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任城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方案的汇报

关于济宁市任城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方案的汇报

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济宁市任城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方案的汇报,现将议题内容《济宁市任城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方案》 解读如下:

一、方案背景

为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快推进基层医 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 79 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十四五”卫生与健 康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22〕12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基层卫生攻坚工程为抓手,优化村级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公益特色鲜明、公平可及的农村地区15分钟健康服务圈,满足农村居民全方位多层次健康需求。

三、工作目标

按照《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三年规划》(鲁卫发(2020)8号)要求,大力推进村卫生室产权公有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注:产权公有村卫生室是指由政府出资,利用村集体用地建设的村卫生室),通过实施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行动,建成以中心村卫生室为主体、一般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服务点为补充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2022年,村卫生室产权公有率达到70%以上;2023年,村卫生室产权公有率达到80%以上;2025年,所有村卫生室产权实现公有。

四、设置规划

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标准》(鲁卫发(2020)8号)规定,全区涉农镇街中心村卫生室以服务区为单位设置;中心村卫生室之外的行政村设置一般村卫生室,具体设置数量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人口偏少,条件不具备设置产权公有村卫生室的村庄,设立村卫生室服务点。

城市规划区内或高铁占地、湿地占地、压煤搬迁、拆迁村的村卫生室,搬迁后按照新建小区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设“六同步”政策进行规划设置。

五、建设要求

(一)业务用房建设。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要符合所在镇(街道)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要在行政村近年建设的村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组织办公场所或广场周边。具体选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共同确定。中心村卫生室优先选择乡村振兴战略的示范引领型、特色发展型村庄。

2.建设标准。业务用房建设遵照《山东省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标准》(鲁卫发(2020)8号)要求,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根据服务人口宜为150~300㎡、一般村卫生室不低于120㎡。(具体标准见附件1)。村卫生室建筑平面图和效果图由各镇、街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08SJ92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统一设计,具体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自行设计。

3.建设形式。按照“节约资源、填平补齐”的原则,采取新建、扩建、改建等形式进行村卫生室建设。一是中心村卫生室。适宜新建的,按照标准进行新建;不适宜新建的,可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进行扩建或改建,或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房屋进行改建或扩建;二是一般村卫生室。原则上设置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三是其他村卫生室。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不低于20㎡的房屋,合理设置工作分区,配置必要设备,设置为村卫生室服务点。

4.建设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项目所在镇(街道)行政村须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5.建设预算。中心村卫生室建设及相应设施配置,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补,其中包含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基建费、设施设备配置费用等。

6.建设验收。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成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村卫生室产权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由所在镇、街及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并免费办理。

(二)设备配置。

1.配置标准。一般村卫生室在《山东省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鲁卫规财发〔2008〕8号)、《山东村卫生室省级示范标准基本设备目录》(鲁卫基层字〔2019〕3号)的基础上,应配备壁挂式全科诊断仪、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以及针推、艾灸、电磁等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除配齐一般村卫生室基本设备外,还应配备血液分析仪、心电图机(具备远程诊断功能)、除颤仪等设备。村卫生室服务点设备由巡诊医生根据需要携带(具体品目见附件2)。

2.资金来源。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要求,一般村卫生室的智慧随访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的血液分析仪、心电图机(具备远程诊断功能)、除颤仪等设备配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22年配备率达到100%;其余应配备的设备配置资金由村卫生室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统筹解决。

六、人员配备

(一)配备形式。

1.中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不低于6名(至少配备1名中医药人员),暂时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从现有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中选聘,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与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签订聘任合同,办理变更注册和登记注册;随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工作推进,适时启动“县招乡管村用”用人制度。

2.一般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人员2名(含1名能够提供中医适宜技术的人员),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村卫生室人员中统一调配。

3.村卫生室服务点。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定期巡诊,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工资保障。

1.中心村卫生室。招用人员工资保障,暂时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收入主要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由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指导制定分配方案。随着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区财政适时列支专项补助给予支持,逐步提高收入水平

2.一般村卫生室。实行自付盈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作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解决因地方因素影响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区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医保局等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时间节点,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住建局及时做好质量监测,确保工程质量;区人社局负责配合用工薪酬指导和社会保障政策解读;区医保局负责落实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区卫健局要加强村卫生室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大力推进村卫生室的人、财、物全部纳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管理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卫健局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工作进行检查,将工作进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成绩挂钩。相关部门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

【会议公开】区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公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方案 提升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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