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枞阳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枞阳县枞阳镇浮山路;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562-*******。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枞阳县桐桂苑小区第一栋二楼(枞阳县财政局原办公楼斜对面);
联系人:汪秀华;
电话:152*****166。
二、原公告主要信息
(一)项目名称: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19CGSF204;
(三)首次公告日期:2019年9月27日;
三、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序号三
三 | 设备耗材费 | 项 | 1 | ||||
1 | 服装等劳保用品费 | 人 | 70 | 3 |
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序号四
四 | 绿化养护 | m2 | 3.00元/平方米 | 12×3 | ******.00 | 绿化养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
更正为:
四、项目联系人
(一)项目联系人:0562-*******;
(二)联系电话:吴先生。
招标文件中与之相关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枞阳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0月12日
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安庆市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19年10月31日。
三、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CGSF204)(以下简称本项目)。
四、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串通个别专家投标。
事实依据: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挂靠资质,在2019年10月25日“枞阳县人民政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通个别专家,以收买专家方式影响综合评分中有针对性打分。针对我司主观评审得分明显过低,以致我司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遭受到不公平、公正评审待遇。我司对综合评分结果提出质疑,并请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采购人、第三方代理机构在本次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料中调取查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二:中标公告违法、违规。
事实依据:2019年10月25日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只公告了一家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未公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明显存在和排斥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资格。属违法违规。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第十六条评审细则第十小条评标程序第3款评审结束后,所有投标人的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列,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由得分相同的投标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编制文字表述错误 。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条第二小条1款1.甲方对上月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乙方、方将发票、收款人、开户行、银行账号、考核结果、金额等提交结甲方审核,并经甲方。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财政部门拨付。
质疑请求: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挂靠资质,串通个别专家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了我公司利益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进行查证,依据招标文件第十六条评审细则(六)小条第2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要求重新公开招投标,以示公平公正。
五、质疑答复
(一)情况说明
质疑供应商于2019年10月28日递交了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CGSF204)的质疑函,并于2019年10月30日准备递交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CGSF204)质疑函(二次)。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将相关内容整理后按照规定的格式,于2019年11月5日前重新递交正式的质疑函。质疑供应商于2019年10月31日递交了正式的质疑函,2019年11月8日撤回了部分质疑事项。
本质疑答复依据质疑供应商2019年10月31日递交的质疑内容进行答复,撤回的质疑事项不予以答复。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4.招标文件第十二条第(四)项“3.投标人认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5.中标公告中第二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审资料和中标公告。
(三)具体内容
1.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2.关于“质疑事项一”的答复
质疑事项属于主观猜测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挂靠资质,串通个别专家的情形,质疑供应商认为其评审得分明显过低,遭受到不公平、公正评审待遇的情况没有事实依据。
3.关于“质疑事项二”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中的信息发布内容只有中标公告没有中标公示,不存在违法违规。
4.关于“质疑事项三”的答复
质疑事项为质疑招标文件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等规定,其质疑事项应在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本质疑事项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不予以答复。
综上,质疑供应商请求本项目废标,并重新招标的理由不成立。
六、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枞阳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名称:枞阳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答复质疑的日期:2019年11月8日
标签: 物业服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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