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和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和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惠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设立和办学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和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龙门县教育局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门县民政局
龙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为贯彻《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惠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申请设立和办学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操作指引仅适用于在龙门县行政县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二、设置时限
为稳步推进我县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
过渡期限内,在2023年7月以前对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研判分析,审慎决定是继续办学还是转型退出。其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对2023年7月以后,筹设开办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三、责任分工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科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机构设立的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登记等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审批环节对外职责分工 |
1 | 县教育局 | 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科工信局 | 一、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惠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进行受理申请及审批; 二、负责组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 三、负责受理培训机构设立材料,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发放办学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2 | 县教育局 | 县文广旅体局 | 一、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文旅人〔2022〕129号)文件规定:负责对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教学(教研)人员进行专业审核;负责对培训类别、培训项目进行专业审核;在《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6)中提出专业审核意见。 二、根据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文件规定:负责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培训场所安全急救知识技能操作专业审核;负责对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教学(教研)人员进行专业审核;负责对培训类别、培训项目进行专业审核;在《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中提出专业审核意见。 三、国家和省对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负责指导或预先审批; 四、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3 | 县教育局 | 县科工信局 | 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9号)文件规定:负责对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教学(教研)人员进行专业审核;负责对培训类别、培训项目进行专业审核;在《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中提出专业审核意见。 二、国家和省对科技类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负责指导或预先审批; 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4 | 县教育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一、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文件规定:负责对营利性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名称申报; 二、颁发营业执照; 三、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价格监管、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5 | 县教育局 | 县民政局 | 一、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文件规定:负责对非营利性非学科培训机构的预核名; 二、颁发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牵头部门职责:县教育局负责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管理、党建以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牵头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搭建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牵头做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部门职责:县文广旅体局、县科工信局配合县教育局按照《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惠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做好本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专业审核、专业监管等工作;县民政局重点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价格监管、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四、设立流程
(一)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应当根据所设立的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申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申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县民政局提供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二)申请流程(详见下图)
(三)申请设立
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名称审核的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材料(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材料及设立材料范本见附件7)。县教育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审查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受理回执》(附件8)。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县教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教育局经审查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受理回执》。
(四)现场评审
县教育局会同县文广旅体局、县科工信局成立由县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行业教师等人员组成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由县教育局抽取设置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现场评估的审查工作,对培训机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对办学场所(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安全条件给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具体分工由县教育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五)专业审核
县文广旅体局、县科工信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审核并将专业审核意见书面报县教育局。未通过县文广旅体局、县科工信局专业审核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六)审批发证
县教育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评审意见和县文广旅体局、县科工信局提供的专业审核意见书,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七)公告登记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县教育局利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告。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县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八)资金托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惠州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五、规范管理
(一)对于符合设置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直接申请设立。设立培训机构,应按照“先证后照”原则,依法完成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审批流程。培训机构需获准审批,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二)在省教育厅政策出台之前已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须按照准入标准按规定按流程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于过渡期内不配合转型、不进行许可申请、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继续无证办学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从业资质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摸排其办学条件和预收费情况,建立台账、分类处置。对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招生,妥善处理已招收的学生,限期予以关停;对于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准入条件或者经过整改能够达到准入条件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限期办理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均需经过县教育局批准;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当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教育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六)县教育局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将培训机构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同级非学科类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同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七)参照《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附件9),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包括音乐(音乐基础知识、键盘乐器类、西洋管弦乐器、民族管弦乐器、声乐、其他)、舞蹈(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美术(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戏曲戏剧(戏曲表演、戏剧表演、音乐剧表演)、曲艺(评弹)、影视摄影与制作剪辑、语言兴趣等。体育类包括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网球、围棋、国际象棋、象棋、军棋、游泳、跳绳、体操、武术类、体育舞蹈、田径类、滑轮、体适能训练、攀岩等。科技类包括机器人、编程、无人机、科学小发明、航模、人工智能、自然观察实践探究活动等。对未列入《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的项目,县教育局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校外培训项目学科和非学科类别鉴定工作指引进行鉴定。对于鉴定为非学科类项目的,依法审批许可。
