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序 号 | 20 | 事项代码 | |
事项名称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方案,完善和落实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并开展技能培训,做好平战转换准备。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罚标准 | 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逾期天数-1)*2千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备注:以上为我办现存处罚事项,其他事项已划转至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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