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负面清单
青羊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负面清单
为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67号)《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成都市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负面清单的通知》(成自然资发〔2022〕49号)等,结合青羊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禁止在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油烟排放口距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小于10米的建筑内禁止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距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大于10米小于20米,但油烟排放口未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的建筑内,禁止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在实施城市更新改造中,涉及新增设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烟道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同时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和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对于伸出屋面和建筑外立面的烟道,应做好遮蔽和美化,保证外立面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前款规定的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燭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六、对于不按要求开办餐饮服务项目导致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21〕67号)部门职责要求,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污染执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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