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 招 标 编 号 : YTSSXMGL-2023-0901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山 东 省 ,聊 城 市本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 已 由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案 机 关 批 准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其 他 资 金 其 他 , 招 标 人 为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招 标 方 式 为 公 开 招 标 。
规 模 : 此 次 出 租 房 屋 位 于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兴 华 路 与 昌 润 路 交 叉 口 东 50米 路北 四 楼 , 总 面 积 约 540平 方 。范 围 : 本 招 标 项 目 划 分 为 1个 标 段 , 本 次 招 标 为 其 中 的 :(001)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 (001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能 力 要求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获 取 时 间 : 从 2023年 09月 11日 00时 00分 到 2023年 09月 14日 17时 00分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或 网 上 购 买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 无 资 格进 行 投 标 或 谈 判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09月 15日 14时 30分递 交 方 式 : 聊 城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庐 山 路 15号 办 公 楼 903室 纸 质 文 件 递 交开 标 时 间 : 2023年 09月 15日 14时 30分开 标 地 点 : 聊 城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庐 山 路 15号 办 公 楼 903室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为 /。招 标 人 :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地 址 :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联 系 人 : 王 书 记电 话 : 18596351589电 子 邮 件 :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宇 彤 盛 世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华 能 路 19号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2号 楼联 系 人 : 魏 经 理电 话 : 15552164498电 子 邮 件 : sdytssgs163.com招 标 人 或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名
招 标 人 或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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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山 东 宇 彤 盛 世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
询 价 文 件第 一 部 分 询 价 公 告 ................................................................................2第 二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三 部 分 采 购 说 明 ................................................................................9第 四 部 分 公 开 报 价 评 审 成 交 ....................................................15第 五 部 分 授 予 合 同 ............................................................................17第 六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本 格 式 仅 供 参 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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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文 件第一部分询价公告一 项 目 名 称 :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二 项 目 编 号 : YTSSXMGL-2023-0901三 采 购 项 目 情 况 :项 目 内 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最 低 限 价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及 其 他 组 织 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8.5万 元 /年
四 获 取 询 价 文 件1 报 名 及 获 取 文 件 时 间 : 2023年 09月 14日 17:00:00前 。地 点 : 山 东 宇 彤 盛 世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聊 城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庐 山 路 15号 办 公 楼 903室 。2 报 名 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或 网 上 购 买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 无 资 格 进 行 投 标 或 谈判 。 注 : 报 名 的 成 功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 供 应 商 最 终 资 格 的 确 认 以 资 格 后 审为 准 。3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 现 场 购 买 或 网 上 购 买 ,0元 /份 , 售 后 不 退 。领 取 采 购 文 件 时 提 供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请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自 然 人 请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本 人 签 字 以 上 证 书 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以 自 然 人 报 名 的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授 权 委 托 书即 可
五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1 时 间 : 2023年 09月 15日 14:00:00至 2023年 09月 15日 14:30:00 北 京 时 间 2 地 点 : 聊 城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庐 山 路 15号 办 公 楼 903室六 报 价 时 间 及 地 点1 时 间 : 2023年 09月 15日 14:30:00 北 京 时 间 2 地 点 : 聊 城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庐 山 路 15号 办 公 楼 903室七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联 系 人 :王 书 记 联 系 电 话 :18596351589地 址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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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文 件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山 东 宇 彤 盛 世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刘 经 理 联 系 电 话 :15562836230地 址 :山 东 宇 彤 盛 世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09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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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文 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内 容 规 定1 项 目 名 称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2 采 购 人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3 采 购 内 容 及 采购 要 求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房 屋 租 赁 具 体 要 求详 见 本 询 价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
4 租 赁 期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一 年5 租 房 押 金 五 万 元6 资 质 要 求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7 采 购 方 式 询 价8 最 低 限 价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 8.5万 元 /年 9 房 屋 性 质 集 体
10 付 款 方 式 签 订 合 同 三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全 款11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12 报 价 有 效 期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90日 历 天 。13 供 应 商 资 质 资格 要 求 的 证 明材 料 和 情 况 说明 1.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请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自 然 人 请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本 人 签 字
