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工程项目单一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工程项目单一

新疆呼图壁县政府采购办拟对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分级保华工程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HTBXZFCG2015FW003

二、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呼图壁县人民检察分级保护项目

2.项目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视,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也按照中央指示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关于整合与建设国家网络的实施意见》中(讨论稿)提出:建设政务内网,组建政务外网,整合政务专网。检察专网是六大系统(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网之一,并将纳入国家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新的更大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机关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为了推动本机关各项业务系统的正常应用,保障信息的安全、高效使用,对各项业务系统进行安全定级、分级,按照国家分级保护要求进行各系统的建设整改,实现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提高办公效率和执法能力。

3.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4.采购单位: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5.采购代理机构:呼图壁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项目,是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统一安排部署、统一安排施工、统一安排验收的涉密项目。是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工作总体形势和检察机关特殊性质的基础上,以全国一盘棋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部署。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16号),结合国家保密局颁发的BMB17-2006标准和要求,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涉及机密信息含量相对较高,因此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涉密信息系统的最高级别为“秘密级”,按照秘密级进行建设。按照区州两级检察机关的多次要求,该项目必须按照区检院印发的全疆有资质的若干单位内进行项目招标采购且考虑到项目的涉密性,不得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势进行。目前该院收到的若干家我区有资质的单位中,真正在检察机关内部建设过该项目且顺利通过国家验收的单位寥寥无几,如果不能够在若干家有资质的单位中优中选优,只考虑资质不考虑施工经验和成功通过国家最终测评验收这一硬条件,将会为今后分级保护国家测评验收工作带来很大的不利。

该院通过年初的沟通与州院技术处的协调、考察,最终选择了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制作单位。该公司目前在全疆分级保护工程中,已经成功为全区8家以上地市级、县市级检察机关进行分级保护施工,并全部通过了国家保密局的测评工作,是当前所有具有资质单位中占有分级保护工程项目市场份额最大的单位。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建立起符合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的分级保护项目,同时也考虑到其它地州县市中也采取过的招标方式,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结合实际、简化程序,为保证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的“所有检察机关在2015年年底施工全部完成否则切断检察专网”的硬性要求。在结合其它地州经验做法、考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查阅和咨询招标法有关要求的基础山,做出单一来源采购。

四、专家论证意见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分级保护设计方案后认为“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分级保护方案”是合理的、可行的,符合基层院的要求”并在昌吉州统一下发了编号为新检保发[2015]26号关于《昌吉州所属基层院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方案》的批复。

此项目采购论证专业人员:

1、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 王铁龙

2、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韩京霞

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技术负责人 赖伟

五、供应商名称: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乌鲁木齐市

六、公示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2015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7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新疆呼图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单位:新疆呼图壁县政府采购办

联系地址: ****-*******

邮编:831200

采购人联系方式:180*****669联系人:赵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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