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湄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鑫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次南门瑞金路与贵溪路交叉口中创联合大厦1单元10层1号
当事人:贵州正合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97号腾达广场A栋24层6号
二、基本情况
我局在依法对“湄潭县求是高级中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MC-Z-*******)开标项目过程监督中,发现贵州鑫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正合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标书雷同性分析报告特征中硬盘序列号一致、CPU序列号一致、网卡MAC地址一致、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存在串标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贵州鑫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正合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7302.5元,人民币柒仟三佰零贰元伍角)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湄潭县财政局开据《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及时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湄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湄潭县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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