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东方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指南
一、档案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东方市档案馆二楼档案服务大厅。
三、档案利用办理条件
(一)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到东方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需要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档案资料和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证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资料的目的、内容和范围,经本馆审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详见四),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四、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权限
(一)利用下列档案资料,必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批准或者档案资料涉及者同意:
1、市委常委会议及市委工作会议记录、党委(组)、支部会议记录。
2、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记录。
3、党政机关各组织会议记录。
4、涉及到市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
5、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材料。
6、上级和本市形成的涉及国际关系、海外问题、统战政策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
7、标有密级的档案材料。
8、干部、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9、市重要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查阅市纪委的案件档案,需经市纪委审批。
(三)查阅已故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查阅单位和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和本人同意。
(五)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审计、巡视部门办理案件查阅未开放档案,凭相关机关单位办理案件的介绍信,并经本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
(六)其他需经档案形成单位审批方可利用的档案资料。
五、档案查阅流程
(一)出示有效证件申请查阅。
(二)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三)计算机检索或手工检索调阅档案资料。
(四)查阅审批。
(五)办理复印( 打印 )登记。
(六)查阅者签收。
六、办理时间
档案服务大厅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东方市档案馆二楼服务大厅
电话咨询:0898-********
东方市档案馆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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