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运溆浦分公司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稿

怀运溆浦分公司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稿

为加快怀运溆浦分公司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怀政发〔2022〕7号)、《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溆政办发〔2019〕1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征收范围及征收单位

第一条??征收范围为怀运溆浦分公司宿舍大门口以东,城北综合市场后山坎以南,原春风村三、四、五组自留山以西,怀运溆浦分公司宿舍区以北(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主体为溆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溆浦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为怀运溆浦分公司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指挥部。

第三条??本项目征收以具体规划红线图为准,签约期限为30个工作日,以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限。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评估机构确定

第四条 ?本项目房屋征收原则上采用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实物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为期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和构筑物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公证机构对投票、抽签或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依法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

第三章 ?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其实际用途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在征收范围内,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因历史特殊原因形成的个别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处理。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国有土地上单位自管产权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同时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单位按建筑面积200元/m2的提前搬迁奖励。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可以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

第十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下列办法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调换产权,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溆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溆政发[2020]12号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以下奖励:

1.成新奖励;2.上浮奖励;3.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临时安置、搬迁、空闲地等补偿,按下列办法补偿:

(一)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100㎡以下(含100㎡)的700元/月(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补偿);100㎡以上的,每超过1㎡增加5元/月。

因项目业主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安置房的,应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房屋搬迁费。住宅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空闲地的补偿按照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确定的基准容积率计算,基准容积率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平均容积率确定。基准容积率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空闲地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以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并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出租人负责补偿承租人租赁费损失;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并妥善解决抵押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解决,相关补偿费用依法予以提存。

第五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县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调查摸底,对其辖区内农村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及安置情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张榜公示,并归档建立档案资料库,作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

第十五条??宅基地补偿: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房屋装饰(修)、附属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据实补偿。

第十七条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每户每月8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户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地腾房的,房屋征收按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征收因历史特殊原因形成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属城镇居民在农村的房屋补偿等其他特殊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本方案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人口。

人口安置费按照《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溆政办发〔2019〕1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安置对象确认时间为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至“安置对象公示榜”结束之日止。

“安置对象公示榜”公示后至规定时间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人员不再予以安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应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 ?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采用实物安置方式(按征收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等价值调换)。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安置1次,不得重复安置。 

第六章 安置房建设、选择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建设及结算

(一)安置房面积以测绘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或实物安置建筑面积不相等的,按房屋被征收同一时间点评估的安置房价格补差结算。评估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安置房的建设按招投标的方式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房屋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按程序交付。

(三)安置房的办证费用及契税、印花税,在产权调换或实物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由项目业主负责,超出产权调换或实物安置面积的办证费用及契税、印花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四)按照相关政策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时按出让土地评估补偿。安置房办证时被征收房屋属于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及已按出让土地评估补偿的,安置房所分摊的土地只能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若5年后需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的,由被征收人按相关政策自行负责办理并缴纳相关税费。

(五)安置房经承接查验交付后的物业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缴纳。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的选择、交付。

(一)安置房的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房屋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空房屋先后顺序发放的验收单编号依次选择安置房。

(二)组织看房。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统一看房,征收安置部门做好看房时间、地点的通知和人员组织。

(三)房屋分配。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验收单顺序统一选房,被征收人房号选定后由工作人员在编号的展示图上现场标注,选房人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选房完毕后并对选房结果予以公示。房屋选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

(四)房屋交付。安置房建成后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交业主单位与被征收人承接查验后,县征收安置部门根据选房结果发出《交房通知书》,被征收人凭《交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交付手续。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溆政办发〔201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强弱电杆线迁移工作由县征收办负责组织,各强弱电部门按职能负责其杆线迁移工作。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符合税费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纠纷未得到解决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报请溆浦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拆除房屋,待纠纷解除后按权利归属实施补偿。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不服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二)不服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三)不服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的;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如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腾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溆浦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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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标签: 棚户区改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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