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822破16号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公告

2023浙0822破16号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公告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 0822 破 16 号
本院根据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申请,于 2023
年 8 月 7 日裁定受理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指定衢州永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与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3 年 10 月 4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
区白云街道须江路 51 号财富中心 2 号楼 7 楼,浙江达正律
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人:叶丽霞;联系电话:
158*****228),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
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
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不得进行个别清偿。
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
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
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
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常山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形式调整的,则
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申报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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