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政策解读和咨询热线

郑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政策解读和咨询热线

一、家庭病床服务内涵

(一)功能定位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患者符合住院指征,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 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适合在患者家庭或长期居住场所内设立病床,由医务人员定期上门提供适宜的诊疗服务,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二)服务主体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为主体, 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资质。

2.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的,需在 协议中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内容,并符合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其 他规定。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务人员数量及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且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

4.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仪器设备。配备与所开展 服务项目相关的药品及必要的急救物品和通讯设备。

(三) 服务对象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住院指征,并经责任医师评估,适合在家庭或长期居住场所进行检查、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试点期间,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即可列为家庭病床服务对象:

1.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2.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

3.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 (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 ;

4.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

5.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

6.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

7.符合住院指征的 65 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四) 服务项目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以“规范、安全、有效”为准则, 提供群众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技术和服务。主要开展以下四类服务项目:

1.基础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病情评估、建床、巡诊、查体、观察病情、转诊、撤床、健康指导等。

2.治疗项目。主要包括中医药服务、药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康复服务、精神及心理治疗服务等。

3.检查检验项目。主要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及隐血、血糖、动态血压、肝肾功能、心电图、床旁超声等。必要时可在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陪同下到建床医疗机构完成。

4.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 +家庭病床”服务,主要包括远程会诊、远程心电、区域检验、远程影像等。

(五) 服务环境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当符合居家护理环境要求,其居住房间安静明亮,通风良好,环境清洁。需进行相应治疗的,其所处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二、家庭病床服务管理

(一) 建床管理

1.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 提出建床申请。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和护理环境评估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同一建床期内, 选择 1 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申请建床机构。责任医师、护士应详细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 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签署《家庭病床建床知情同意书》和《家庭病床服务病情告知书》。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 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2.家庭病床一经建立,责任医师应于 24 小时内上门开展基础服务,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制定诊疗计划,告知注意事项。

3.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 征测量和其他检查,对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明确诊断, 制订相应诊疗方案,并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

4.责任医师应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按照《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书写家庭病床医疗文书,并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

5.同一患者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 90 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建床次数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3 次,建床天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 180 天。

6.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发生改变的,应做好交接记录,并按照要求规范书写《家庭病床责任医师交接记录单》。

(二) 查床管理

1.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按照《家庭病床医师巡诊记录单》要求记录巡诊情况。原则上每周查床不少于 1 次,可根据病情调整查床次数,必要时由上级医师查床。

2.定期查床时应做必要的体格检查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做 出诊断和处置。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交代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3.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 3 天内对诊疗方案进行指导, 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方案改变时及时进行线上或线下会诊。

4.家庭病床医疗文书书写应包含建床日志、巡诊记录、阶段 小结、撤床记录、会诊记录、护理记录等内容。

(三) 护理管理

1.责任护士应遵医嘱执行相应护理工作,并按照要求规范书 写《家庭病床护理记录单》。首次上门时应填写《家庭病床建床护理评估表》。

2.责任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 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

3.责任护士应指导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对患者进行相关生 活护理和心理护理。

(四) 转诊管理

建立完善转诊“绿色通道”机制,若患者病情加重,或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原因需要转诊治疗的,责任医师应及时告 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 负责与转诊医院做好车辆、病区、床位等工作对接,协助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办理撤床手续。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拒绝转诊的,需在医疗文书上如实记录,并完善相关手续。

(五) 撤床管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床:

(1)经治疗后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后病情好转,可停止或间歇治疗;

(3)患者病情加重,或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原因需要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4)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由于各种原因要求撤床;

(5) 患者死亡;

(6) 建床周期期满的。

2.责任医师应指导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按规定办理 撤床手续,并填写《家庭病床撤床记录》。

3.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要求撤床,责任医师应将该 情况记录在《家庭病床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 托人等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4.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由建床医疗机构按住院病案管理规 定存档保管。

三、家庭病床服务质量安全

(一) 质量管理

1.市级成立家庭病床服务指导组,对县(市、区) 家庭病床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县(市、区) 级成立质量控制组,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对家庭病床服务进行质控、管理和考核。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指导辖区内各建床机构探索建立家庭病床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病床及相关文书的管理;建立家庭病床质量控制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评估。

3.各建床机构要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信息。建床机构 要加强对家庭病床建床、撤床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医护团队急诊急救技能等培训,严格落实诊疗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家庭病床服务的日常监管,防范医疗风险。

4.家庭病床服务应与医疗机构内疾病诊治、长期照护、养老 护理等服务形式衔接,为居民提供接续性的医疗卫生服务。

5.建立投诉受理机制,积极妥善处理家庭病床相关投诉。

(二) 安全管理

1.各建床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家庭病床原则上不开展输液服务;建床机构确需为患者在家中进行特殊药品使用、静脉注射、较为复杂的换药、拆线、导尿等项目时,应由责任医师、护士严格评估家中操作安全性,并充分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有关医疗风险, 告知情况及时在巡诊记录中记录, 在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签字确认后,并在其近亲属、受委托人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相应治疗或操作,紧急情况除外。

2.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务人员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处置。

3.建床机构要落实对家庭病床的服务管理与指导,积极防范职业风险,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险,提供手机 APP 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 预警等装置,切实保障人员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家庭病床服务咨询电话:********

二七区家庭病床服务热线:

京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京广路冯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淮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淮河路陇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马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病床 咨询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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