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道地药材认证服务采购项目
恩施州道地药材认证服务采购项目
各潜在供应商:
恩施州道地药材认证服务采购项目已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编号为:GXHCESZB-2023-006。现就招标文件内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评标程序“资格性审查标准表”的内容为: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如下所示 |
(一)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响应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响应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响应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响应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响应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二)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关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函 |
(三)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投标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承诺。 |
(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关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函。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书面声明(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3.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提供书面声明(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4.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一) | 供应商须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领域需具有中药类产品认证;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址:https://www.samr.gov.cn/)官网上具有有效备案公示。 | 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网络截图证明 |
(二) | 根据《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方法〉相关规定的意见》(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及其补充文件(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的规定,供应商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未出现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供应商须作出相应承诺,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 由投标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
现更改为: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如下所示 |
(一)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响应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响应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响应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响应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响应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二)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关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函 |
(三)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投标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承诺。 |
(四)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关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函。 |
(五) |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提供声明函(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声明函(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声明函(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3.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提供声明函(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4.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5.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下所示 |
(一) | 供应商须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领域需具有中药类产品认证;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址:https://www.samr.gov.cn/)官网上具有有效备案公示。 | 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网络截图证明 |
(二) | 根据《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方法>相关规定的意见》(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及其补充文件(恩施州人社函[2017]35号)的规定,供应商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未出现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供应商须作出相应承诺,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 由投标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
注:请各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领取磋商文件后,在恩施州分散采购平台-我的项目模块-项目工作台-答疑澄清文件-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出时间: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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