(八)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收件标准 材料来源 |
1 | 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章签。包括举办者、拟办法人代表、拟任校长、拟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培训对象、机构基本情况、办学性质、办学内容、《设置标准》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 收原件3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1 |
2 | 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县民政局提供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营利性核准为“惠州市龙门县XX篮球/艺术/舞蹈培训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核准为“惠州市龙门县XX篮球/艺术/舞蹈培训中心”)。 | 查原件 收复印件2份; 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供 |
3 | 内部场地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 以培训中心核名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在室外开展体育类培训的除外)。 其中对于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并且不提供寄宿、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可提供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材料,或提供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 )中可查询并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广东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培训机构提供由县住建局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 | 查原件 收彩印件2份; 消防相关部门出具 |
4 |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县域、面积)。 | 收原件2份; 申请人自备 |
5 |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有效证明文件 | 由会计师事务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报告对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等进行清晰、全面、准确地表述,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提交开办资金已全部缴足的验资报告。 | 收原件2份; 申请人自备 |
6 | 办学场所房产权属材料 | 1.不动产权证书(如自有场所举办,举办者提供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需载明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及产权归属);如不动产权证抵押,须在查询信息加盖银行公章。 2.未出具房屋产权证须提供购房合同,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文件等。 3.租赁合同,其中文化艺术类的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科技类不少于两年,体育类不少于一年(如租赁场地举办,需提供与土地、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合同需载明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产权归属等有效信息) 1.场地标准: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 2.场地面积:培训机构所有县域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采光、通风条件良好(自然光、自然风),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3.办学楼层:培训机构办学选址楼层不高于3层(含3层),且具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畅通的消防安全出口; 4.禁止清单: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不得与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及储存仓库、变电站等污染源、危险源场所为邻。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和场地办学. 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危房、工业厂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适宜培训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体育类培训机构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危房、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车库等不适宜于体育培训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培训,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开办。在室外开展体育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场馆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类培训活动的,不适办学选址。 | 查原件 收彩印件2份; 申请人自备 |
7 | 举办者的资质文件 |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提供申请办学社会组织情况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范本2 |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3 | ||
8 | 拟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相关从业资质材料等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4 |
9 | 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情况表 |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等相关从业资质材料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行政负责人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其中科技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5 |
10 | 拟任首届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表 |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等相关从业资质材料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首届董(理)事会成员总数必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会成员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首届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少于20人学校可只设1至2名监事。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6 |
11 | 拟聘用从业人员情况表 | 符合《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关于从业人员的规定。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的教学、教研人员5人以上(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师)。财务人员1人以上,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的安全保卫人员1人以上,还应提供表中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相关从业资质材料、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聘任在境内的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 查原件 收复印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7 |
12 | 培训机构党员情况表 |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党员3名以上,应提交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承诺书;党员人数不足3名,应提交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8 |
13 | 培训机构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表 | 符合《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关于机构场地及设施设备的规定。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安全安保设备等。培训场所应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且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30日,监控设备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办学场地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时,应按照具体情况配备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培训项目,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体育类机构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在培训时段内,要确保至少1名急救人员在岗。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9 |
14 | 拟用培训材料备案表 | 所有培训教材和材料需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六条中关于培训内容的规定。 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同时提供培训计划、课程设置计划和教学大纲。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10 |
15 | 机构章程 |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内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条,《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九条中关于章程的规定。 | 收原件2份; 县教育局提供模板 范本11 |
16 | 联合办学协议 |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提交经公证处见证的双方办学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单独举办则无需提供。 | 收原件2份; 申请人自备 |
17 | 捐赠协议 |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如有,需提供资产来源属捐赠性质。内容应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文件。 | 收原件2份; 申请人自备 |
18 |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 1.收、退费管理办法; 2.各类工作岗位职责; 3.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4.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劳动人事、财务、安全保卫、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组织架构图; | 收原件2份; 申请人自备 |
19 | 体育器材、设备的合格证明材料 | 仅体育类培训机构提供。 包括:产品合格证、单项体育组织认证等。 体育类培训机构开设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的,应先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 查原件 收复印件2份; 申请人自备 |
附件:1.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pdf
5.惠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7.龙门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报材料及设立材料范本.docx
9.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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