询 价 文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或 法 定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见 附 件 以 自然 人 投 标 的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提 供 注 : 以 上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要 求 提 供 , 否 则 将 被 视为 无 效 投 标 , 不 再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 上 述 证 件 放 入 档 案 袋 中 可 不 密 封 ,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给 工 作 人 员 , 以备 审 查 , 逾 期 送 达 的 不 予 接 收 。 所 有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对 资 质 证 件 的 真 伪 有 效 性 负 法 律 责 任 。 若相 关 证 件 处 于 年 审 状 态 , 携 带 相 关 审 核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 可 视为 携 带 该 证 件 。14 询 价 保 证 金 1.5万 元 本 项 目 仅 接 受 保 函 15 供 应 商 提 出 问题 的 截 止 时 间 供 应 商 对 询 价 文 件 踏 勘 现 场 有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 需 采 购 人 解 答或 者 答 疑 时 , 应 于 获 取 文 件 1日 内 提 出 疑 问 , 同 时 将 电 子 版 文件 以 电 子 邮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15562836230163.com。投 标 企 业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询 问 或 者 疑 问 , 视 为 认 同 询 价 文件 以 及 答 疑 文 件 内 的 所 有 要 求 , 投 标 企 业 未 按 照 询 价 文 件 解
答 或 者 答 疑 要 求 报 价 的 , 后 果 自 负 。16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一 份 提 交 内 容 全 部 加 盖 公 章 并 按 要 求 在 固 定 时间 前 递 交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17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2023年 09月 15日 14:30:0018 询 价 时 间 2023年 09月 15日 14:30:0019 询 价 地 点 聊 城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庐 山 路 15号 办 公 楼 903室20 询 价 小 组 询 价 小 组 : 由 3人 及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1 评 审 办 法 本 次 询 价 采 用 最 高 评 标 价 法 。
22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确 定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并 且 报 价 最 高 的 原 则 , 推荐 成 交 供 应 商 候 选 人 。23 代 理 服 务 费 代 理 服 务 费 :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按 固 定 价 三 千 元 收 取 , 由 成 交山 东 宇 彤 盛 世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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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文 件 供 应 商 承 担 。本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询 价 公 告 中 所 叙 述 的 项 目 。1 采 购 人 系 指 聊 城 市 东 昌 府 区 古 楼 办 事 处 聂 庄 居 民 委 员 会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山 东 宇 彤 盛 世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供 应 商 系 指 登 记 领 取 采 购 文 件 参 与 询 价 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企 业。 4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系 指 由 询 价 小 组 对 各 供 应 商 综 合 评 审 后 , 评 选 出 的 对 竞 争 性
询 价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强 报 价 合 理 且 有 能 力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 遵守 响 应 文 件 和 询 价 时 的 承 诺 , 赢 得 或 潜 在 赢 得 供 货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1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 符 合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中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2 按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资 质 文 件 并 真 实 有 效 3 在 以 往 的 政 府 采 购 及 投 标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和 违 约 行 为 4 遵 守 民 法 典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报 价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及
完 整 性 , 以 使 其 报 价 对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其 报 价 可 能 被 询 价 小 组 否 决 。 一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1 报 价 函2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3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文 件4 报 价 表5报 价 一 览 表 供 应 商 需 完 整 填 写 报 价 表 中 的 项 目 , 否 则 由 此 导 致 报 价 不 全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5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加 以 说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 二 报 价 文 件 的 语 言 要 求 及 计 量 单 位1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应 使 用 标 准 简 体 中 文 。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交 用 其 他 语 言 印 制 的 资 料
,但 必 须 译 成 中 文 , 在 有 差 异 和 矛 盾 时 以 中 文 材 料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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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文 件2 除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报 价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须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定 计 量 单 位 。 三 报 价 文 件 的 格 式 要 求1 报 价 文 件 一 律 用 A4纸 打 印 并 按 规 定 加 盖 公 章 及 法 人 章 , 扫 描 文 件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发送 至 代 理 机 构 电 子 邮 箱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2 报 价 一 览 表 明 细 报 价 表 用 A4幅 面 , 单 独 收 费 的 部 件 及 其 他 费 用 请 单 独 列 明,否 则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另 外 收 取 3 报 价 文 件 需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4 报 价 文 件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和 增 删 , 错 漏 处 如 有 修 改 ,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签 字 和 盖 章
5 报 价 文 件 因 字 迹 不 清 晰 或 表 达 不 清 楚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负 责 6 本 次 采 购 仅 接 受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的 报 价 文 件 四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不 适 用 本 次 采 购 1 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文 件 密 封 ,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在 报 价 文 件 袋 正 面 完 整 填 写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2 请 供 应 商 另 外 准 备 三 份 报 价 一 览 表 和 明 细 报 价 表 单 独 密 封 在 文 件 袋 内 , 与 报价 文 件 同 时 提 交 ,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在 封 面 完 整 填 写 各 项 目 。 五 报 价 文 件 的 递 交1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前 附 表2 递 交 地 点 : 详 见 前 附 表
3 供 应 商 代 表 必 须 在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报 价 文 件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 在 截 止 时 间 后递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 如 因 采 购 文 件 的 修 改 , 提 前 或 推 迟 截 止 时 间 的 , 则 按 采 购 代 理机 构 通 知 的 时 间 递 交 4 供 应 商 递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不 予 以 退 还 。 六 报 价 要 求1 报 价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报 价 中 应 包 含 人 工费 管 理 费 利 润 税 金 等 费 用 ,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以 及 税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2 报 价 一 览 表 和 明 细 报 价 表 不 允 许 涂 抹 修 改 , 表 中 相 应 内 容 的 报 价 必 须 计 算正 确 如 果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 以 大 写 为 准 如 果 单 价 和 总 价 不 符 , 以 单 价 为 准 , 但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 结 算 方 式 : 据 实 结 算 , 结 算 价 以 采 购 内 容 为 准 。
