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医院高质量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度高,专业性强,各业务系统间关联紧密。为保障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在项目采购、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阶段,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省人民医院网络安全和硬件设备建设、医院信息化软件开发。为保障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和建设过程中的监理服务,并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档进行整理、归档。
★一、监理 根据每个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将整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分为实施前准备、实施和验收三个阶段。各阶段分别从“四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协调等八个方面进行实施监理。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辽宁省人民医院高质量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属于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网络安全需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服务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019),在项目建设过程应协助采购人把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1.实施前准备阶段监理内容要求
1.1协助采购人招标准备阶段工作:
(a)监理机构应了解采购人确定的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相关的估算方法。
(b)监理机构宜了解采购人估算的工程总投资。
(c)监理机构应了解采购人确定的初步验收策略和验收条件。
(d)监理机构宜协助采购人编制《辽宁省人民医院高质量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初步确定合同执行的里程碑。
1.2采购人的每一个承建标招标过程的监理内容要求:
(a)监理机构负责协助采购人编制选择承建单位的规程,包括标书的参数、评价准则和符合需求的程度。
(b)监理机构协助采购人审查承建单位承建项目的资质,应考虑以下内容:
1)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供应商的技术资质及等级与《辽宁省人民医院高质量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技术及特定要求的符合性;
3)供应商建设项目人员的资格与《辽宁省人民医院高质量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技术及特定要求的符合性。
(c)如果建设项目涉及分包,监理机构宜协助采购人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
(d)监理机构宜协助评标,协助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标书、能力评价和其它必要的因素选择合格的承建单位。
1.3合同准备、签订阶段的监理内容要求:
(a)监理机构应要求在承建合同中明确承建单位应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b)如果《辽宁省人民医院高质量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分包,监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要求承建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c)监理机构宜参与采购人与承建单位的合同签订过程,对合同的如下内容提出监理意见:
1)功能要求;
2)技术要求;
3)质量责任;
4)测试标准和验收要求;
5)建设项目阶段划分;
6)质量和进度要求。
(d)监理机构宜协助采购人根据下列原则评价准备签订的合同:
1)合同中对目标系统的要求覆盖用户的系统建设目标;
2)合同中对目标系统的要求是前后一致的;
3)已规定处理变更和升级问题的必要规程;
4)如适用,已规定相关各方接口与合作的规程及其范围;
5)验收准则和规程符合对目标系统的要求:
6)已明确监理机构在工程款支付中的作用;
7)建设项目的里程碑已划分和界定,并作为工程阶段性付款的依据。
(e)监理机构宜要求采购人组织与合同执行、管理相关的部门参与合同见证工作。
(f)监理机构应要求建设项目各方启动合同管理机制及其配套的文档编制、配置管理和变更控制措施。
2.实施阶段监理内容要求
2.1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
(a)实施前,采购人组织承建单位、供应商召开实施准备会议,要求承建单位落实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必要的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做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认。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严格审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而增加的设计图纸,并纠正设计、施工缺陷。任何指示和命令必须为书面形式。
严格审核并确认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方法。
(b)施工过程主要对如下监理要点进行检查
①对项目整体、分项建设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设备的安装调试,包括各类设备的采购、进场、配置、调试和管理等。
系统集成、联调,包括软硬件系统集成、系统连通性验证。
系统拓扑图、设备布局图、配线图。
基础设施、网络服务、网络安全和网络管理系统各部分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承建合同、设计方案的符合性。
实施组织,包括实施人员、实施顺序、实施测量、安全措施、特殊处理措施等。
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步骤、实施方法、实施进度等。
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组织、实施方法、实施进度,以及有关质量、安全等主要技术和组织措施。
②对项目采购硬件、系统软件进行质量控制
供应商应组织对项目采购硬件的数量、型号、技术指标进行复核;对定制软件的数量、功能等进行复核;对于重要设备可依据承建合同、技术标准或事先约定的方法复核其功能和性能;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型产品,供应商可采取抽样方法进行复核测试;并核验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主要设备的到货验收应包括: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装箱单和提货单,对货物进行外包装检查。
开箱检查,对照设备订货合同,保证设备型号、类别准确无误,数量正确,附件配套,文档齐全。
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如产品序列号,系统软件的版本和授权。
必要时,可确认设备的合法性。
进行加电自检测试。
三方共同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
对采购的系统软件的数量、版本、型号等进行复核,对知识产权所属进行鉴别。
③ 软件编码和测试阶段的质量控制
供应商要求承建单位为软件编码过程的实施制定详细的计划。
供应商监督承建单位按照计划的要求开展软件编码活动。
供应商监督承建单位按照测试需求和进度安排进行单元测试。
供应商检查承建单位单元测试过程中的错误的记录及其改正。
必要时,供应商检查承建单位及时更新的用户文件。
必要时,供应商检查承建单位及时更新的测试需求和软件集成进度安排。
必要时,供应商按相关标准评价软件编码和测试结果,评价结果应形成监理意见。
④ 培训阶段的质量控制
