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政府关于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天镇县人民政府关于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玉泉镇、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市建设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程,根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居民反馈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推进县城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按需扩大征收范围,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前后衔接、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进程,重点对学府街北侧(大北街至世瑞花园段)、五拐巷区域、建安小区北侧及其它慈云寺周边区域散落分布的房屋、项目实施区域内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安置,同步实施陈旧建筑的立面整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征收安置签约和搬迁拆除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为保证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天镇县慈云寺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组(见附件),负责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及工作小组,明确工作人员,划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企业改制、信访维稳、宣传动员等工作。

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采用以货币化安置和房屋置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一)房屋及其用途、类别的认定

房屋是指四壁完整、屋顶严实、门窗齐全,檐高在2.2米以上,人可居住的建筑物,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附属物。

1.住宅房屋的认定

分为三类:

一类:普通住宅北房(指单独居住院落)、住宅小区楼房。以及四合院一院多户所居住生活的房屋;

二类:普通住宅下房,即东、西、南房;

三类:宅基地,指批而未建的住房建设用地。

2.商业性用房、经营性房屋、临街房的认定

商业性用房:房屋产权属性为商业用房,并且正在经营、具有经营执照、纳税证明、租房协议等相关资料;

经营性房屋:长期生产并正在生产经营、无房屋产权商业属性资料或者资料不全的视同经营性房屋;

临街房:建造在学府街街道旁边未改造成商铺的居住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产权登记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三)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按价值时效日,结合我县实际及房屋价格平均水平、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等要素进行整体评估。

确定住宅房屋平均平方米单价为3500元、商铺平均平方米单价为8000元。

(四)房屋置换办法

1.住宅房屋

一类房屋按面积1:1.2标准置换;二类房按面积1:1标准置换;三类宅基地按自然间每0.1亩置换15㎡(国有土地)、9㎡(非国有土地);

2.商业性用房、经营性房屋、临街房置换办法

商业性用房:采取分层置换,按面积1:1.1的标准进行商铺置换;

经营性房屋:按面积1:1的标准置换商铺;

临街房:按面积1:0.6的标准置换商铺或1:1.6的标准置换住宅;

安置房源:住宅房屋安置选择现有政府棚改回购房,具体小区有:滨江花园、锦绣学府、幸福时光、瑞新花园、现代城、世纪豪园、洋河雅苑、北辰园、宜鑫园、朝阳居。商铺安置根据被征收人实际情况结合改造规划就近安置。

(五)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和停租损失支付标准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执行15元/㎡标准;

商业性用房、经营性房屋:按建筑面积执行50元/㎡标准。

2、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选择现房安置的,按照10元/㎡/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2)商业性用房、经营性房屋、临街房:选择期房就近安置的,按照20元/㎡/月的标准支付18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的,按照该标准及实际月数给予补偿。

(3)选择货币化安置不予结算此项费用

3.停产停业停租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选择期房就近安置的,按照80元/㎡/月的标准支付18个月的停产停业停租损失补偿。超过18个月的,不再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不予结算此项费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已停租的不予补偿。

(六)附属物补偿办法:附属物补偿明确为杂物房、厕所、畜圈、地窖、挂果树木五种,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七)相关政策

1.禁止事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租赁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存在租赁或抵押关系的,由双方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征收房屋严禁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私自拆除,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

2.房屋产权认定: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等为依据。无相关产权资料的房屋以村委会证明和居民户口簿为依据;

3.被征收房屋认定属公产类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按800元/㎡价格回购,回购后,被征收房屋按私有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4.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结合企业改制或破产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5.涉及到院落内后建(发布调查公告前)建筑物、塌房及已有根基的宅基地视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天镇县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法依规另作补充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领导组领导、成员及各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推进,对个别或特殊情况,由分管主导、部门协调,做到认真交流研判、合情合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取得实质性效果。

(二)发动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样化宣传方式,提升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发展和拆迁征收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互动、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严控标准,注重安全。工作人员要主动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把握征收政策底线,切实做到合法合理,按法律规定做好征收和安置等各项工作。

附件:天镇县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组成员名单.docx


天镇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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