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临高县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临高县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节约用水,建立农业水费征收体制机制,以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和农业用水管理,完善扩大农田水利工程的投资渠道,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进而实现粮食安全和水安全,根据国家省县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抓好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3﹞2558号)

2、《海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琼财农﹝2019﹞137号)

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松涛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2﹞963号)

4、《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

5、《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水农水〔2023〕73号);

6、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临高县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临府办〔2019〕151号)。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分类计价的定价原则。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先行建立农业水费征收机制。坚持统筹配合、协同发力做好征收工作。

坚持“逐步推进、持续深化”的工作原则,持续作好用水定额、用水计量等基础工作,推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节水、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四、年度工作目标

2023年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10月底前完成相关改革配套机制建设;12月前完成用水定额核定工作。

2024年选择条件适合的粮食产区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试点;全面推进粮食作物用水收费,经济作物区域水费收缴率达到80%。

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实行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争取实施分类水价,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营性水利工程水价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农业水权制度健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管护机制。农业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用水方式有效转变,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效实施,水肥药一体化技术集成发展,现代农业节水制度健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县水务局牵头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高质量地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为此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征收工作组织: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施向前(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文锋(县发改委主任)、王运昌(县水务局局长)、王赵未(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庞名前(县财政局局长)

组 员:吴年恺(县发改委副主任)、黄永锋(县水务局副局长)、林春生(县农业农村局热作中心主任)、王刚(县财政局副局长)、各镇分管领导(各镇要相应成立农业水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征收工作组织如下:

县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简称县水管单位)为收费主体,由各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县水管单位在本镇辖区内水费征收工作。

六、工作任务

(一)启动征收工作

2023年4月前组织召开“农业水费征收座谈会”对收费文件精神进行宣贯,对收费工作进行布置。落实核实征收面积、同步群众宣讲、加快征收工作,按省厅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水费征收标准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价格制,具体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1、通过计量设施计量的水费收费,自流供水价格:粮食作物0.0357元/立方米;经济作物0.15元/立方米;水产养殖0.20元/立方米。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同类水费标准70%计收水费。

2、不具备计量设施计量条件的水费收费,自流供水价格:粮食作物25元/亩;经济作物40元-60元/亩;水产养殖60元/亩。

(三)核定灌溉面积

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各镇(场)政府具体负责,逐级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核定灌溉面积。2023年6月底前对本辖区内水利设施灌溉覆盖的农业用水面积进行全面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中的水的除外),分类建立台账,公示后由用水户进行确认,并分别报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备案。及时将核定、征收工作情况通过工作群报县水务局。

2023年6月底核定灌溉面积后,新增的农业用水面积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定公示后纳入台账进行水费征收,并于当月底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备案。

从2024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由各镇(场)政府复核农业用水面积并公示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备案。

(四)完善初始水权分配

由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牵头,在水资源总体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农业发展规划、灌溉规划等,综合产业结构、发展政策、用水现状等因素,结合主要作物种植结构和区域可供水量,逐级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村委会和农民用水单位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加强总量控制。

(五)核定用水定额

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用水定额核定。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各用水计量单元年度实际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和灌溉方式等,核算各用水计量单元的定额内水量,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做好准备。

(六)推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由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牵头,依据《海南省用水定额》,公布其用水定额标准并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

七、征收管理办法

(一)县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简称县水管单位)为收费主体,由各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县水管单位在本镇辖区内水费征收工作。

(二))水费主要用途是补充增加财政水利预算,用于工程管理维修运营支出、上缴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水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开支。

(三)水费的使用:完成征收任务90%以上的乡镇,按照征收额的60%进行奖补,完成征收任务80%以上的按征收额的50%进行奖补;完成征收任务80%以下的按征收额的40%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按照《海南省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琼财农[2019]137号)规定管理;各灌区管理所按照所征收额进行30%返还。用于灌区渠道设施维修运行管理。

(四)水费征收入库后,由水务局根据水费用途和使用方向制定分配计划,报县财政局核准,按收支两条线等规定进行调配。

(五)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水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收好、管好、用好水费,确保水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八、其他

(一)加快设施建设

各部门和各镇(场)要多渠道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完善灌排设施建设,保障灌溉用水需求;根据灌区情况,科学合理配置计量设施,加快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确保用水计量的合法性。县水务局负责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

(二)依法征收

使用水利工程为农业种养殖供水必须依法缴纳水费,对抗缴或拖欠水费并经催缴后仍未缴交水费的用水户,将依法强制征收水费。

(三)强化宣传引导

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用水农户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四)加强征收财务管理

县财政局指导各征收单位做好水费征收的财务管理和发票开具等工作;发票开具管理应简易可行、因地制宜,节约征收成本。县财政局要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做好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要严肃财务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收缴的水费,若发现有截留挪用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适时调整

县发改委联合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农业用水运维成本变化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农业用水价格。

县水务局根据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便于水费征收、用水户理解和操作的原则,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与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协商确定调整意见。

(六)加强考核

2023年起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纳入“六水共治”年度工作考核指标范围。

标签: 实施方案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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