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2日,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名称: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保城阿华蔬菜店。

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6月19日,收到荷兰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将荷兰豆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阿华蔬菜店。

经对当事人邵林华进行调查,保亭保城阿华蔬菜店于2023年05月22日从海口市江南市场批发商购进6.5kg荷兰豆,购进价格为3.5元/kg,销售价格为4元/kg,货值金额104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阿华蔬菜店于2023年5月22日购进的上述批次荷兰豆6.5kg,用于抽样4.105kg,因保亭保城阿华蔬菜店已将剩余的荷兰豆销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荷兰豆。截至目前,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荷兰豆,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邵林华采购上述不合格荷兰豆时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的票据凭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邵林华经营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邵林华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荷兰豆的票据凭证的行为系初次违法,已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其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符合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附件序号16的规定,属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的情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邵林华经营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且违法经营的不合格的荷兰豆货值金额较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也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三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1号“违法行为:2-1、裁量阶次:第3页共4页较低”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荷兰豆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元的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阿华蔬菜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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