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4日)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平和县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2023年7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处于正常养殖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有在运行,养殖废水经过污水管道收集入沼气池后进入2个储液池中,废水通过储液池焊接缝隙渗漏出来流入外环境。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流入外环境的养殖废水采样2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采样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检查时该合作社现场负责人吴跃生陪同检查、采样。经采样监测,该合作社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97×103mg/L、氨氮浓度为913mg/L、总磷浓度为55.6mg/L,均已超过GB*****-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罚款0.29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3〕145号 2023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和县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145号

平和县众富养殖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B570XF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安厚农场西蝉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光 职务:业主

联系电话:150*****589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正常养殖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有在运行,养殖废水经过污水管道收集入沼气池后进入2个储液池中,废水通过储液池焊接缝隙渗漏出来流入外环境。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流入外环境的养殖废水采样2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采样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检查时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吴跃生陪同检查、采样。经采样监测,你合作社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97×103mg/L、氨氮浓度为913mg/L、总磷浓度为55.6mg/L,均已超过GB*****-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排放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2023年7月25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3.2023年7月28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平环测PHCSJ*****)(证明你合作社排放到外环境的养殖废水浓度);

4.2023年8月1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该合作社承包人陈跃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日检查、采样及监测数据情况);

5.2023年8月11日该合作社承包人陈跃彬提交的猪场租赁合同(证明陈跃彬承包了该合作社进行生猪养殖)。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22号),明确告知你合作社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合作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1;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裁量等级5;

7.排放污染物超标/超总量状况:超标2倍以上,裁量等级5;

8.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 + 50%×[(1+1+1+1+5+5+5)/ 7 ]=1.8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 /(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1-2-2)/(3×2)]×40 % = -0.33

则: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金额X = N +(M - N)×[(A - 1)/ 4]×(0.6 + B)=0+(***** - 0)×[(1.86 - 1)/ 4 ]×(0.6 - 0.33)=2900元(贰仟玖佰元)。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仟玖佰元(29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曾四平、陈景泉

电 话:0596-*******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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