应提前通知工程承包人,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应按专用条款附件1的约定进行处罚。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者到位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投入现场施工人数无法满足现场施工时,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施工人数,相应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其中管理人员详见专用条款附件2。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要求的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分包人按工程承包人项目管理计划对相应施工范围要求的人员工种、级别和人数安排进场。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合同价款包含水电费
(1)承包人不提供水、电,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2)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自行配备发电机。分包人应自行采购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2、合同价款不包含水电费
(1)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人应挂表使用,双方对挂表数据每次付款时水电费一并据实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若无法挂表,则按照按照下表的扣款比例从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在最终结算时扣除完毕。
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水电费扣除比例一览表
合同范本名称 | 水费扣除比例 | 电费扣除比例 | 备注 |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 / | / |
19.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
25.7分包人的其它工作: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ISO*****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运输车辆必须是封闭式货车,为避免运土车发生遗撒,指定专人负责将运土车上的土派实,防止遗撒,并指定专人负责冲洗车轮,防止泥土带出,每天安排专人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符合工程当地有关要求;分包人必须即使处理意外原因造成的遗撒事件,承担由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现场脏乱及带泥上道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分包人需做好地下管线和古文物等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或古文物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保护,不得发生偷抢损坏并立即通知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对于开挖过程中野蛮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地下设施、官网、电缆、光缆等损坏,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有分包人全权承担。
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6.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获取的,关于承包人、承包人公司或承包人的关联公司的商业信息和事务信息,未经承包人公司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分包人不能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这些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承包人公司的所有相关文件中衍生的所有信息,例如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款项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商业往来信息(包括承包人的其他合作单位或潜在合作伙伴,客户或潜在客户),供应链信息(招采管理流程,运输目的地,物流要求等),价格数据(包括并不局限于参考定价,估算,任何报价等)。
若分包人未能遵守本协议保密条款,承包人有权终止与分包人的合作,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若因分包人违约行为导致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
28.2 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3000-**00元/次,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1)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前,需自行做好安全教育,必须注意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关于国家颁发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分包人在深基坑、高边坡作业时,必须要有防护措施。
(3)28.2.3如分包人在施工中不按国家颁发的爆破工作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返工浪费等,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5)做好爆破时安全警戒,承担爆破器材、物品临时存放及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技术及防护措施,严禁产生飞石,确保周围建筑物及在建设施工中安全和人身安全。如因爆破与周围居民产生纠纷,分包人需负全责。
(6)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由分包人实施,防护措施须满足承包人要求。
(7)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分包人在正常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
(8)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政府行政部门罚款、企业内部罚款等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誉损失、潜在风险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具体金额按政府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为准具体数额;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按附件1、2、3、4的相关处罚标准执行,附件中的处罚标准有冲突的,以最严格的标准为准);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具体标准按附件《安全管理协议》执行);若无人员伤亡,造成项目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3000-**00元/次的违约金。
29.1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以承包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进度安排由业主和承包人指定,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承包人调整。承包人有调整工期以及暂时中止施工(包括多次中止)和随时复工的权利,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工程施工工期的不确定因素且承诺服从业主和承包人的安排,并且不因此增加费用。
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机械设备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保证工期。、
工期延误:因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10天以内(含10天),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11天至30天(含30天),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31天至60天(含60天),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60天以上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000元/天,同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另行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除违约责任外,分包人也须赔偿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上违约情况按从重原则处罚,非分段累计,例如工期延误11天,实际罚款为11******=22万元。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1)分包人员管理人员需经过项目各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场,关键岗位必须按规范及承包人要求持证上岗,施工期间,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分包人有更换意向,需提前7天报承包人审批,未取得承包人同意前不得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整改通知后7日内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直至承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项目经理,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00元/天;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
(3)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驻项目时间不少于25天,否则应按照2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分包人管理人员一个月内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0天或连续两个月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5天,除分包人按照前述原则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有权认为其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
(4)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经承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0元/次·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0.1.5分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的时间: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8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以承包人通知为准;分包人应准时参加生产例会,若未经承包人同意,迟到的按200元/次·人支付违约金,缺席的按**0元/次·人支付违约金。
31.2质量目标
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达到奖项标准。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100%;
质量问题整改率:100%;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陆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承包人。
31.7.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对接工作。若分包人未按本条约定配备专职资料员常驻现场的,承包人每发现一次,分包人须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若分包人未按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做好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活其它分包人的对接工作的,发现一次按**0元/次的支付违约金。
31.8分包人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存在挪用、滥用、虚报等违规行为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相应的违约金扣款。因分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导致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人员所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统一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后调拨至分包人,费用由承包人代付代扣。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分包人定期足量供应,负责采购发放,严禁购买、发放、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劳保用品,凡是分包人未配备、未采购、未发放或发放劳保用品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调拨给分包人使用,或直接发放至班组、工人,费用由承包人代付代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有违反,承包人每发现一次,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整改至合格,拒不整改的,分包人按1 万元/次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另,在项目每月分包结算中要求分包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明细及相关支撑资料,如当月明细费用及累计明细费用均小于当月安全生产结算费用的,按照当月明细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32.1.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1)施工用塔吊(若有)
2)施工用电梯(若有)
3)临时消防水设施
4)承包人提供/不提供现场办公室和现场工人宿舍,但分包人应负责:生活区域管理、维修及卫生管理;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房内设施用品由分包人自备。
5)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由承包人统一搭设,房内设施、床上用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施工期间支付押金给承包人,其押金暂为**0元/间(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全部完工,人员退场时,由分包人提交申请资料报承包人审核后退还押金),每间房屋居住人数不少于6人,若发现分包人所租的房间未按承包人项目部要求住满规定人数以及发现有使用花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等违规现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没收花线、大功率烧水煮饭电器设备,所交押金不予退还。
6)分包人应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带、由承包人统一代买,所产生的购置费由分包人承担。安全帽38元/个(含编号费),反光背心30元/件、安全带65元/副,费用从每次的中间结算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人脸识别进出场。其他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由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购买,如需承包人代购的,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如分包人自行购买经承包人查验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1000元。
32.1.4.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限额:。
(若承包人提供材料包括钢材,则加入以下内容
32.1.4.2(1)钢筋消耗标准及废材处理:预算量下浮%作为乙方消耗控制量,钢筋长度小于0.5米的废材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配合,废材费用归甲方所有。
(2)钢筋制安结算量:按预算量计量;钢筋马凳/支撑(不包括型钢支撑)等措施所用的钢筋计入消耗总量,但不计入制安结算量:
(3)砼消耗标准:按施工图图示体积的99%作为乙方消耗控制量(润管砂浆计入实际消耗量),乙方应严格按方案要求的措施进行高低标号交接部位隔离,不得高标低打,严禁低标高打,由此造成的材料损失及后期的质量问题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罚。高标号超耗超过1%时,超耗部分(当批次)按1.2倍材料价差补偿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使用钢筋,需提前向甲方报备,否则按甲方采购价的1.2倍扣除。
(4)超耗约定:乙方包耗材料超耗全部由乙方承担费用,按施工期间《XX市信息价格》及甲方采购价中高者计算,并从乙方月度结算款或最终结算总价中扣除。)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对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因分包人原因超用的部分,承包人将按实际采购材料价格的120%从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除专用条款中第32条中约定的由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临时设施以外的所有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均由分包人提供。
33.1预付款保函:。
33.2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人民币(大写)元(¥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第种。如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则本合同不生效。(缴纳标准:按合同额3%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分包人不得签订合同及进场。符合局/公司免缴纳规定的,本条款不适用,如不能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提交形式提交,招标人有权重新选择中标人。)
1、现金担保。分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承包人指定账户,担保金应转入账户信息如下,转入时应备注为xxx项目xxx分包单位履约保证金:
(根据合同主体类别,任选其一:
(1)局名义合同收款财务公司账户信息(交行):
收款人户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037*****101000
收款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301*****0082
(2)国际公司名义合同收款财务公司账户信息(交行):
收款人户名:中建七局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037*****101000
收款人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301*****0082 )
2、保函担保,分包人提供经承包人认可的商业银行保函。
(1)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必须为承包人认可的商业银行保函出具。如遇工程延期超出原履约担保有效期,分包人应向担保银行申请重新开具保函或将原保函有效期延长(为避免歧义,不论工程延期的原因为何,只要工程出现延期情况,分包人均应向担保银行申请重新开具保函或将原保函有效期延长)。出具履约担保(包括延期)所需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出具银行履约保函应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
(3)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依据银行保函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无条件的“见索赔偿”。
(4)除非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负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分包人并说明导致索赔的事项。
如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后提出不合理要求调整单价的;
(2)不能满足本合同工期要求的;
(3)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要求的;
(4)不能满足本合同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5)分包人将工程转包的;
(6)因分包人原因,承包人中途要求退场的。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且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若有)后30日内无息退还。
若由分包人违约中途退场,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且承包人不对分包人进行退场补偿。
34.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方式。清单计量规则见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工资、补贴、福利费、休假费、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赶工费、夜间施工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本工程施工期间的高温补贴、安全防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用工、雨季及夜间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卫、外来劳动力暂住费、作业人员应缴纳的劳务税、岗位培训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费(包括合同期内人工工资涨价风险)。
2)材料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费(除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外)、辅材费、所有材料的进出场装卸费用;现场所有与承包范围有关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含塔吊覆盖不到位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
3)机械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分包人采购或租赁的设备费用(除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包括机械设备的租赁费、机械费、维修费、维护费、进出场费及操作工人的所有费用等;架子搭设、安全防护及维护等工作由分包人承担。
4)措施费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防护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工期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现场清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5)其他费用:水电配置、安装、维护费、风险费用、管理费、劳保基金、利润、税金(含增值税)及其他一切费用。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5进度款支付
34.5.1支付要求
月度中间结算办理与付款分离,分包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依据34.5.2条。按照分包开工日期至上月月度中间结算办量日期之间的累计金额,作为本次付款基数。
每次支付时,分包人应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个人摁手印),否则不予支付。
支付方式:可以网上拨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理等方式支付货款。由非现金转账方式所产生的资金成本,由分包或分供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予分摊
34.5.2支付方式及比例
34.5.2.1应扣款
在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并扣除下列费用后,且分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天内支付给分包人:
(1)质量保证金/%(如有);
(2)安全保证金/%(如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
(3)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预付款(如有);
(4)分包人应缴纳的税费(如需要承包人代扣代缴);
(5)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人的违约金(财务部门在每次付款时扣除);
(6)按合同规定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承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34.5.2.2支付方式及比例
(本条款使用原则:1、如总包合同为节点支付,则分包合同必须选用第2种方式,不得按月支付。2、如出现业主方支付比例低于示范文本中对分包单位支付比例的情况,各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修改分包合同支付比例。)此段签订正式合同时,应删除.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二者择其一)
1、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于每月20日向承包人提交上月的进度付款申请资料,所有请款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进度款。每次应支付价款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的上月工程进度款的70%;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后,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进度总工程款的75-80%(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不得超总包合同完工付款比例);待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比例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7%;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的6个月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无质量保修期的,最终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比例为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100%。
C、①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履约过程中积极通过向发包人请款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分包人应保持本工程履约的连续性。若因发包人资金筹措确有困难致使承包人未能足额请款,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在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管理部提前15天通知分包人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3个月的支付宽限期,分包人保证在宽限期内除采取向项目部发工作联系函沟通进度款支付情况外,不向承包人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函件。超过3个月支付宽限期仍未能足额支付应付款的,则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支付节点。
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按节点支付,匹配总包合同节点支付(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可视情况增加农忙、秋收、春节等节点)
C、①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履约过程中积极通过向发包人请款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分包人应保持本工程履约的连续性。若因发包人资金筹措确有困难致使承包人未能足额请款,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在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管理部提前15天通知分包人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3个月的支付宽限期,分包人保证在宽限期内除采取向项目部发工作联系函沟通进度款支付情况外,不向承包人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函件。超过3个月支付宽限期仍未能足额支付应付款的,则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支付节点。
②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注意: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以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向乙方支付应得工程款.
