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庄村I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期燃气工程 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辛庄村I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期工程 已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京发改(核)【2018】22号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北京中筑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为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 ,建设资金来自 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 ,出资比例为 100% 。
该整体工程建设所需的 辛庄村I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期燃气工程 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远瓴(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专业分包工程名称
辛庄村I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期燃气工程 2.2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
853.****** (万元)
2.3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建设地点
丰台区长辛店镇 2.4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要求
244 日历天
2.5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范围
A04、A15地块住宅户内及红线内燃气工程、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的设备(包括管材、阀门、燃气表、流量计、报警设备、井及土方等)供货、安装、调试验收。最大管径:DN200;设计压力:中压A 0.4MPa;中压B 0.2MPa;低压 5KPa;报价应包括招标范围内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含的材料费、施工安装费、施工图设计深化费、调试费、利润、税金、成品保护费、运输保险、维修保护费、特殊工具服务费、测试验收费、燃气保险费等为完成本工程一切工作内容的费用。 2.6其他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新]及以上 资质,近 / 年 /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2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采用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专业分包工程中参加资格预审。
3.3其他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 GB1级
4. 申请人信誉要求
4.1 失信被执行人
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其他信誉要求
(1)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对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
(2)其他要求 /
5.资格预审方法
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7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7 家。
如果申请人少于 7 家(含),本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可以 由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与且资质条件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请于 2023 年 08 月 30 日 17 时 00 分至 2023 年 09 月 04 日 17 时 00 分,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www.bcactc.com)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具体时间以电子化平台通知时间为准。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凡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者,方可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www.bcactc.com)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的回执时间即为递交成功时间,申请人应保留上传成功回执。本专业分包工程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9 月 12 日 16 时 00 分。
电子化平台中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或回执载明的传输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远瓴(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室 |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613室) |
联 系 人: 季皎 | 联 系 人: 邵博宇 |
电 话: 010-******** | 电 话: 139*****119 |
传 真: 010-********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 电子邮件: / |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盖企业CA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个人CA电子印章)
日期: 2023 年 0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