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号

洛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号

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第13号

投诉人: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6号松日鼎盛大夏21A、D

法定代表人:孙剑峰 联系电话:0755-********

授权代表人:张世琅 联系电话:199*****811

被投诉人1:洛阳古墓博物馆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朱世伟 联系电话:0379-********

被投诉人2:翔风工程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龙泉大厦综合办公楼1幢21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文艺杰 联系电话:0379-********

一、基本情况

受洛阳古墓博物馆委托,翔风工程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代理的“洛阳古代艺术博物馆馆藏精品壁画及墓葬数字化建设项目(洛采公开-2023-131)”于7月4日发布了采购公告,7月31日,投标人深圳积木易搭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8月8日,翔风工程管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8月14日向洛阳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一)投诉具体事项1: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审查与评审标准”的综合标评审参数要求“企业业绩 投标人提供 2020 年 1月1日以来同类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1.5 分,最高得3分。(注: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扫描件、网页公示截图)”,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在全国各省政府采购网均无2020年1月1日以来同类业绩中标公示信息(除本项目中标公示信息外),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扫描件、网页公示截图将无法实现,故该项评分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应无法得分。

(二)投诉具体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审查与评审标准”的综合标评审参数要求“人员配备1.项目组成员中每有一名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加1分,最高得2分;...注:须提供人员证书、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格人员数据库中无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故该项评分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应无法得分。

(三)投诉具体事项3: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西安鼎轩昇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和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存在管理关系,两家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投诉具体诉求: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嫌疑;“西安鼎轩昇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存在管理关系,两家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应当取消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代理机构对于我公司提出质疑的回复文不对题,敷衍了事,未正视我公司质疑事项,对政府采购相关事项不作为、不尽职尽责处理,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投诉后,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相关具体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对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企业业绩信息,经在相关网站查询,企业业绩真实有效,不存在造假嫌疑,故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2: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成立。

审查意见: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但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得分应扣除。

理由:中标供应商“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的2名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人员证书真实,不存在造假嫌疑,2名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为返聘人员,提供了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说明。但未提供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为其2人缴纳的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故此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人员配备参数得分2分扣除。

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得分85.89分,扣除2分后得83.89分,对排序和中标结果没有影响。

(三)投诉事项3: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查,西安鼎轩昇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静川文物保护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四、审查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及诉求作出如下决定:

1、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两项投诉。

2、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中标结果有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其他投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的不予答复。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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