如果业主方(即建设单位)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时间顺延,3个月内不得因此影响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并放弃向甲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和计取利息的要求,直至建设单位付款;若建设单位付款时未能足额向甲方付清应付款的,甲方则以收到的该笔款项为基数,按与总包合同额相对应的应付未付比例向分包人付款。)
34.5.2.3在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承包人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分包人未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绝付款。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付款延期,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付款至最终结算价的97%时,分包人必需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结算。
34.5.2.4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4.6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34.6.6签证索赔
34.6.6.1工程变更签证
合同外增加、设计变更修改、现场签证等增加的工作内容在得到发包人确认的前提下,必须办理《现场签证工程指令》和《分承包(供)单位施工现场签证单》,承包人项目商务造价人员必须参与现场核量;减少或取消工作内容需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必须“先有指令单,后有施工现场签证单”。分包人无指令单进行施工或有其他不按承包人规定签证流程办理的,无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除涉及人身安全、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书面或口头指令。分包人收到前述紧急口头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应在执行完毕后48小时内,配合承包人补充完善相应的发包人书面指令手续。
分包人必须在工程签证事项完毕后7天内上报完整的签证资料至承包人,需提供支撑性资料,如工程签证指令单对应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照片、工程量计算式等。超此期限未申报的,视为分包人自动放弃该签证工程款项。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完整签证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属于承包人项目部授权范围内签证事项,由项目经理审批确认;属于承包人项目部授权范围外签证事项,项目部审核完毕后,应提交至承包人授权人员审批确认。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签证资料,作为合同完工结算依据。
34.6.6.2 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保修期详见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的6个月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1)分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范围内(含履约过程中的增减变动)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或因分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他额外损失的,均属于分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分包人责任,但属于分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分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4)分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承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等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等,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如分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不解除分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且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x%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分包人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另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具体处罚金额约定若有冲突的,以较重者为准。》。
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承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或索赔。
35.4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承担方式本分包工程中所有检验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计量方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周期内工作内容后,每月20日双方办理月度中间结算,分包人应将书面的中间结算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上报项目商务合约部,项目商务合约部按分包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情况办理中间结算;项目商务合约部依据分包工程量收方单、分包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分包施工领用材料节超对比表、奖罚费用等进行计算审核;项目商务合约部审核后发起分包中间结算初审流程,经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商务合约部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将签字盖章的分包结算书及将相关结算资料整理后上报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承包人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分包中间结算初审稿,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督部)、商务管理部、总经济师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完成备案。月度中间结算仅作为对分包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审批为准。
分包人应在每月的20日前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两份的月度中间结算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如截止到当月25日分包人仍未报送月度中间结算报表,则该月计量以承包人办理的为准。
合同外增加、设计变更修改、现场签证等增加的工作内容在得到发包人确认的前提下,必须办理《现场签证工程指令》和《分承包(供)单位施工现场签证单》,承包人项目商务造价人员必须参与现场核量;减少或取消工作内容需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必须“先有指令单,后有施工现场签证单”。分包人无指令单进行施工或有其他不按承包人规定签证流程办理的,无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人应按通用条件的要求,共提供陆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承包人。在承包人未收到所需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000元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释放。
结算程序: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工后,分包人应将书面的最终结算申请书报项目商务合约部。项目商务合约部依据分包已完工项目任务单、分包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分包施工领用材料节超对比表、奖罚费用、中间结算等进行计算审核;项目商务合约部审核后发起分包结算初审流程,经项目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监督部、物资设备部、商务合约部、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商务合约部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将签字盖章的分包结算书及将相关结算资料整理后上报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审核;分公司商务管理部接收到项目层级分包最终结算书后,认真计算核对,并将分包结算审核的结果反馈至项目商务合约部,项目商务合约部负责对审核意见进行落实整改,并通知分包人确认有关数据;分公司商务管理部将审核后的分包结算书,经总经济师审核、负责人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商务部备案,公司商务管理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备案登记表;分公司商务管理部根据备案登记表办理最终结算定案,经承包、分包双方在结算定案表上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后,完成分包最终结算审核,并将相关最终结算资料报送公司商务部备案存档。结算完成时间:分包人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且经承包人审核无误后,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最终结算。分包人承诺在最终结算办理完后,如涉及到其分包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检查等需要配合的事宜,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如分包人拒绝配合,则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结算时限内配合承包人办理最终结算,如不配合则承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分包人在接到结算催告函后7日内无来函回复或回复不配合的,视为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按照已掌握的资料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办理的结果为准,分包人对此予以认可。
因分包人原因致结算不能及时办理的,承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存在以下情形,属于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结算不能办理:(1)未按期办理结算,拒绝接收承包人通知的;(2)未按期办理结算,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不予回复的;(3)未按照合约要求保证结算质量,经多次沟通仍未改进的;(4)对结算结果表示异议,拒绝协商沟通,或在双方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协商沟通的;(5)恶意索赔或以其他方式拖延结算进度的。
40.1.1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义务,皆视为分包人违约。因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除可按合同约定对分包人进行罚款外,分包人还需承担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维修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
40.1.2违约责任
(1)有关工期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因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10天以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10天至30天之间,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元/天;工期延误60天以上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000元/天,同时,承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另行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除违约责任外,分包人也须赔偿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分包人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有关质量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如果因分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发包人的工程资格;工程必须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承担工程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工期不予延长,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
(3)有关安全文明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1)分包人人员发生打群架及酒后闹事而给承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3000元-**00元违约金。
2)分包人在施工区内,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一次罚款2000元,此费用在分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罚款不代表免除分包人所有责任),直接参与者交派出所处理。
3)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发现一次立即清退,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00元。
(4)有关材料管理的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1)分包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所需材料表至承包人项目进行审批,否则,按每延误一天,承担元/天的违约金。(若存在甲供材料适用该条款)
2)分包人应提前10日向承包人提供正式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按承包人要求填写,按每延误一天或不按要求填写,承担元/天的违约金。(若存在甲供材料适用该条款)
3)分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但属假冒伪劣材料的,分包人应按该部分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总价的2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向承包人报验或替换为合格的材料,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其他违约责任(罚款金额需严于或等于主合同)
1)分包人必须对承包人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周、日进度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承包人进度计划按期或提前完成,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承担元/天的违约金。
2) 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未提交承包人评审、合同原件未备案或备案不全、不及时、不真实,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次。
3)因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分供方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次,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4)发生分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他情况时,分包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5)如承包人根据合同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安全防护标准化》超过二次给分包人发函要求分包人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整改,而分包人均没有整改到位,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在结算中扣除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6)如果分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总额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以上,其超出部分的跟踪审核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果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以上,则分包人将不得承接承包人以后的工程项目。
7)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同意第三者挂靠承揽本工程、或未经承包人同意进行分包,承包人有权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且被停止在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资格。
8)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施工单位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10)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如实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或不能全额发放,导致农民工上访、投诉或发生农民工群体事件,经查属实的,承包人视分包人严重违约,每次处以违约金万元,并赔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确认: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核对欠付工资总额并在承包人要求时配合办理委托代付手续,如分包人不配合,承包人有权自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发函告知分包人,如分包人不接收或在接到后3日内未完成核对,则视为认可该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代付,并视为承包人已向分包人支付了等额的工程款,如存在超额支付,承包人有权以超额工程款的倍对分包人进行追偿。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上访至承包人项目部的;②上访至发包人建设单位的;③上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④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新闻媒体曝光,事态严重,给承包人造成声誉影响较大的;⑤其他情形。
1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之日起7日内,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的,每迟延1天,分包人应按2000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不得将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此种转让对甲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如违反此约定,则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10 %的违约金。
40.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40.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退场不以结算、施工完成等为前提,应在收到承包人的退场通知后2日内无条件退场;分包人逾期退场的,分包人应承担合同暂定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10万元/天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
