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东方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一、档案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东方市档案馆二楼档案服务大厅。

三、档案利用办理条件

(一)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到东方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需要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档案资料和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证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资料的目的、内容和范围,经本馆审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详见四),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四、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权限

(一)利用下列档案资料,必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批准或者档案资料涉及者同意:

1、市委常委会议及市委工作会议记录、党委(组)、支部会议记录。

2、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记录。

3、党政机关各组织会议记录。

4、涉及到市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

5、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材料。

6、上级和本市形成的涉及国际关系、海外问题、统战政策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

7、标有密级的档案材料。

8、干部、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9、市重要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查阅市纪委的案件档案,需经市纪委审批。

(三)查阅已故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查阅单位和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和本人同意。

(五)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审计、巡视部门办理案件查阅未开放档案,凭相关机关单位办理案件的介绍信,并经本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

(六)其他需经档案形成单位审批方可利用的档案资料。

五、档案查阅流程

(一)出示有效证件申请查阅。

(二)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三)计算机检索或手工检索调阅档案资料。

(四)查阅审批。

(五)办理复印( 打印 )登记。

(六)查阅者签收。

六、办理时间

档案服务大厅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东方市档案馆二楼服务大厅

电话咨询:0898-********



东方市档案馆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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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档案馆 东方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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