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08号

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通告2023年08号


根据2023年抽检工作中,我县有1批次干黄花菜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沃柑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黄花菜抽检不合格,1个批次荞糕抽检不合格,1批次小麻球抽检不合格。此期公示5批:玉龙县塔城亦梅批发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干黄花菜、玉龙县塔城桂琼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沃柑、玉龙县鲁甸乡吉顺品鲜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黄花菜、玉龙县塔城乡支古生活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荞糕、玉龙县黎明好品质建材经营抽检不合格小麻球。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干黄花菜、抽检不合格沃柑、抽检不合格黄花菜、抽检不合格荞糕、抽检不合格小麻球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乡塔城街玉龙县塔城亦梅批发超市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2023年6月29日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No:SC*********),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乡老村街一组39号玉龙县塔城桂琼商店经营的沃柑进行抽样,2023年6月29日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No:SC*********),检验结论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3年5月3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鲁甸乡鲁甸村委会甸心三社26号玉龙县鲁甸乡吉顺品鲜超市销售的黄花菜进行抽样,2023年6月29日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No:SC*********),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塔城乡老村街115号玉龙县塔城乡支古生活超市经营的荞糕进行抽样,2023年6月29日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No:SC*********),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黎明乡中兴街玉龙县黎明好品质建材销售的小麻球(油炸类糕点)进行抽样,2023年6月29日收到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No:SC*********),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1、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塔城亦梅批发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干黄花菜的结果进行告知,并现场

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等批次的干黄花菜,经查,同一批次的干黄花菜抽检结果告知后已经公开召回,未有人来退回。

2、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塔城桂琼商店经营抽检不合格沃柑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等批次的沃柑,经查,同一批次的沃柑抽检结果告知后已经公开召回,未有人来退回。

3、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鲁甸乡吉顺品鲜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黄花菜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等批次的黄花菜,经查,同一批次的黄花菜抽检结果告知后已经公开召回,未有人来退回。

4、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塔城乡支古生活超市经营抽检不合格荞糕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等批次的荞糕,经查,同一批次的荞糕抽检结果告知后已经公开召回,未有人来退回。

5、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龙县黎明好品质建材经营抽检不合格小麻球进行告知,并现场检查。经查,同一批次小麻球已经销售完。经查,同一批次的抽检结果告知后已经公开召回,未有人来退回。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

1、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干黄花菜,玉龙县塔城亦梅批发超市及时将该批次干黄花菜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2、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沃柑,玉龙县塔城桂琼商店经营部及时将该批次沃柑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3、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黄花菜,玉龙县鲁甸乡吉顺品鲜超市及时将该批次黄花菜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4、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荞糕,玉龙县塔城乡支古生活超市及时将该批次荞糕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5、对该批次抽检经营抽检不合格小麻球玉龙县黎明好

品质建材及时将该批次小麻球结果通知供货方,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玉龙县塔城亦梅批发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干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能提供该批干黄花菜的进销货台账、检验报告,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当事人排查分析上述干黄花菜抽检不合格原因,2022年12月30日从从古城区远一调料店购进购进,进货时进行了查验,有检验报告,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6月29日,经抽检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可能是生产过程所致。

2、玉龙县鲁甸乡吉顺品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沃柑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沃柑不合格,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能提供该批沃柑的进货单据、检验报告,及时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沃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沃柑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认为2023年5月31日从古城区小利水果批发部购进沃柑,进货时进行了查验,沃柑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5月31日,经抽检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运输过程中产生。

3、玉龙县鲁甸乡吉顺品鲜超市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抽检不合格黄花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能提供该批黄花菜的进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及时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黄花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黄花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从丽江盛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黄花菜9斤(1件),进货时进行了查验,黄花菜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农药、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5月31日,经抽检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

4、玉龙县塔城乡支古生活超市销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荞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能提供该批荞糕的进货台账、出货检验报告,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荞糕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认为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从大理市鄂南副食经营部购进2件荞糕(32包),有检验报告,进货时进行了查验,荞糕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添加剂、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5月31日,经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可能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

5、玉龙县黎明好品质建材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小麻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抽检不合格小麻球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能提供该批小麻球的进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及时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小麻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免予处罚。?????

当事人分析排查销售的小麻球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认为当事人于大理市新渝商行购进6斤(1件)小麻球(油炸类糕点),有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时进行了查验,小麻球在进货至销售时未添加任何添加剂、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023年6月1日,经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可能是运输、储存过程中产生。

我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讲,要求当事人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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