其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法院、仲裁委、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向承包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因分包人对外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而对本项目产生影响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分包人应立即退场,否则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承担合同额的5%的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无论业主或承包人是否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包人均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并持续这类保险,提交复印件给承包人项目部备案。分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任。分包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管理人员和民工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
43.2工程一切险/
49.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含电子邮件)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承包人以书面签收(送达至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签收)、邮件(送达至分包人接收电子邮箱),邮寄(送达至分包人接收地址)等任一方式送达给分包人的,均视为有效送达且分包人已签收确认,分包人对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可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流程和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发送函件主张权利。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49.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含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49.3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9.4除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通过电子邮箱、短信、微信、
QQ 等方式通知对方,均视为对方已接收。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移需经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对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49.5(1)按标化工地要求搞好现场美化,做到每天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2)乙方应搞好生活区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按甲方要求设置消防设置,负责自用部分消防设施的费用。消防器材统一由甲方购置,乙方不得自制。公共使用品,由乙方负责维护、保管,损坏照价赔偿。
(4)甲方下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中各种要求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乙方承担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49.6乙方须接受并配合甲方现场进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配合力度、执行力度等方面按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奖惩按承包人所属集团及公司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49.7关于项目施工安全的要求及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附件2《消防安全协议书》、附件3《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附件4《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本合同中的处罚标准相互之间有冲突的,以最严格的标准为准。
本合同附件:
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附件2: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附件3: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附件4: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6: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附件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8:项目授权委托书
附件9: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0: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1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附件12:廉洁从业共建协议
附件13:项目分包环境保护协议
附件14:劳务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协议
附件15: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书
附件16: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协议书
附件17:招标过程的重要函件
附件18:投标报价书(单价确认函)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供应数量上限 | 损耗率 |
1 | ||||
2 | ||||
3 | ||||
4 |
序号 | 设施、设备、临时工程名称 | 规格型号 | 供应数量上限 | 损耗率 |
1 | ||||
2 | ||||
3 | ||||
4 |
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分包人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落实中建总公司、中建七局及公司的各项环境安全管理的制度。经甲乙双方协调,现就分包人承接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与安全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等国家、地方的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中的环境、安全责任、目标及要求,严格执行局、公司、项目各级环境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分包人环境、安全管理目标
基本目标:
1.杜绝一般及以上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重伤、轻伤事故。
2.杜绝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减少(控制)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排放(废弃),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产值)不超过公司的年初计划。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控制达标合格率100%。
4.杜绝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批评。
5.严格按照《中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图册》的要求开展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项目的公司标化评分达到优良标准。
6.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7.满足当地政府对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创优目标:
确保省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
确保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第二部分、环境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要求。
为确保项目完成以上环境安全目标,分包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1.分包人为专业分包单位的至少配备1名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及施工危险程度适度增加;具体配备要求应满足《中建七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建七安〔2020〕612 号)
2.分包人为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分包人必须正式任命一名安全负责人,至现场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负责人姓名: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号:
4.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C类安全考核证、熟悉电脑操作。
5.分包人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统一管理。
6.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纳入承包人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中,服从承包人项目安全部门的管理与安排,并应参加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安全培训及会议。
7.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应按1**00元/人/月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人员全部到位。对于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有权清退出本工程。
第三部分、承包人、分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生产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承包人组织、指导分包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3.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的安全管理人员纳入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体系中,统一协调与管理。
4.承包人必须每周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例会,协调解决分包人施工生产的安全隐患。
5.承包人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会议,分包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参加会议。
6.承包人监督分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购、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等三证齐全,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核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安全措施,并有权对方案、措施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确保专项安全措施能满足生产安全施工的要求。
8.承包人定期、不定期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分包人整改不彻底,或未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承包人有权按制度对分包人进行处罚。
9.承包人有权制止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违规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违章、违纪行为,承包人有权现场停工整顿、暂停支付工程款及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罚。
10.如分包人未能提供有效相关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曾经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有权直接终止同分包人的合同关系,限期要求分包人退场。
11.如分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分包人工程款,用以补发分包人工人工资。
12.承包人可就分包人施工部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用电等安全管理工作,同分包人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分包人管理。分包人必须严格按住建部JGJ 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其他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做好移交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因移交部位分包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则由分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13.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内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行为进行处罚。
二、分包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分包人应自觉接受承包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并遵法、遵规、遵章、守纪。保证完成本协议中约定的环境、安全目标。
2.分包人在现场施工中,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统一安全管理,遵守承包人相关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3.分包人必须提供齐全有效作业活动相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场开展作业。
4.分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劳动法》的规定,合理地安排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安全意识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人上岗作业。严禁使用未满16岁的工人及男超过55周岁和女超过45周岁的现场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18岁到45岁间。
5.分包人负责为其作业人员购买保险,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发放给工人。分包人应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带、由承包人统一代买,所产生的购置费由分包人承担。安全帽38元/个(含编号费),反光背心30元/件、安全带65元/副,费用从每次的中间结算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人脸识别进出场。其他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由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购买,如需承包人代购的,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如分包人自行购买经承包人查验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1000元。
6.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但对承包人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分包人应建立工人动态管理花名册。工人进场前,必须将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政府要求办理的证件汇总,并填写“工人入场申报表”上报至项目综合办公室及安监部门,由其组织开展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并发放施工现场出入卡后,方可入场。分包人有工人退场时,应及时书面报告至综合办公室及安监部门,以便动态更新工人花名册。
8.分包人应对所属施工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组织好班前安全活动,并保存记录。分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阶段、作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地对工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9.分包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承包人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及生产安全会议。
10.分包人监督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方可上岗,并保留网上查询正确信息。
11.分包人施工设备、机具进场前必须通知承包人,在办理进场地验收、安装合格后方可使用。
12.如由于分包人环境安全问题造成承包人被地方政府网上一般警示,分包人必须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壹拾万元整),并负责消除后续影响,承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3.如由于分包人环境安全问题造成承包人被地方政府网上严重警示,分包人必须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贰拾万元整),并负责消除后续影响,承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4.如由于网上一般警示或严重警示造成了承包人被暂停招投标工作时,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消除事件的负面影响。此外,还应按*****元/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5.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承包人企业要求,造成以下事实或存在以下行为时,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部分、安全事故的处理
1.分包人施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承包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办法》、地方政府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建七局的相关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时,分包人必须按当地政府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赔偿,并积极消除事故的负面影响,因事故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如未及时支付费用,则承包人有权由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
3.分包人(劳务分承包方、专业分包方)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等同于分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并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停止分包人在承包人的内部投标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合格分承包方资格;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由于分包人未全面履行安全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情节严重的主要和直接责任人,提请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由于分包人违章、违法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止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而造成死亡事故,应依法追究分包人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6.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分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的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的证物,并在十分钟内向承包人报告。
