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富丽商贸有限公司镇宁一店经营不合格“本地白豇豆”“线椒”“香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富丽商贸有限公司镇宁一店经营不合格“本地白豇豆”“线椒”“香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我局委托到镇宁自治县富丽商贸有限公司一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本地白豇豆和线椒(购进日期:2023-05-18)进行封存并送检。经抽样检验,“本地白豇豆”毒死蜱项目及“线椒”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7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镇宁自治县富丽商贸有限公司一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05-26)进行封存并送检。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分别于6月16日、6月2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立即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以10元/千克的价格从农户杨某处购进6千克本地白豇豆用于销售,售价11.96元/千克;以12元/千克的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祥亚四季批发中心购进20千克线椒用于销售,售价15.96元/千克;于5月26日以75元/件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谢记水果批发中心采购香蕉共10件用于销售,销售价格7.98元/千克。截至案发时止,上述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其销售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存在问题。我局已查明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的供货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该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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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风险控制 处置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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