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191破9号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2023苏1191破9号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周小雷的申请,于2023年5月11日裁定受理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6月7日指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担任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为(2023)苏1191破9号。
为积极推进维龙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管理人经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沟通后,现决定公开遴选具备资质和相关业务经验的评估机构,对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空调(二手)进行重新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李连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3*******,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镇江新区经十五路99号大学科技园D区38号厂房,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营范围包含: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电工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目前的企业登记状态为在业,但企业实际上已停止经营。
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当前股东为三人,其中维龙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49%;股东李连和认缴出资410万元,持股比例41%;股东李超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
二、关于企业名下资产,在原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已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后发现的资产,管理人已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遴选了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了评估,现正在评估过程中。
三、2022年10月20日,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对于维龙公司名下的吊顶空调及中央空调是针对原在办公场所内的状况进行评估。现因原办公场所退租、空调等机械设备拆除搬迁等因素,上述空调的现状态与原评估状态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价格产生的影响较大,且原评估报告的时间已届有效期,为更准确的确认上述资产的价值,现需要重新对上述空调进行评估。需重新评估的空调情况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1 | 中央空调 | FDC560KXE6Q/1 | 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 套 | 1 |
2 | 吊顶空调 | KFR-72W/S-D01 |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5 |
3 | 吊顶空调 | KFR-120QW/SDY-B(D3) |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8 |
4 | 立式空调 | KFR-72LW/SDU-PA400(D3) |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 |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评估机构对现管理人拆除后存放在仓库的上述中央空调、吊顶空调、立式空调重新审定价值,并向管理人出具评估报告。涉及工作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核实维龙公司上述空调的情况,按照管理人要求的时间进行清点,并审查确认并制作详细的物品清单(含产品规格、品牌及数量),并对上述空调进行资产评估,做出资产评估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维龙公司关于上述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按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维龙公司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破产清算期间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及时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其他说明。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要求
1、评估机构一经选定,须在 2 个工作日或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始勘察、对上述空调的清点及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须在勘察清点财产状况后,2023年9月16日前完成资产详细数据的统计、评估出具报告,并全面、严格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
3、评估公司应依据现行评估法律法规、评估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按照管理人的要求逐项核实、落实重点事项;
4、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临时决定的其他项目评估工作,届时协商确定完成时。
三、资质及参与人员的标准和要求
1、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并且具有破产案件专项评估业务经验;
2、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3、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4、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评估费用
1、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评估费用;
2、本次评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评估报酬(报价)之内;
3、同意管理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评估工作量、维龙公司的支付能力对评估费数额进行协商、调整;
4、评估费用在资产处置后,破产财产分配时一并支付,前期不预先支付评估费用。
五、报名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具备资产评估资质;
3、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记录或行业处分的情形,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承接过与债务人企业性质、行业相同或相近的破产评估业务者优先考虑。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人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资格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报价(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金额及可协商的最大折扣等)、委托合同范本;
2、机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介绍,并附人员名单、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5、近三年内,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评估业务的工作证明(评估业务合同或鉴定委托书);
6、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及人员安排;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4)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评估报告;(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7)明确说明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8)同意管理人根据维龙公司实际情况及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对评估费数额予以调整且同意管理人在资产变现后支付费用,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时,同意按相应比例收取评估费用。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不接受现场报名,有意向承接本案业务的评估机构,请于2023年9月12日17:00时将纸质报名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36号信源华府8幢12层—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刘律师,电话:130*****117;丁律师,电话:159*****421。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报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作为本案的评估机构,另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作为本案的备选评估机构(如仅有一家机构报名,则暂无确定备选机构);
3、当管理人与第一家评估机构提前结束聘用关系后,将在备选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继续进行评估工作;
4、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5、本公告作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鉴于本案为破产清算案件,评估费用待资产变现后方可确定支付时间,需要评估单位垫付相关费用。如破产财产不能支付评估费用,需由评估机构承担相关风险。
7、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8日
附:(2023)苏119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91破9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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