第五部分、安全管理违约处理
分包人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以及承包人企业内部相关安全标准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分包人如发生以下“表一安全管理不良影响违约金标准表”中的情况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且无异议,违约金额见“表一安全管理不良影响违约金标准表”。
表一安全管理不良影响违约金标准表 | ||
分类 | 内容 |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额 |
检查 | 承包人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承包人上级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罚款 | 罚款金额×2 |
承包人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承包人上级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 **00元/次 | |
不良影响、记录 | 承包人企业被记省、市不良行为记录并扣分 | *****元/分 |
承包人项目经理被记省、市不良行为记录并扣分 | **00元/分 | |
承包人安全员被记省、市不良行为记录并扣分 | 2000元/分 | |
对承包人有负面影响的事件被报纸、新闻等媒体曝光 | 40000元/篇报道 | |
对承包人有负面影响的事件被政府通报或批评 | 40000元/次 | |
行政处罚 | 承包人项目经理网上严重警示 | 40000元/次 |
承包人项目经理网上一般警示 | *****元/次 | |
承包人安全员网上严重警示 | *****元/次 | |
承包人安全员网上一般警示 | *****元/次 | |
事故 | 发生轻伤事故纠纷造成投诉或其他影响 | 1000元×轻伤人数 |
发生重伤事故纠纷造成或其他影响 | *****元×重伤人数 | |
发生死亡事故 | (3n2+n)/2万元 (n=死亡人数) | |
第六部分、其他
1.分包人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在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除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外,还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中建七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2.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承包人安监部一份、项目部一份、分包人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盖章页)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
处罚通知单
工程名称:编号:项目简称首拼-AQ-FK-
受罚单位 | 罚款时间 | |||||
罚款金额 | ||||||
事由: 内容: 现根据合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中约定,经项目研究决定,对你司处以元(大写:元整)的罚款。望你司立即落实整改,加强人员教育,强化人员安全意识,服从我司管理,后期施工过程中严禁出现类似情况,否则将加倍处罚。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XX项目 年月日 | ||||||
罚款人 | 罚款时间 | |||||
签收人 | 签收时间 | |||||
是否拒签 |
注:本表一式三份:出单部门、商务部、受罚单位各存一份。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扣除,并作为分承包方竣工结算扣款依据之一,若拒签给予双倍处罚,处罚依据以照片形式附在处罚通知单后。
附:处罚依据照片
消防安全协议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实现“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力争消灭一般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预防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在施工生产中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协议。
一、管理目标
1.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2.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二、安全生产
1.分包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2.分包人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等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承包人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分包人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安监部门备案的产品,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地使用。
5.分包人应定期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各类电动、手动机械、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承包人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它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
6.分包人必须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制安管理条例。
7.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分包人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不得逃避、懈怠以及推脱责任等。
8.分包人必须定期做好班组内安全教育,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
9.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10.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11.分包人作业层的材料堆放必须整齐、井然有序。
12.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
三、消防安全
1、分包人运送施工用料进场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其使用时完好有效。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由分包人施工人员提前到承包人安全部门申请,到承包人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分包人负责人要加强动火人员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3、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材料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及本项目内任何地方设置库房保存,施工现场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在进行易燃、易挥发液体作业时,不准与易产生火花的工种交叉作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无证动火。
5、分包人施工过程中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其他消防设施,分包人必须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有效,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提前将电器设备的功率,用电部位报承包人工程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要按指定部位取得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接拉电线。
7、施工现场需停水、停电必须提前先向承包人工程部申请,经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
8、施工现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包单位施工时,双方之间可另签防火安全责任书。
9、分包人要承担其施工现场内的一切防火、治安等事故责任。
10、在承包人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必须报承包人保安部同意后并做好相应保护后方可施工。
11、如分包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造成后果,分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12、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堆积,违者按承包人的奖罚规定处罚。
13、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监督、遵守承包人消防管理制度,参加工地消防领导机构,参加工地消防会议,消防会议决议。
14、必须在施工现场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建立禁止烟火标志和工地防火制度牌。
15、易燃、易爆材料必须专库存放,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易燃仓库极其附近不准明火作业及吸烟,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16、分包人指定为现场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17、组织义务消防队,并接受专门训练,一旦遇到火灾时,能够积极完成火灾报警、启动水泵、扑救等一系列的工作,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在出现紧急情况,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进行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并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命令。
18、按规定动火,无证不准用火,在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焊、汽焊、热沥清、汽油喷灯等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向承包人申请用火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看护,负责施工现场清理和工作结束后的检查,确保不留火险隐患。
19、教育职工在吸烟室内吸烟,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进行危险性作业要有书面安全交底。
20、分包人在施工现场接引电线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规定接引,使用安装电气设备、线路、现场照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21、进入冬施阶段后,使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资料,并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要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22、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专库储存,对易燃、易爆、剧毒等用品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过程建立严格的领、用、退登记管理制度,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及时的在规定地点消除。
23、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乙炔、油漆、稀料等)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危险物品存放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并有专人保管,在使用存放时,做好通风工作。
24、仓库或堆料场内禁止使用碘钨灯,以防电器设备起火。对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25、严禁氧气、乙炔瓶在阳光下暴晒。
26、易着火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口。
27、现场支搭临时设施,须经项目消防领导小组审批,符合防火要求,防火材料搭设。
28、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下列行行为:1)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2)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3)堵塞消防通道;4)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29、任何人发现火情都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为报警人员方便,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30、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除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要视情节轻重接受承包人的违约金。
四、分包人消防职责:
1、分包人要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2、分包人现场委派授权的现场消防负责人必须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责任人。
3、分包人必须成立安全消防组织(必须有书面内容),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消防、防火安全教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4、分包人要接受承包人对其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要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对不合格的消防项目及时整改,要服从承包人的安排。
5、分包人要设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
6、分包人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承包人并消防隐患。
7、分包人不准将消防器材及设施它用。
8、分包人不准占用消防栓和消防通道。
9、分包人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应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必须有专人负责。
10、分包人不准随意动火和明火作业,分包人如须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每次用火作业前(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申请,经承包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落实看火监护人,在确认周围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设备必须安全完好。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懂防火知识,有防火预备措施,有看火人,记录动火时间、地点。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11、施工交叉作业时,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
五、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另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建职业健康安全手册》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用工手续,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分包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职业病危害工种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条: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措施未经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分包人认可。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六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
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分包人安全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接受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承包人备案。
第七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护器。
3、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八条: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分包人负责。
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承包人。
3、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及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国家及地方饮食卫生相关管理规定。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3、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职业病预防的管理
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相关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
3、噪声的管理:在封闭的木棚工作的木工、混凝土浇筑现场的混凝土振捣手等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的危害。
4、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加班劳动时,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
5、防暑降温工作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间段;对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及白糖、绿豆汤等,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各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分包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分包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分包单位应适当调整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准备和响应
1、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分包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
3、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外部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对于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违约金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
