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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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XRDQ-2023-JC53

二、项目名称:德清县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拍摄德清虚拟IP旅游宣传片采购项目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拍摄德清虚拟IP旅游宣传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飞扬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66号天廊T66,1610室            

被投诉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商会大厦5楼505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新桥村白堍北村20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东街1号B楼8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飞扬广告有限公司对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拍摄德清虚拟IP旅游宣传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XRDQ-2023-JC5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投诉书。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投诉书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符合条件的投诉书,并于当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8月4日开展评审活动,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北京飞扬广告有限公司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3年8月8日收到质疑函,后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北京飞扬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质疑答复。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如下:
(1)“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中:
“C.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或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需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2)“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七)竞标无效的情形”中:
“(16)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采用本采购文件的格式;
(17)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填写完整的;
(18)供应商未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
相关供应商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下:(略)
经审查,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要求相关供应商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采购人”处填写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虽然相关供应商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在“采购人”处填写了“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而没有按规定填写采购人的名称,但是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采购项目为“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拍摄德清虚拟IP旅游宣传片采购项目”,且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已经加盖单位公章加以确认。相关供应商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规范填写的情形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浙江反射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范填写“采购人”的瑕疵,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未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澄清。本机关对上述问题予以指正。

六、处理日期:2023年09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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