供应商要求承建单位确定培训的类型、水平以及需要培训人员的类别。应制订实施进度安排、资源需求和培训需求的培训计划,并形成文档。
供应商监督承建单位按照计划的要求开展培训阶段的活动。
供应商要求承建单位确保拥有合理搭配的、各种类别的、拥有相关培训能力的合格的培训讲员。
供应商要求承建单位对培训进行记录并保存。
供应商应依据培训的需求、培训的计划和培训的记录评价培训效果。评价结果应形成监理意见。
⑤ 系统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控制
供应商要求承建单位为系统试运行过程的实施制定详细的计划。
必要时,供应商监督承建单位协助采购人的系统安装活动。安装活动和结果应形成文档。
当安装的软件产品正在代替现有系统时,供应商检查承建单位支持合同要求的并行运行活动。
供应商协助承建单位和采购人按照计划实施试运行活动。
供应商要求承建单位配合采购人试运行过程中的测试,测试的结果应形成文档。
供应商监督承建单位解决系统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并形成监理意见。
⑥ 对项目中各个系统的基础建设、装修、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的质量控制
现场实施人员与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实施人员的一致性检查。
主要系统软件、设备和服务的到货验收。
系统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旁站。
系统的阶段性测试、系统集成测试的监理。
定期检查、记录项目的进度情况。
按照既定程序处理项目中出现的质量事故。
⑦ 对项目中各个系统的安装调试的质量控制
供应商从如下方面的安装调试进行监理,确认其达到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的要求:
旁站各相关系统设备的安装、配置及调试。
对设备进行加电自检,确认硬件配置(包括CPU、内存、硬盘、网卡、RAID卡等)并记录存盘;对其系统配置进行验证(包括RAID级别、IP地址、主机名等)。
检查系统操作系统版本以及补丁安装情况,对系统安装的服务进行确认(停止不必要的服务,关闭不使用的端口)。
对热拔插冗余设备进行平行测试(包括:风扇、电源、硬盘等)。
对服务器进行联机操作,检测服务器和数据库的系统性能,形成记录存盘。
对硬设备进行热插拔试验和故障恢复检测,确认设备的可靠性和故障恢复能力(必要时)。
检查全部设备运行状态指示和报警指示,要求系统工作正常。
对存储备份系统设备加电自检,检查全部设备运行状态指示和报警指示,要求系统工作正常。
对热拔插冗余设备进行平行检验,确认设备的可靠性和故障恢复能力。
根据备份检查备份软件的备份策略,使用配置的备份策略对系统的备份及恢复进行测试。
对备份策略进行验证,确认是否符合设计方案,满足用户要求。
做好实施阶段的信息管理和关系协调工作。
2.2 实施阶段的进度控制
(a)供应商应审核承建单位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b)承建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供应商应审核开工申请,检查准备情况。实施条件具有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开工令,并报采购人签认,通知承建单位开始实施。
(c)供应商应定期检查、记录项目的实际进度情况,确保实际进度与计划相一致。
(d)供应商应及时处理延期申请,宜按下述程序处理延期:
供应商应根据情况确认其合理性,并与采购人、承建单位协商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对延期申请予以签认。
延期影响总体进度计划时,供应商应要求承建单位修改总体进度计划,经三方签认后,做工程备忘录。
严格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由于未预见到的现场或其它情况变化而引起的工期延长,并针对现场情况指示承建单位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审核承建单位上交的按规范要求的各种进度报表。报表内容符合合同通用和特殊条款的要求,并提出相应要求。
(e)供应商应组织审查进度纠偏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签发监理通知单,报采购人,并要求承建单位按计划进行修改。
2.3实施阶段的变更控制
(a)采购人或承建单位提出的变更,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并由三方在变更单上予以签认。
(b)供应商了解变更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数据或信息。
(c)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变更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承建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变更范围、内容、实施难度以及变更的投资和工期做出评估,签发监理通知单,并报采购人、承建单位。
(d)供应商对变更过程及结果做工程备忘录。供应商要求承建单位在变更文件签署前,不得实施变更。
(e)供应商应根据变更文件监理承建单位实施。
2.4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
(a)供应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定期向采购人、承建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b)供应商应及时协调合同纠纷,公正地调查分析,提出监理意见。
2.5 实施阶段的信息管理
(a)供应商妥善管理实施阶段所产生的开工令、停工令、监理通知、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和工程备忘录等数据。
(b)督促采购人、承建单位及时整理文件。
2.6实施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a)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b)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c)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数据的保管和使用、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做出明确规定。
(d)确保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2.7实施阶段的协调
(a)供应商与采购人、承建单位共同建立实施阶段协调的机制,如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b)监理工程师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做会议纪要,提交采购人和承建单位。
(c)供应商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d)供应商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对索赔的意见达成一致。
(e)供应商协调采购人配合承建单位的实施。
3.验收阶段监理内容要求
3.1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a)供应商应有计划地监理系统的试运行,督促承建单位解决试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b)供应商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供应商应及时处理承建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验收报审表由供应商签认后报采购人签认。具有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在验收报审表中予以签认,并报采购人签认;否则,供应商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承建单位整改。
(c)供应商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估。
3.2 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a)供应商应对验收阶段进度安排提出监理意见。
(b)供应商应审核承建单位验收和整改计划的可行性,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告知采购人和承建单位。
3.3验收阶段的变更控制
