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项目河北省项目

2023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项目河北省项目

为落实好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京津冀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经联盟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决定,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项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联盟地区有采购相应药品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社会办医药机构按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自愿参加。支持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按照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参加。

二、采购周期

本次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一年,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由联盟各地区确定。到期后联盟各地区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三、采购方式与采购要求

(一)经公平竞争审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带量采购价格,确保同品种名称申报产品间保持合理价差,针对实际供应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名称其他申报产品的开展价格谈判,确定中选产品,实行带量联动采购。联盟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属地中选结果执行及配套政策等。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按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五)采购周期内,如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同品种名称本次中选产品供应价格的最高价,且不高于其在其他省级及以上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未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挂网。

四、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通知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二)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

2.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5.同一药品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申报。

6.带量联动采购工作依托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相关系统操作。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企业维护产品信息和填报曾中选价格。申报企业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维护药品信息,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曾中选的申报产品(以下简称曾中选产品),企业按要求填报曾中选产品曾中选价格。曾中选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产品信息维护时间:2023年8月31日至9月4日17时。

曾中选价格填报时间:2023年8月31日至9月4日17时。

曾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公示时间: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17时。

(二)收集采购主体历史采购数据和采购需求量。联盟地区收集属地医药机构药品的网上历史采购价格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厂家及规格包装。采购主体登录“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参考历史采购量,填报药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到厂家规格。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采购主体在平台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采购主体签章确认的授权承诺书。原则上将采购主体填报的全部采购需求量作为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的采购需求量。

历史采购量填报时间:2023年8月31日至9月11日17时。

采购需求量填报时间:2023年9月5日至9月12日17时。

(三)申报企业填报实际供应价格。申报企业结合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量,确定供应清单并填报实际供应价格。同品种名称申报企业仅须选择任一规格包装申报实际供应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同企业同品种名称药品价格需符合差比价规则。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及以上带量采购项目曾中选的申报产品,企业填写的实际供应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最低价及联盟地区近一年实际发生采购的最低价。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各省级及以上带量采购项目均未中选的申报产品(以下简称未曾中选产品),实际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名称所有曾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中的最高价格及联盟地区近一年实际发生采购的最低价。

对实际供应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名称其他申报产品的,由“京津冀采购中心”组织谈判组参照同品种名称申报价格与申报企业谈判,谈判成功的确定实际供应价格,谈判不成功的按未中选产品处理。

实际供应价格报价时间:2023年9月14日至9月15日16时。

实际供应价格报价信息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16时。

专家谈判时间:2023年9月17日。

(四)申报企业与采购主体双向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及协议采购量。申报企业针对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量,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供应意向确认。对于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选择成功。对于申报企业拒绝供应以及谈判不成功的产品,对应采购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同品种名称的申报产品,如分配给既往轮次确认供应的申报产品,原则上企业不可拒绝供应,即选择成功;如分配给既往轮次未分配采购需求量的申报产品,申报企业继续进行供应意向确认。采购主体可进行多轮次分配采购需求量,直至所有采购需求量完成双向选择。

(五)签订协议,执行网上采购。采购主体、选择成功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协议要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主体应按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药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期等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022-********

传 真:022-********

电子邮箱:tjmpc@tjmpc.cn

服务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附件:京津冀“3+N”联盟带量联动品种目录(LH-YD2023-2)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8月30日

普通附件:
附件:京津冀“3+N”联盟带量联动品种目录.docx
,河北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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