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冀0427破1号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2023冀0427破1号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冀04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赵廷亮对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3)冀0427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鑫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鑫隆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69******W,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坛镇范村村南(成峰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常根,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生产经营范围:木制套装门、木制家具、板材制造、批发零售。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1、完成鑫隆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三、评估机构参与人员要求
1、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评估费用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资产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费用的支付:无预付款,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4、申报机构应出具承诺书,如破产财产变现数额不够,申报机构可以放弃费用。

五、报名资格要求

1、报名单位应当入围《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承接过破产评估业务者优先考虑;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等的说明;

7、报价书:包括全部费用、收取方式等内容;

8、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评估报告;

申报材料中应附载明申报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的书面文件。

申报人应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并密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报名人公章及骑缝章。

七、报名方式

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

1、邮寄地址:邯郸市人民路286号东升饭店三楼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2、联系人:邓律师,电话:**********;张律师,电话:151*****184

3、报名时间: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磁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评分决定,最后得分最高者入选;

3、如果只有一家申报机构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可直接选定。

4、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5、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6、本遴选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附件
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pdf 下载2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评估机构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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