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峰街道办、垦殖场,东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14日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本行政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第三条 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多方参与、政府支持,供需匹配、属地负责,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部门联审、安全环保”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管理,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配套政策。

第六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涉及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部门系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督促、指导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房产信息(以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登记信息和住房保障部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东乡经开区、区行政审批局、区大数据中心、区重点工程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抚州银保监东乡监管组、人民银行、东乡城投集团、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业(产业)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盘活为主,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和改造;

2.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

3.工业(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和改造;

4.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收购、改建、改造、配建、长期租赁;

5.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和收购社会房源;

6.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租赁住房、政府及各类社会主体闲置的公租房、闲置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各级政府筹集的人才公寓,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职工宿舍(周转住房、倒班房)等经各级政府批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住房;

7.经政府批准由其它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房源;

8.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

第九条 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工业(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区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第十条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权属明晰、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建设方式,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工业(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已出让的商业用地或商住混合用地,经区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将商业用地调整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在改建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其中,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让合同中具体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相应的利息。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或《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其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提供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按规定履行人防工程结建义务。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督促指导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将房源信息录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并及时进行房源审核确认。

第三章 审批政策

第十四条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授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根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工程建设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项目建成后实行联合竣工验收(规划、土地、人防、消防、档案等验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报认定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1.提出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

2.联合审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审会,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3.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发放《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通知书》。

4.办理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凭项目认定书报送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设计等手续。各相关部门为取得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审批、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方式加快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改造类项目(非特殊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单位认定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未改变原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的内部改造装修的项目,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不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后补,开工前补齐。消防、人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

如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前期决策和项目审批程序等参照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式,办理建设手续时须分类提供不同的材料。

新建类项目按国家规定提供报建材料。

改建、改造类项目按要求提供材料。

对于新建类项目,按法定承诺时限进行审批;对于改建、改造类项目,材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第十八条 对存量闲置非住宅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改变其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商办类、科研教育类房屋改建应以地块、楼栋、单元或独立楼层为单位申请;厂房、仓储类改建应以地块或楼栋为单位申请。

第四章 资金、补助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可与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接轨,主要包括:

1.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级补助资金;

2.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的住房保障资金;

3.地方政府申报项目专项债券;

4.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的建设融资,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5.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区财政投入的资金在区本级保障性住房资金中统筹安排,区住房保障部门按项目进度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和工程款支付进度的规定报区政府审批,待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资金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五章 税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规定的项目可依法减免。经营性收费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六章 金融信贷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第二十九条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十条 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第七章 公共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八章 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

第三十三条 政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社会公开租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园区公开租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的人员租赁。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为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人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原则上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不设收入线门槛,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青年人(本行政区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的家庭,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承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2.申请人为新市民(非本行政区户籍)的家庭,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15日内补办)、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承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3.租赁家庭成员名下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

4.租赁对象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政策;

5.租赁对象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6.租赁对象未享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须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或政府指定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须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资格自行制定流程、自行审核。

第九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自行选择租赁方式,自行实施,并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将租赁人员名单等租赁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归档。其中,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赁数据,应当与公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对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应当与区大数据平台系统对接。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产权所有人(法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次签订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在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基础上,确定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最高不超过90%。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单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公房等各种方式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拥有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给予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在过渡期后未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收回该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自然死亡的,自动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办法,由其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运营管理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区财政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区人民政府(含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持有产权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适时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和保障对象信用档案。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址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上传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章 权属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

第四十九条 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10年,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改造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后可退出保障房序列,恢复原有房屋性质和用途,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同步取消。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运营期限内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订立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

第五十一条 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第五十二条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十三条 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中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由区住房保障、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项目期限未满期间,不允许办理改建(不限于改建)等手续。

第五十四条 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已满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应提前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应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文件,并抄送区发改、财政、税务等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取消其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 因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改造,且将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终止其改建、改造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监测评价