**" valign="center"> 序号 | 违章内容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违约金金额(元) |
**" valign="center"> 一 | 临时用电、施工机械工程 | ||
**" valign="center"> 2 | 施工机具使用无专用开关箱,末级箱没有按照规定设置 | 使用单位 | 200元/台 |
**" valign="center"> 3 | 未按规范要求及临电方案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现场用电不能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 机电管理、责任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4 | 开关箱无防雨措施、开关箱未固定或无支架、电箱无门无锁、箱内堆放杂物(每处) | 机电班组、责任班组 | |
**" valign="center"> 5 | 线路未使用绝缘材料固定、私自乱接乱拉(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 valign="center"> 6 | 电箱内回路无编码、接线混乱、电器件破损失灵、一闸多机回路、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不匹配(每处) | 责任班组 | 100 |
**" valign="center"> 7 | 电线不符合规要求、电线老化破损、电线接头包扎不好绝缘差、采用花线护套线代替电缆(每处) | 责任班组 | 100 |
**" valign="center"> 8 | 室内、消防楼梯间施工照明不足(每处) | 责任单位负责人 | 100 |
**" valign="center"> 9 | 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接线、装灯,动用配电设施 | 指挥人、违章人 | 各300 |
**" valign="center"> 10 | 电工缺岗、未及时维修、延误、无巡查记录 | 班组、个人 | 200 |
**" valign="center"> 11 | 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箱,无进出线防护罩,一、二次线超长,焊把线绝缘差(每处) | 责任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12 | 焊、烙动火无监护、末带消防器材、无动火审批 | 责任单位 | 300 |
**" valign="center"> 13 | 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私自将不符合规范要求设备、机具带进施工现场使用 | 所有权方 | **0 |
**" valign="center"> 14 | 私自拆除机械设备上安全防护装置 | 违章人 | 300 |
**" valign="center"> 15 | 设备违规使用倒顺开关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16 | 不使用插头而直接将电源线头插入插座内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17 | 机械操作工停机离开未断电源 | 操作人 | |
**" valign="center"> 18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无防护棚(每处) | 责任单位 | 400 |
**" valign="center"> 19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防护棚不能按照项目部规定设置,达不到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 | 责任单位 | **0 |
**" valign="center"> 20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应配保险销、保险钩未配(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 valign="center"> 21 | 客货电梯使用无联络信号、无楼层呼叫装置 | 责任单位 | 200 |
**" valign="center"> 22 | 施工电梯安全门未关闭,或者施工电梯未上至楼层电梯安全门强行私自打开(为检查联锁装置失灵除外)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 |
**" valign="center"> 23 | 施工电梯超高限位、断绳、防坠落限位失灵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0 |
**" valign="center"> 24 | 塔吊作业无信号工、其他人员违章指挥 | 责任单位、违章人员 | 1000元/人、**0 |
**" valign="center"> 25 | 塔吊在吊运过程中由于混吊、违反吊装或十不吊规定导致物料滑落,违章事故造成损失均由分包单位承担 | 责任人、责任单位 | 2000 |
**" valign="center"> 26 | 卸料平台周转物料和施工层吊大模板时塔吊指挥人员不在吊运处、指挥人员不跟吊钩指挥 | 责任人 | 200 |
**" valign="center"> 27 | 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砼机械无按钮开关、无保护接零、无验收合格牌(每处) | 责任班组 | 1** |
**" valign="center"> 28 | 塔吊无力矩限制器、限位、人货电梯无限位等或失灵,带病运转、运转中维修、钢丝绳断丝超标 | 主管、班组长、机操人 | 各200 |
**" valign="center"> 29 | 塔机违反“十不吊”管理规定 | 指挥、机操工 | **0、200 |
**" valign="center"> 30 | 施工电梯运物超3米未办审批、无监护 | 司机、使用单位 | 200、**0 |
**" valign="center"> 31 | 塔机未划吊装区,吊装无警戒,塔吊没有采取防攀爬措施 | 分包项目经理 | **0 |
**" valign="center"> 32 |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未与PE线相连接的 | 责任单位 | 200 |
**" valign="center"> 33 | 配电箱220/380V混用 | 责任单位 | **0 |
**" valign="center"> 34 | 手持电动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仍在使用 | 违章人、责任单位 | 各300 |
**" valign="center"> 35 | 施工现场出现拖线板的 | 违章人、责任单位 | 100 |
**" valign="center"> 36 | 焊机使用进线无绝缘防护罩 | 违章责任单位 | 100 |
**" valign="center"> 37 | 焊机无专用二次限载保护漏电装置的专用配电箱 | 违章责任单位 | 300 |
**" valign="center"> 二 | 临边防护、脚手架工程 | ||
**" valign="center"> 38 | “四口”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 valign="center"> 39 | “五临边”防护不符合规范(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 valign="center"> 40 | “四口”无防护(每处) | 责任班组 | **0 |
**" valign="center"> 41 | “五临边”无防护(每处) | 责任班组 | **0 |
**" valign="center"> 42 | 班组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每处) | 分包/班组 | **0 |
**" valign="center"> 43 | 私自拆除、挪用、破坏安全防护设施(每处) | 违章人 | 300 |
**" valign="center"> 44 | 拆除临边防护未报审批 | 责任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45 | 临边防护未按规定保养维修 | 责任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46 | 现场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滞后的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0 |
**" valign="center"> 47 | 临边防护拆除虽经批准,但下班前未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0 |
**" valign="center"> 48 | 现场安全通道、临边防护等未按照项目规定设置,达不到相关安全规定和文明施工规定的(每处) | 责任班组 | 800 |
**" valign="center"> 49 | 脚手架未跟上作业层而其他班组继续作业 | 责任单位 | 停工并罚**0 |
**" valign="center"> | 使用未经验收的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400 |
**" valign="center"> 51 | 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发现超载、长短料混吊、堆码材料过夜或破坏平台防护等现象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1000 |
**" valign="center"> 52 | 搭设脚手架拉结、竹跳板、斜道等不符合规范 (每处) | 专业班组 | 100 |
**" valign="center"> 53 | 脚手架剪刀撑及连墙件滞后。 | 专业班组 | **0 |
**" valign="center"> 54 | 搭设脚手架拉结、竹笆、斜道等不符合规范 | 责任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55 | 外脚手架上违规堆放物料,造成外架倾斜的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0、1000 |
**" valign="center"> 56 | 在外脚手架上施工完毕后未将材料、工具等清理干净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0 |
**" valign="center"> 57 | 悬挑层工字钢反拉钢丝绳松动和缺少木楔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 |
**" valign="center"> 三 | 高空作业、施工作业人员、特殊上岗人员 | ||
**" valign="center"> 58 | 2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人次)、 不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 违章人、指挥人 | **、100 |
**" valign="center"> 59 | 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安全帽未系帽带(每人次) | 违章人 | |
**" valign="center"> 60 | 违反个人防护用品、违规、违章 | 分包班组 | **0 |
**" valign="center"> 61 | 吊篮作业人员安全带未正确系挂 | 作业人 | 200 |
**" valign="center"> 6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 作业人 | 200 |
**" valign="center"> 63 | 酒后进入现场作业 | 违章人 | 400 |
**" valign="center"> 64 | 带小孩、孕妇等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65 | 使用单木方做跳板(每人次)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200 |
**" valign="center"> 66 | 施工现场未佩带门禁卡 | 违章人 | 10 |
**" valign="center"> 67 | 穿拖鞋、高跟鞋、光背裸身作业 | 违章人 | |
**" valign="center"> 68 | 爬梯无防滑、缺挡、未固定 | 安排人、违章人 | 各** |
**" valign="center"> 69 | 高空作业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等物 | 安排人、违章人 | 各300 |
**" valign="center"> 70 | 酒后操作机械、从事危险作业 | 违章人 | 300 |
**" valign="center"> 71 |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72 | 强令机械带病运转而发生机械事故 | 指挥人 | 200 |
**" valign="center"> 73 | 经查封的机械设备擅自启封使用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74 | 现场人员在禁烟区域吸烟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75 | 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76 | 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 分包单位、作业人 | 300 |
**" valign="center"> 四 | 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资料 | ||
**" valign="center"> 77 | 安全设施、分部分项未办理验收手续 | 分包主管人员、班组 | 100、1000 |
**" valign="center"> 78 | 未组织三级教育、班前安全教育 | 分包主管、分包安全员 | 各200 |
**" valign="center"> 79 | 未参加或未经三级教育上施工现场作业(每人) | 分包单位 | 100 |
**" valign="center"> 80 | 三级教育记录不全、字迹不清卡上未签名(每人) | 分包单位 | 100 |
**" valign="center"> 81 | 工人进场未考试或不合格上岗(每人) | 分包单位 | |
**" valign="center"> 82 | 考试合格未及时办理并发放门禁卡(每人) | 主管部门 | |
**" valign="center"> 83 | 未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 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 | **0 |
**" valign="center"> 84 | 安全例会不参加、迟到 | 责任单位 | 300 |
**" valign="center"> 85 | 周例会无签到、无纪要 | 分包资料员 | |
**" valign="center"> 86 | 班组不组织班前活动、不按时提交相关记录 | 分包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87 | 每周未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 责任单位 | 300 |
**" valign="center"> 88 | 每周安全生产检查未参加者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89 | 每周安全检查无记录 | 分包主管人 | 100 |
**" valign="center"> 90 |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不到位 | 分包 | 300 |
**" valign="center"> 91 | 隐患整改无有效验证(如照片、记录) | 指定验证人 | 100 |
**" valign="center"> 92 | 上级部门检查未及时告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开出的整改单未如实上报回复 | 项目班组负责人 | 各200 |
**" valign="center"> 93 | 单位、上级、政府检查整改单未及时回复 | 责任单位安全主管人员 | 100 |
**" valign="center"> 94 | 拒绝签收整改通知单 | 被接受单位 | **0 |
**" valign="center"> 95 | 项目发出整改条款未按时间整改或不整改(每项) | 分包单位 | 100 |
**" valign="center"> 96 | 未见方案、交底就安排危险作业 | 施工员、技术员、班组长、安排人 | 各200 |
**" valign="center"> 97 |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针对性不强、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 分包技术负责人、班组长 | 100、200 |
**" valign="center"> 98 | 未做到安排工作“一事一交底” | 安排人 | 200 |
**" valign="center"> 99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验原件复印件未盖用人单位章 | 分包单位、资料主管 | 100 |
**" valign="center"> 100 | 安全日记未填写、未装订成册 | 分包安全员、分包单位 | 100 |
**" valign="center"> 101 | 每周定期安全检查不作记录 | 分包安全员 | |
**" valign="center"> 102 | 分包合同无《安全协议》、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 分包主管 | 300 |
**" valign="center"> 103 | 安全教育未签名 | 分包安全员、分包班组、工人 | 各**元/人 |
**" valign="center"> 104 | 分包未给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人) | 分包单位 | **0 |
**" valign="center"> 105 | 分包不配合总包办理工人信息卡、无实名制(每人) | 分包、班组 | 100 |
**" valign="center"> 106 | 未给进场作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每人) | 分包单位 | 200 |
**" valign="center"> 五 | 后勤、防盗、保卫等其它方面 | ||
**" valign="center"> 107 | 对成品不加强保护(有意、无意、除修复外) | 违章人、班组、单位 | **0 |
**" valign="center"> 108 | 未经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意擅自带人进场作业、闲转 | 个人、单位 | 100、**0 |
**" valign="center"> 109 | 门卫离岗 | 违章人 | |
**" valign="center"> 110 | 门卫无当天进出材料、人员记录 | 分包主管和材料、门卫 | 各** |
**" valign="center"> 111 | 来访人员未登记就放行 | 门卫 | |
**" valign="center"> 112 | 进出材料未作登记随便放行 | 分包主管人、门卫 | 100、300 |
**" valign="center"> 113 | 上下班高峰门卫未站在门外上岗 | 当班人 | |
**" valign="center"> 114 | 破坏、挪用施工现场安全标语、安全警示牌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115 | 现场安全警示牌未挂、不符合要求 | 劳务主管人、所有权人 | 100 |
**" valign="center"> 116 | 吊索用具使用钢筋等金属材料代替 | 责任单位 | 300 |
**" valign="center"> 117 | 施工现场积水、施工未做到工完场清(每处) | 责任班组 | 200 |
**" valign="center"> 118 | 送材料汽车乱停、材料乱堆放、野蛮卸货 | 分包材料员、供应商 | 300 |
**" valign="center"> 119 | 材料未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未挂牌 | 分包材料员 | 100 |
**" valign="center"> 120 | 在建筑物体上用粉笔、墨汁、油漆等乱涂乱画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121 |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堆放、野蛮乱倒 | 责任单位 | **0 |
**" valign="center"> 122 |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无专人管理 | 材料主管人、分包单位 | 200、600 |
**" valign="center"> 123 |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不符合要求,使用状态下气瓶间距和距明火间距不符合要求,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124 |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未经审批,使用不符合规范 | 责任人、责任班组 | 300 |
**" valign="center"> 125 | 宿舍内用电乱拉乱接 | 违章人 | 1** |
**" valign="center"> 126 | 宿舍卫生差、乱倒饭菜、乱扔垃圾、乱泼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127 | 宿舍内做饭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128 | 宿舍内用碘钨灯、大灯泡、电炉取暖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129 | 宿舍内长明灯、人离电扇空转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130 | 故意破坏生活设施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131 | 未经批准集体宿舍内住家属、小孩 | 违章人、分包主管人 | 各200 |
**" valign="center"> 132 | 宿舍内私自留宿外人 | 违章人 | 100 |
**" valign="center"> 133 | 宿舍内赌博 | 违章人、分包单位 | 200、1000 |
**" valign="center"> 134 |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 分包后勤部食堂主管 | 1** |
**" valign="center"> 135 | 食堂设施不全或违反规范使用非标设施 | 分包后勤主管 | 100 |
**" valign="center"> 136 | 食堂卫生差、无防疫、防鼠、防蚊蝇措施 | 分包主管、食堂班 | 1** |
**" valign="center"> 137 | 厕所、浴室卫生差 | 分包后勤主管、保洁员 | 100 |
**" valign="center"> 138 | 自行车乱停乱放 | 违章人 | |
**" valign="center"> 139 | 偷窃现场材料、破坏成品或半成品 | 所属单位、当事人 | 成品的十倍处罚 |
**" valign="center"> 140 | 偷窃他人财物 | 当事人、所属单位 | **0、3000 |
**" valign="center"> 141 | 打击报复管理人员 | 分包单位、当事人 | |
**" valign="center"> 142 | 集会围攻项目部 | 分包单位 | |
**" valign="center"> 143 | 打架斗殴(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 | 分包单位、劳务班组 | 2000、**00 |
**" valign="center"> 144 | 打架斗殴闹事(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 | 当事人 | **0 |
**" valign="center"> 145 | 分包方、材料商车辆不服从管理乱停 | 违章人 | 200 |
**" valign="center"> 146 | 分包人自行购买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防护用具等经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 | 分包单位 | 1000 |
**" valign="center"> 147 | 分包、材料商发生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 | 分包单位、材料商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违约金30万 |
**" valign="center"> 148 | 施工楼层住人(每天/每人) | 分包单位 | 200 |
**" valign="center"> 149 | 材料商送货违反规定、野蛮装卸、不服从管理而发生责任事故 | 材料商所属分包单位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违约金10万 |
**" valign="center"> 1** | 报监资料不随材料到而影响生产 | 材料商 | 2000 |
**" valign="center"> 151 | 分包违犯规范、不按方案施工、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整改隐患等,导致发生责任事故 | 分包单位 | 全额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违约金30万 |
**" valign="center"> 152 | 不服从项目各项管理工作 | 分包单位、个人 | 2000 |
**" valign="center"> 153 | 管理人员上班未佩带胸卡 | 违章人 | |
**" valign="center"> 154 | 办公室卫生差、办公区域卫生差 | 分包主管人、保洁员 | |
**" valign="center"> 155 | 办公桌脏、乱 | 违章人 | |
**" valign="center"> 156 | 野蛮施工破坏结构造成安全隐患 | 分包单位 | *****以上 |
**" valign="center"> 157 | 对开出的违约金迟迟不交(每周) | 对单位追加 | 100以上 |
**" valign="center"> 158 | 管理人员在现场纠正违章者时受攻击 | 违章人 | **0 |
**" valign="center"> 六 |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 | ||
**" valign="center"> 159 | 现场作业人员达到**人没有设置专职安全员 | 责任单位 | 1万元 |
**" valign="center"> 160 | 专业分包单位现场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任单位 | 1万元 |
**" valign="center"> 161 | 现场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双证)上岗 | 责任单位 | **0/人 |
**" valign="center"> 162 | 劳务分包没有按照投标文件、合同配备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员的 | 劳务单位 | 不按合同配备每人每月1.5万元 |
**" valign="center"> 163 |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 劳务单位 | 每缺少1人,违约金2万元 |
**" valign="center"> 说明 |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明细表》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与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按照较重者执行。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分包类型:分包项目/标段: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描述 | **" valign="center" rowspan="2"> 计量单位 | **" valign="center" rowspan="2">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valign="center" rowspan="2"> 分包内容 | 不含税单价 | 增值税 税率 | 备注 | ||||||
**" valign="center"> 人工费① | **" valign="center"> 材料费② | **" valign="center"> 机械费③ | 管理费% | 利润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valign="center"> 小计 |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 valign="center"> | **" valign="center"> |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valign="top"> | ||||||||
合计 | **" valign="top"> |
备注: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率%
利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费率%
授权委托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经理***(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承包人审核。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单项签证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总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以项目部为主洽商,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需由公司/分公司牵头与项目部共同洽商)。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包人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
21 |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 |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 |||
22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包人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
23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
24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人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人进行整改。 | |
25 | 分包分供人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人作出处罚的决定。 | |
26 | 分包分供人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人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
27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人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 禁止事项 |
1 |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
2 | 未经分公司/公司书面批准擅自购买材料、设备。 |
3 |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
4 |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
5 |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
6 |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
7 | 对外拆借资金。 |
8 |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
9 |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办理。 |
10 |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
11 |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
12 |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
13 | 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确认工伤事故。 |
14 |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
15 |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 |
16 |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
17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
18 | 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参加仲裁、诉讼。 |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
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对以下我方管理人员进行授权委托,具体如下:
序号 | 板块 | 授权事项 | 授权权限 | 被委托人员 |
1 | 总包管理 | 申请开工 |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 |
2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 ||
3 | 报送工程进度 |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 ||
4 | 物资需用计划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 ||
5 |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 ||
6 | 废旧物资处理 |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 ||
7 |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 ||
8 | 对外报量书 |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承包人审核。 | ||
9 | 付款申请 |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 ||
10 |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11 | 工程交付 |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 ||
12 | 撤销保函 |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 ||
13 | 递交结算资料 |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 ||
14 | 应收账款对账 |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 ||
15 | 催款单 |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 ||
16 | 分包(供)管理 | 分包(供)合同管理 |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 |
17 |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单项签证索赔金额在3万元以内,总金额在15万元以内的以项目部为主洽商,结果需报公司/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超过需由公司/分公司牵头与项目部共同洽商)。 | ||
18 |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 ||
19 | 劳动力分配计划 |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 ||
20 |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包人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 ||
21 |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 零星采购:公司权限内,材料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周转料具类单项租赁金额低于5万元,设备类单项采购金额低于5万元。 | ||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 ||||
22 |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 有权向分包人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 ||
23 | 物资发放 |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 ||
24 | 履约整改通知 | 对分包分供人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人进行整改。 | ||
25 | 分包分供人处罚 |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人作出处罚的决定。 | ||
26 | 分包分供人结算扣款 |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人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 ||
27 | 安全管理 |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 |
28 |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 ||
29 | 质量管理 | 质量验收 |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 |
30 |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
31 |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 ||
32 | 环境管理 |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 |
33 | 维保管理 | 维修整改通知 | 有权向分包分供人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 |
34 | 协商维修方案 |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 ||
35 | 组织维修 |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 ||
36 | 维修验收 |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 ||
37 | 催收清欠 | 质保金到期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 |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 |||
38 | 往来函件 | 工程往来函件 |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
上述被委托人员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被委托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另行授权后,方可以处理。
该被委托人员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述被委托人员无权转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附件9: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公司承接的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以下授权,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代表我公司履行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及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管理工作,其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2、商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过程中所有中间结算资料、最终结算资料、签证资料的编制、报审工作。
3、财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工程款的收取,并办理确认工作。
4、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职责范围:负责现场材料领料、保养、保管、维护工作。
5、专职安全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安全员证书号:
职责范围:负责按月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发放记录及安全培训资料以及现场安全管理。
委托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分包人拟派管理人员及身份证复印件
分包拟派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相关证书号 |
专职安全责任人 | (安全人员必须填安全员证号) |
分包拟派管理人员身份证附件及相应证件
(专职安全负责人必须附上安全员证扫描件)
质量管理协议书(专业分包)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根据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在分包人的所有承包合同范围内签订本质量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权利和义务并作为XXXX专业分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共同遵守。
第一适用条款
第一条: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300—2013)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第二条:双方应共同遵守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以及中建七局一系列为强化质量管理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第二专用条款
第一条: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
1、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2.承包人应及时检查分包人所使用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建筑规范和有关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做好记录,承包人负责对标准的咨询解答工作,及时转达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规范、标准负责指导和纠正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防止隐患出现;
3.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工程质量负有监督、指导、检查的责任,在各项工程施工作业前,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分包人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的技术交底,根据工程特点,说明注意事项,并履行签字手续;
4.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并向分包人进行交底,严格工序管理,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为分包人提供作业面;
5.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分包人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直至责令退场;
6.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方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通知分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承包人负责每月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对策,同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进行复查;
8.承包人负责参加分包人每月质量工程量的质量评定工作,质量评定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廉洁奉公;
9.承包人参加分包人组织的验收工作,审核该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