供应商及时向采购人、承建单位通报承建合同、协议及相关变更所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3.4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供应商协助采购人与承建单位签署其它补充协议。
3.5验收阶段的信息管理
(a)供应商管理验收阶段的文件,如验收报审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档。
(b)供应商督促采购人、承建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文件。
(c)供应商督促采购人、承建单位及时整理文件。
(d)供应商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全部监理文件,并提交采购人。
3.6验收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a)收集、整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材料并归档。
(b)确保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3.7 验收阶段的协调
(a)供应商协调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在验收计划、验收目标、验收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等方面达成一致,填报工程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b)供应商协调采购人配合验收阶段的工作。
(c)供应商及时对验收阶段协调的结果填报工程备忘录,并经三方签认。
(d)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和承建单位完成移交工作。
★二、咨询 1.咨询依据
1.1国家、地方及行业管理部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有关文件。
1.2《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
2.咨询服务原则
2.1独立原则
咨询服务不受客户和其他方面偏好、意图干扰,独立自主执行,对完成的咨询成果独立承担责任。
2.2科学原则
咨询的依据、方法和过程应具有科学性。经验是实现工程咨询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工程咨询科学化的程度,决定工程咨询的水准和质量,进而决定咨询成果是否可信、可靠、可用。
2.3公正原则
咨询工作中,坚持原则,持公正立场。要求反对无原则的调和和折衷。既要忠诚的为委托方服务,又不能完全以委托方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
3.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为采购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保障。
具体包括:
(1) 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为采购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建设功能、招标方案、项目组织机构、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项目效益分析、风险管理等内容提供咨询服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保障。
(2)依据省卫生厅、省委省政府等关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信息化项目专题研究或提供其它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
(3)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协助采购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信息技术疑问进行解答。
(4)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由于采购人建设项目是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网络安全需要满足公安机关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为了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确保系统建成后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供应商应该提供下列服务:
在项目前期阶段,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019),辅助采购人对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在项目建设阶段,协助采购人对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进行定级辅导,定级备案材料的编制。
在项目验收阶段,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019),为采购人提供包括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要求的咨询服务。
三、对本项目出具的成果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监理文件》 ★四、现场保障 1.配备专门的施工监理车辆,以确保工地间运输畅通。
2.每名技术人员配备通讯设施,保证24小时随时沟通。
3.配备技术现场安全用具,确保人员安全。
4.配备完善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器材。
5.制定完善的文明监理工作制度。
6.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保障制度。
7.其它有关本项目现场保障设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五、其它要求 1.供应商对有关采购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料和信息保密。
2.供应商不得与设计单位、建设承包人及软件开发商、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所处地位通过上述单位直接或间接获益处。
3.按照此项目协议的内容,为采购人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
4.根据采购人要求,诚信合法、专业高效地提供监理服务;
5.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供应商要按照行业规范及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制定上述要求的监理规划,履行监理职责,提供监理月报,撰写监理报告,并参与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6.要求技术服务单位针对项目配备项目组成人员,至少9名。
总负责人1名,要求同时具有通信信息专业或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
咨询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均具有通信信息专业或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
监理服务人员不少于6名,均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
以上人员均需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和在开标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投标书中的人员全部参与项目,中标后项目组技术人员证书存放采购人,实施项目过程中不得更换,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7.监理人员工作中发生的交通、食宿等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8.涉密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标准及保密管理体系进行监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