第五十九条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机制,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监测评价工作作为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总抓手,按照《江西省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实施方案》(赣建保〔2021〕14号)文件要求,对标年度监测评价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各责任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好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切实加强监测评价数据的质量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2.《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东乡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承诺、申明及授权》

4.《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

5.《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改造类项目提供材料目录》

6.《东乡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1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我单位建设(运营)的 项目,不动产权证(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 ,现申请将 套(间)房屋列入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项目。

我单位承诺: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其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内,项目只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作其他用途;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存在虚假,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附:项目简介、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方案

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及产权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已建成的项目除运营单位盖章外,还须产权人盖章。

附件2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2022)-****

(建设或运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面积


项目总建筑面积

m2

项目总投资

亿

建设方式


开工(预计)时间

年 月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年 月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m2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2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租金要求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东乡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承诺、

申明及授权

一、本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提供的材料载明的住房、就业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如有虚假,自愿放弃申请或退出已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人授权并自愿配合区不动产登记和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情况。

三、本人授权并自愿配合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获取本人的就业、户籍(居住证)、纳税、企业注册、经营、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四、本《承诺、声明及授权》在申请及保障期间一直有效。

申请人签字:

我确认,以上声明及授权承诺书均为申请人本人签名并盖手印。

受理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4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

1.入户门安装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火防盗门;室内门安装木门,包门套。

2.客厅、餐厅、过道、卧室墙面、天棚为内墙乳胶漆;客厅、餐厅、过道地面为防滑地砖;卧室地面为木地板或防滑地砖。

3.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地面为防滑地砖;天棚为防火防水集成吊顶。

4.阳台墙面贴瓷砖;地面为防滑地砖;天棚为内墙乳胶漆。

5.厨房设置橱柜、吊柜、洗菜池,配置燃气灶、抽油烟机。

6.卫生间设置淋浴器、洗脸盆、浴室柜、节水型便器,配置浴霸、排气扇。

7.阳台内配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8.窗户安装金刚网防盗纱窗,配置窗帘。

9.开关、插座、节能照明灯具等应合理设置、安装到位。

10.给排水管道、水龙头应合理设置、安装到位。

11.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应合理设置、安装到位。

12.按居室空间合理配置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餐椅、床、床垫、床头柜、衣柜、书桌、椅子等家具。

13.配置热水器、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视等家电。

上述所用材料及设施,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统一品牌,规格、型号及装修细节由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5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改造类项目

提供材料目录

一、立项

1.如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参照东乡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1)区政府或区发改委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意见书》。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节能审查意见。

2.如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不需办理可研批复及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可以进行改建、改造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

2.节能审查意见。

3.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计算)。

4.项目建议书批复。

5.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1.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初步设计(含概算)文本。

四、规划许可

既有建筑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涉及新增建筑,使用性质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新审批《规划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消防设计审查

1.项目改建、改造后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如下资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含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说明、图纸)。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项目改建、改造后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非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人防审批手续

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人防审批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

1.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施工许可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并联办理。

(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环评审批文件。

(2)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使用性质变更的,提供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许可意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要监理的项目提供)。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7)工程项目明细表。

(8)经确认的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本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承诺书》。

(10)经安全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件6

东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建泉 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周志瑜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 李春霞 区住房保障中心党组书记

成 员:冯志刚 区发改委主任

朱建忠 区财政局局长

徐小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昆奇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胡志和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黄国培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高 斌 区税务局局长

马奇峰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黄胜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爱龙 区卫健委主任

胡志珍 区民政局局长

张 剑 区重点工程服务中心主任

危 勇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光明 区教体局局长

艾贵荣 东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余章超 区公安局副局长

乐才华 区统计局局长

陈志忠 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志伟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黄爱萍 人民银行东乡支行行长

余克涌 抚州银保监分局东乡监管组组长

艾海清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王路琳 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张剑飞 东乡供电公司经理

李向荣 东乡润泉供水公司总经理

史学红 抚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由王路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标签: 住房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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