10.承包人有权制止分包人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分包人的违章行为,承包人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11.承包人有权对素质差、不服从质量生产管理指挥的施工人员限期退场;
12.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在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的,承包人可依据承包人及其项目部规定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分包人不得有异议。
13.对于合同要求或分公司质量目标中有要求申报优质工程的总分包人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分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评优申报工作,监督、检查分包人申报资料,并监督其整改;
14.承包人负责监督、协助分包人严格按GB/T19001-2016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协助分包人按该质量体系持续、有效、正常进行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15.承包人负责组织分包人对发生质量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因分包人过错造成承包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7.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将收到的工程竣工维修通知及时告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组织维修,维护承包人的利益,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第二条:分包人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
1.分包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制度,同时按要求配备专职质量员XX人,本项目专职质检员为:XXX,证书编号XXXXXXXX;配置试验人员配合承包人进行取样送检等工作,本项目试验人员为:XXX,证书编号:XXXXXXXXXX。
2.分包人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检验标准,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杜绝违纪违规现象;
3.分包人应自觉接受承包人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组织施工,严禁偷工减料,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4.分包人负责编制承包工作的专项?程施案,并由分包人单位技术负责?或技术负责?授权的技术?员审批,並报承包人核准备案,需要专家论证的由承包方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5.分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承包人要求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待样板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验收通过认可后,方能进行大面积施工。
6.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同时认真执行“四检制”,上道工序没有通过验收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作好完整的“操作者自检、互检、责任工程师中间交接检、质量工程师(质检员)专检”检查记录,严格把好工序质量关,相应记录应清晰准确;
7.分包人应完善项目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检验制度并报承包人复核,严禁原材料未经检验就制作加工使用,杜绝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中去,发现不合格材料或其他不符合事项应及时报告或通知承包人;
8.分包人应自觉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领导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9.分包人必须挑选技术熟练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于分包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出现的质量事故,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0.分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设立一名技术负责人,各个班组设立专职或兼职质检员,经常督促班组人员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及时调整施工人员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11.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安排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承包人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1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13.分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整改内容应及时完好地执行,不得以种种理由拖而不办,影响整个工程的验收工作;
14.分包人应及时将中间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资料等及时报予承包人存档、备案;
15.分包人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并有第三方签字认可;
16.分包人应认真执行有效版本的国家检验评定标准,使竣工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100%,控制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
17.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及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
①、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②、确保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100%,满足工程合同要求;
③、有效防治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
④、确保达到**杯,争创**奖(若有)。
⑤、(针对专业分包工作内容的质量目标分解,参照项目质量策划进行创优目标分解,由项目总工/质量总监负责完善本节内容)
18.在每月二十二日前按承包方要求上报各种质量报表和施工资料;
19.对于合同要求或公司质量目标中有要求申报优质工程的,分包人必须全力配合,按承包人要求提供申报优质工程相关资料,否则承包人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20.分包人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开展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且不限于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专项治理等。
21.对承包人违章指挥或者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指挥,分包人有权拒绝。
第三条奖罚措施
1.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人在自评的基础上提交承包人验收,若经承包人验收达不到现行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分包人需按照承包人所发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因此而造成的返工/修复费用及其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负,同一事项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承包人另按不低于1000元/次给予分包人违约处罚;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仍达不到要求的,除继续整改修复至满足要求外,承包人另按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总额的5-10%扣减分包人的结算金额;
2.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擅自进行隐蔽作业或进行下道工序的,必须拆除重建,分包人除须承担所有费用损失外,承包人对分包人另处以**00-*****元/次的违约处罚,且工期不得顺延。
3.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对分包人已施工工程的任何1次/项检验被评定为不合格,导致承包人受发包人/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则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对分包人另处以人民币2000元/次违约处罚;累计中间检验3次以上不合格,分包人将被无条件清退出场,承包人将另选队伍/班组进场施工;除所有损失由分包人自负外,新进场的队伍/班组报价若超出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价,差额部分由分包人承担,从其应收的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有权没收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6.因分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导致后续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受影响未能满足验收要求,需返工、修理与整改的费用及工期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人必须建立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质量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管理混乱的,承包人将对其处以**00~*****元/次的罚款。
8.对由于分包人所负责施工内容质量原因而影响工程最终交付的,除按照与建设单位合同承担相应的工期及质量损失外,还将按分包人施工工程量占工程总量的比例进行处罚。
9.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质量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的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有破坏成品和半成品的,分包人必须自费进行修复,同时承包人将视情节严重处以**0~2000元/次的处罚。
10.对分包人虚报、谎报测量和质量检测数据的行为,承包人将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11.对承包人三令五申,但是仍然存在严重质量通病的给予批评,责令分包人限期整改,并给与1000~3000元的处罚。
12.对故意损坏现场质量标识的行为,分包人负责进行复原,并处以300~800元/次的罚款。
13.使用未经检验试验或者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造成质量问题的,给予分包人1000~**00元/次的处罚,并对不合规行为限期整改。
14.对不服从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对监督人员的意见不予采纳或者阳奉阴违的,给
予分包人**0~1000 元/次的处罚。
15.对于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将要求整改,如分包人整改不及时造成工程质量和进度受影响的则对分包人处以300~2000元/次的处罚。
16.分包人对质量资料管理混乱,出现损毁、遗失质量资料的,对分包人处以300~800元/次的罚款。
17.对承包人规定的每周、月生产例会、质量例会以及其他重要生产、质量会议,不按时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如未事先请假及无特殊原因的,迟到罚款**元/次,未参加会议罚款200元/次。
18.对违反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施工方案规定,擅自修改工程做法的单位,必须
按要求整改,对分包人每次罚款**0~3000元。
19.分包人对于违约产生的罚款,每月20号之前以现金形式交至项目财务部,否则当期结算不予付款。
20.质量违约相关罚款,将用于对项目月度检查过程中评定的质量优秀班组进行奖励。
第三质量事故处理
1.若发生质量事故,由承包人主管部门牵头,分包人为主,承包人分包人共同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事故造成的影响由分包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划分由事故各责任方承担;
2.由于没有尽到自身质量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承包人权限范围内已不能处理的,视情况承包人有权提交相关上级或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渎职、失职或违章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按工程局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及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有关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方案要求(专业分包)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目标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投入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五其他
1.上述各条双方按月、季、年进行检查,以保证责任合同的实现;
2.本协议条例规定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人员共同监督执行;
3.分包人不能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制或履约期间发生质量事故,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4.未尽事宜双方应相互协商解决;
5.工程质量保修约定详见专业分包合同保修条款。
6.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分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按照有关合同相关条款,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等。
第二条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市政桥梁工程为/年;(3)市政道路路基工程为2 年;(4)市政道路路面工程为2 年;(5)综合管沟工程为2 年;(6)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 年;(8)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9)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10)装饰装修工程为2 年;(11)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 年。
第三条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承诺无条件无偿按要求进行返修,并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电话或书面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维修,如分包人不予以响应,或未付诸实质性行动,承包人可另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按照第三方维修费用的2倍直接在分包人的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或保修金退还后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分包人另行支付。若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进行保修服务,分包人除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外,并承担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由承包人直接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维修的,仍不能免除分包人的保修义务。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抢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代表验收。
第四条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的6个月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问题,经合同约定检测机构鉴定为质量缺陷(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所致,分包人除承担修复、赔偿承包人损失责任外,还应按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5%的惩罚性违约金。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字页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廉洁从业协议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更好遵守法律,保证双方合作健康运行,避免合作中的不正之风,经甲、分包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承包人的招(议)标程序确定供应商,确保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合作方;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地故意设定条件,以不公正的方法确定劳务队伍;
2.按照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流程办理分包人的各项业务(现场签证、验收、结算、付款等),对己方员工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制止,如承包人员工出现上述情况以索贿论;
3.不安排己方员工的亲友在分包人工作;
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人推荐分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5.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分包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不得参与分包人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接受分包人的钱物等各种馈赠,不得在分包人报销属个人的开支。
二、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自己的实力参与承包人的招(议)标,遵守承包人的管理制度;不得招标之前或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
2.不得以照顾为由安排承包人员工亲友在己方工作;
3.不得安排承包人员工参与己方付费的娱乐活动消费,不得向承包人员工提供钱物等馈赠,不得报销承包人属个人的开支;
4.不得为承包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旅游等提供方便;
5.对承包人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及时向承包人的上级监督部门报告。
三、双方认可承包人建立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制度,如分包人发生向承包人员工的行贿行为、分包人和承包人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项的行为,则该分包人进入承包人不诚信合作方黑名单。
四、如分包人对承包人人员行贿,则按行贿金额的5倍扣减分包人应结算的款项;如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的,立即清除出场,终止合同执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如分包人和承包人的员工勾结虚增结算款,则按照虚增款项的5倍扣减分包人应结算的款项;如发现分包人接受承包人人员要求安排承包人人员亲友在分包人工作,违者除令被安插人员在两天内退出外,并对责任人按每人每次1000元给予罚款。
五、双方人员的违纪行为,各方均有责任向其上级报告,所有贿赂物品一律没收上交;对拒贿者,除表扬外,可给予上交贿物价值5-30%的奖励;对举报者,按举报有功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六、承包人分包人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廉政建设。对违反者,按本协议和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承包人上级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
