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钢质隔热防护门的通告关于对广西南宁市红太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钢质隔热防护门的通告关于对广西南宁市红太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钢质隔热防护门的通告(关于对广西南宁市红太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01 15:20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盟分局

2023年8月9日上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12号的2#车间的广西南宁市红太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2023)皖检JX字第*****号〕、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编号:010*****530******)、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10*****530******)各一份,其中检验报告显示广西南宁市红太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规格:GFM-1121-dk5A1.00(乙级)-1;生产日期:2023-05-18/001〕,检验结论显示为不合格。以上三份材料广西南宁市红太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均予以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内放有5樘钢质隔热防火门〔规格:GFM-1121-dk5A1.00(乙级)-1〕。该钢质隔热防火门与检验报告〔№:(2023)皖检JX字第*****号〕中检验不合格的钢质隔热防火门型号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现申请依法对上述5樘钢质隔热防火门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08月09日至2023年09月08日(详见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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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健康 人身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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