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罚〔2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南罚〔2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兴市永事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0******U
法定代表人:金永法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塑料制品、箱包配件的制造及加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04年7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于2016年10月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登记,未包括碱洗工艺,你单位于2023年4月新增建设碱洗工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碱洗工艺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其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但你单位未报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6月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6月6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6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碱洗工艺未报批的情况;
4. 《关于嘉兴市永事达五金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秀城环函〔2004〕089号)复印件、《嘉兴市永事达五金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登记表(南环竣备〔2016〕25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原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及生产工艺的情况;
5.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40************)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原有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领及生产工艺的情况;
6. 《嘉兴市美格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购买设备新增碱洗工艺和投资额的情况;
7. 《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碱洗工艺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9.二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停建〔2023〕2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3年8月18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8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伍元罚款(罚款人民币0.3515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0400***************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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