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办公地点:济南市章丘区政府服务大厅5层

办公电话:0531-********

(一)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等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道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执法事项: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法律】《慈善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 根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6)根据【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强制

1.执法事项: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5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确认

1.执法事项: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的依据:【法律】《慈善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1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给付

1.执法事项: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行政给付的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3)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5)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6)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7)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8)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

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子以保障。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9)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10)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

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十六):

“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1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14)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1.执法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的依据:济民发〔2022〕11号《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发〔2018〕140 号《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济民发〔2022〕11号《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 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 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镇(街道)的;(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 工作的。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济民发〔2018〕140 号《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四、资金保障和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认真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 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1.执法事项(残疾人“两项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济政发〔2016〕11号《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27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资金保障和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认真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 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行政检查

1.执法事项: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1.执法事项:

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慈善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六)行政奖励

1.执法事项: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社会救助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的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1)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

部令第49号)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1.执法事项:养老机构评估、养老机构备案。

评估备案的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

部令第49号)

《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1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强开进行综合评价。”

《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1号)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执法事项: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主持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接受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的印章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慈善法》,【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四十八条、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等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道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执法事项: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法律】《慈善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 根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6)根据【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强制

1.执法事项: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5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确认

1.执法事项: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的依据:【法律】《慈善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1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给付

1.执法事项:特困人员供养给付,临时救助给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行政给付的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3)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5)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6)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7)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8)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

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子以保障。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9)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10)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

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十六):

“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1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14)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36号)“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1.执法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的依据:济民发〔2022〕11号《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发〔2018〕140 号《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济民发〔2022〕11号《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 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 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镇(街道)的;(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 工作的。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济民发〔2018〕140 号《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四、资金保障和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认真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 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1.执法事项(残疾人“两项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济政发〔2016〕11号《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27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资金保障和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认真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 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行政检查

1.执法事项: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1.执法事项:

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慈善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六)行政奖励

1.执法事项: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社会救助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的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送达行政给付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⑤办理期限为30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调查,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或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填写相应的核实调查表;

③公示或委托申报机构对拟批准享受行政给付的对象进行公示;

④起草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决定书,拟予以行政给付的,还应编写行政给付方案;

⑤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审核岗位职责:

①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审查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行政给付方案进行审核;

②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②签署予以或不予以行政给付的审定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期限为30天。

4、执法责任:

(1)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

部令第49号)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

第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1.执法事项:养老机构评估、养老机构备案。

评估备案的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

部令第49号)

《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1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强开进行综合评价。”

《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1号)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执法事项:

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主持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接受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的印章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律】《慈善法》,【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民政事务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办公室

合法性审查人员:于兴超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决定人:赵延龙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六条,【部委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9月12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48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四十八条、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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