本协议一式三份,承包人分包人各执一份,承包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一份。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项目分包环境保护协议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承包人分包人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分包人环境、安全管理目标
基本目标:
1、杜绝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减少(控制)污染物(废物)的产生、排放(废弃)。
2、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产值)不超过公司的年初计划。
3、杜绝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在网上通报公示批评。
4、施工现场环境控制达标合格率100%。
创优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各分包人必须协助总包完成以下创优工作,施工过程维持和维护创优成果。
确保级绿色施工现场观摩会。
确保级绿色施工示范工地。
第二部分、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及要求。
1、分包人至少配备1名现场专(兼)职环境管理人员,配置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及环境污染程度适度增加;
2、分包人项目负责人及环境管理人员纳入总包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履行职责。
3、分包人未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人员,应按6000元/人/月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人员到位。对于履行环境管理职责不到位、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人环境管理人员,承包人有权清退出本工程。
第三部分、承包人、分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生产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指导分包人专(兼)职环境管理人员对工人开展环境保护、绿色施工教育工作;
2、承包人监督分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废物排放标准采购、租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确保废气、噪音排放标准达标,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承包人按照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审核分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权对方案、措施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确保专项环境管理措施能满足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4、承包人定期、不定期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分包人整改不彻底,或未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承包人有权按制度对分包人进行处罚(同时分包人在整改到位后,再次出现同样环境污染隐患,承包人可直接进行处罚,不予再次发放整改通知)。
5、承包人有权制止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违规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违章、违纪行为,承包人有权现场停工整顿、暂停支付工程款及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罚。
二、分包人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分包人应自觉接受承包人的环境监督管理,并遵法、遵规、遵章、守纪。保证完成本协议中约定的环境目标。
2、分包人在现场施工中,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统一环境管理,遵守承包人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分包人项目负责人、环境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承包人组织开展的各类环境检查,及环境管理相关会议。并根据承包人环境保护交底的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环境保护教育。
3、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承包人缴纳环境保证金(已包含在履约保证金中)
4、工程施工前,应充分考虑向大气和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固体和液体废弃物、噪声对周围环境、社区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资源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给环境、社区等造成的影响等内容,参与对办公生活区域、施工现场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对重要环境因素应监督班组实施。
5、分包人自备的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泄漏油污。施工强噪音机械封闭使用,采取降噪措施。清洗机械设备的废弃物存放在指定地点,不随便抛扔。
6、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并协助承包人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现场环境及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下达《环境整顿通知书》强制其消除污染隐患。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件,遭到居民投诉、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被地方、国家信用网站计入不良行为公示或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分包人无条件配合承包人进行销项,并承担消除影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罚款。相关经济责任,承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8、如由于网上一般警示或严重警示造成了承包人被暂停招投标工作时,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消除事件的负面影响。此外,还应按*****元/天就暂停招投标期间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工程完工后,如分包人顺利地完成了承包人了下达的各项环境目标及指标,承包人将全额返还保证金给分包人。如分包人未完成承包人下达的生产环境目标,则承包人有权没收分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六部分、其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1、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不准用喇叭叫门,施工现场内行驶不超过5千米/小时。
2、现场运输材料不得遗洒。运输粉状材料须遮盖或装袋、用容器,防止遗洒与飞扬。搬运货物轻拿轻放,不准抛扔。
3、搬运货物轻拿轻放,不准抛扔。砖、砌块码放不超过1.5米。
4、运输化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有保护措施和符合有关规定。
5、分包人施工人员要杜绝故意打、喊叫及随便便溺等不良行为,禁止向建筑物外抛扔任何物品。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劳务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协议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双方就xxxx项目xxxx工程分包事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范建筑行业劳务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双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本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落实本项目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等具体事宜;承包人本项目劳资管理员为同志,联系电话:。
2、承包人负责督促分包人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有权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3、承包人加强对农民工的进场教育,教育内容不限于安全生产教育、合理合法维权方法及上述有关内容,积极组织相关考试,将教育情况、考试情况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4、承包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分包人招用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实行实名制及专户专发管理,承包人按月对分包人报送的工人考勤的真实性、分包款、人工费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考勤表、结算单(人工费用单列)、工资支付表报至项目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无误后向银行申请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对农民工工人工资进行支付。
二、分包人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1、分包人必须在本项目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与承包人专职劳资管理员对接,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分包人本项目劳资管理员为同志,联系电话:。
2、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3、分包人与劳务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
4、分包人劳务工人进场前,必须与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办理劳动备案、进行进场教育,并建立健全工人身份信息台账、合同台账、进出场登记台账、考勤计量台账、工资结算支付台账等管理台账,按月更新台账信息并报送承包人备案。工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台账必须在进场前3日报承包人劳资管理员备案。分包人应每月将工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及工资支付表于每月10日前送至承包人劳资管理员备案。以上资料如因分包人延误报送致使工人工资无法及时发放,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5、分包人须认真负责自己工人的工作安排,出勤情况,工资核算,做到数目清晰、严谨、准确,如有意见分歧,需及时协商确认,不可拖而不决,影响工人工资发放,进而引起群体讨薪事件。
6、分包人须及时按承包人要求登记每名进场劳务工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工种、所属班组、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开户行及卡号,准确核实有关信息。凡无银行账号人员可联系银行统一开户开卡。
7、分包人要监督农民工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农民工务工期间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不得让不满 16 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农民工要密切关注委托监护质量,对无力监护或者监护不到位的受委托人要及时更换;务工父母要每周不少于1次与子女沟通交流,利用春节或寒暑假等节假日尽量与子女团聚或见面每年不少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加强亲情关爱,做到安全生产和关爱子女两不误。
8、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对农民工的进场教育,教育内容不限于安全生产教育、合理合法维权方法及上述有关内容,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组织的农民工相关考试,配合承包人将教育情况、考试情况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
9、分包人有义务有责任,与承包人一同处理工人工资纠纷和其他相关问题,不得推诿矛盾,推卸责任;更不得鼓动工人,放大矛盾,制造事端。
三、违约责任
如因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报送实名制相关资料,每次罚款**00元,如分包人报送的资料经承包人核查发现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真实,不准确,每次罚款2000至**00元。若因分包人原因未落实本项目劳务实名制或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承包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分包人负责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承包人执伍份,分包人执壹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优质、高效、低耗、廉洁的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明确分包方专项分包工程需向总承包方承担的责任;经总包方与分包方协商一致,分包方承诺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
1.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为业主授权的履约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管理;
2.总承包方成立总承包管理组织机构;向分包方明确总承包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总包方管理,执行总包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相关专项方案,并接受总包方的监督检查;
4.未签订协议书的分包方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5.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财务手续办完失效。
二、总包方责任
1.健全项目总承包管理体系,项目经理是项目总承包管理、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2.制定项目总承包管理专项方案,明确项目疫情防控、平面布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将项目所有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体系,对分包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与协调;
4.全面负责整个现场的协调和管理,为分包方提供现场已有的施工便利条件;
5.建立项目所有参建人员树状图,负责做好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门禁管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三、分包方责任
1.分包方进场前,要签订“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书”,服从总包方在项目疫情防控、平面布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统一指挥和管理;
2.分包方要配齐疫情防控专职人员,安全、质量管理专职人员,统一纳入总承包管理;
3.分包方工程款的发放,必须经总包方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支付(甲指分包、甲直分包采用此条);
4.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要由总包方进行工资代发(甲指分包、甲直分包采用此条);
5.分包方要按照要求向总包方缴纳总承包管理费用(甲直分包采用此条);
6.分包方要做好本单位项目参建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树状图,每日更新并上报总包方;
7.分包方要做好本单位项目参建人员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对本单位项目参建人员疫情防控承担主体责任。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分包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建集团、中建七局及公司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障项目职工和劳务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现就分包人承接承包人xxx项目xxxx工程,在项目管理中的疫情防控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1.分包人必须根据分包内容的实际,制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配备疫情防控人员,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应做好本单位人员管理工作。分包人应对聘用的所有人员核实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滥雇,不使用无健康信息的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无序调配使用务工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做好人员防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机制。分包人承诺本单位管理人员、下属工人及关联人员在入职、入场、外地返岗前已经进行新冠疫情排查,并确认进场人员近14日内无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和国外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或其他可能引起疫情传播的情况,如存在瞒报、迟报、或其它管理不当的情况,由分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可限制分包人在中建系统招标的项目进行投标,并对分包人处以*****元/次的违约处罚。
3.分包人应定期对所属务工人员居住场所通风换气、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并按承包人现场管理要求,严格进行实名登记和出入管理。分包人应保障防疫物资配备,配置足够的消毒液、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消毒手套并及时发放。分包人应安排人员按时对生活区、工人房间、食堂、卫生间进行消杀,不定时开展巡查,防止工人聚集,督促工人戴好口罩,并做好防疫措施台账记录,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承包人、分包人双方须贯彻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承包人发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对于提出的要求按所属责任立刻整改,确保疫情防控的管理落实到位。
5.分包人应指导员工及时关注国家疫情变化情况,发现有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及承包人报告,并配合做好管控。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防疫政策法规,按承包人或政府部门要求,做好管理人员及下属工人疫情排查、检测、流调、隔离和治疗等,如发生不配合情况,相关法律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6.分包人承诺做好管理人员及下属工人隔离安抚,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隔离期间劳动报酬及相关费用补贴,如分包人未能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承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分包人工程款,用以补发相关工人的隔离期间劳动报酬及相关费用补贴。
7.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分包人成本费用增加的,该部分费用在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索赔成功的前提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双方进行合理分配。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招标过程的重要函件
(如有则粘贴在此。指招标过程中分包作出的澄清、重要承诺等相关函件,如无则本部分直接写无,不用删除。)
投标报价书(单价确认函)
(指定标前要求分包提供的最终的投标报价函,指云筑网最后一轮报价,分包所提交的签字版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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