4 不 保 证 最 低 价 成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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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价 文 件1 自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之 日 起 报 价 有 效 期 为 90天 。 报 价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比 本 须 知 规 定 的 有 效 期短 的 , 其 报 价 文 件 无 效 2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报价 有 效 期 。 供 应 商 可 以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拒 绝 或 接 受 上 述 要 求 。 拒 绝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有 权收 回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相 应 延 长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修 改 报 价 文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各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参 与 本 次 询 价 项 目 的 所 有 费 用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一 本 次 询 价 的 解 释 权 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释 为准 二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未 作 须 知 明 示 ,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所 做 解 释 以 相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
第三部分采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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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公开报价评审成交1 时 间 : 见 公 告地 点 : 见 公 告2 检 查 报 价 文 件 : 由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检 查 各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询 价 文 件 3 唱 价 : 由 工 作 人 员 对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当 众 开 启 文 件 , 并 按 领 取 采 购 文 件 顺 序宣 读 报 价 一 览 表 。4 记 录 员 将 唱 价 内 容 记 录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在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组 成 询 价 小 组 , 其 成 员 由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以 及 采 购 人 代 表 等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一 评 审 原 则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效 益 为 本 次 询 价 的 的 基 本 原 则 , 询 价 小 组 将 按 照 这 一 原 则的 要 求 ,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各 供 应 商 。 同 时 , 在 询 价 过 程 中 恪 守 以 下 原 则 :1 客 观 性 原 则 : 询 价 小 组 将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认 真 评审 。 对 报 价 文 件 的 评 审 仅 依 靠 报 价 文 件 本 身 , 而 不 依 靠 报 价 文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因 素 。2 统 一 性 原 则 : 询 价 小 组 将 按 照 统 一 的 评 审 方 法 , 用 同 一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3 独 立 性 原 则 : 询 价 工 作 在 询 价 小 组 内 部 独 立 进 行 , 不 受 外 界 任 何 因 素 的 干 扰 和 影响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对 出 具 的 推 荐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4 保 密 性 原 则 : 询 价 小 组 及 熟 知 情 况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将 保 守 评 审 过 程 的 秘 密 及 供应 商 的 商 业 秘 密 。5 综 合 性 原 则 : 询 价 小 组 将 综 合 比 较 分 析 评 审 各 供 应 商 的 各 项 指 标 , 而 不 以 单项 指 标 的 优 劣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二 评 审 方 法本 次 询 价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并 且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 推 荐 成 交 供 应 商 候 选 人 。1 初 步 评 审 , 确 定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1 符 合 本 采 购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规 定 , 。 2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其 报 价 视 为 无 效 , 并 将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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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供 应 商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造 成 损 失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索 赔 的 权 利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供 应 商 应 予 以 赔 偿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格 资 质 文 件 不 真 实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向 监 管 机 构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在 整 个 询 价 过 程中 , 供 应 商 有 企 图 影 响 询 价 结 果 的 活 动 供 应 商 串 通 报 价 供 应 商 在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报 价 提 供 的 报 价 文 件 不 完 整 报 价 文 件 未 按 询 价 文 件 的 规 定 签 署 未 按 规 定 报 价 , 报 价 文 件 中 未 报 出 明 细 报 价 付 款 方 式 质 保 期 不 满 足 采 购 要 求 技 术 文 件 部 分 未 列 出 详 细 技 术 指 标
供 应 商 对 询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未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2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不 适 用4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处 理 方 法1 如 出 现 供 应 商 都 不 合 格 串 通 报 价 导 致 询 价 小 组 无 法 询 价 或 所 有 报 价 均 超 出 预 算时 , 询 价 小 组 有 权 停 止 询 价 , 否 决 所 有 报 价 文 件 , 采 购 人 另 行 采 购 。2 本 项 目 当 满 足 询 价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时 , 有 一 家 或 两 家 供 应 商 报 价 不 低 于 限价 , 报 价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中 标 。
1 询 价 小 组 将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所 有 合 格 供 应 商 。2 询 价 小 组 人 员 应 忠 于 职 守 廉 洁 自 律 秉 公 办 事 不 徇 私 情 。3 在 对 报 价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对 监 管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询 价 小 组 其 他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报 价 无 效 。4 采 购 人 不 得 发 表 具 有 歧 视 性 倾 向 性 的 意 见 。5 为 保 证 询 价 的 公 正 性 ,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供 应 商 或 与 询 价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的 人 员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 在 询 价 工 作 结 束 后 , 凡 与 询 价 有 关 的 任 何 人 , 不 得 将 询 价 情 况 扩散 出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以 外 。6 询 价 结 束 后 , 询 价 小 组 人 员 应 将 全 部 资 料 整 理 上 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严 禁 将 询 价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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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中 的 任 何 资 料 向 供 应 商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7 询 价 小 组 对 各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8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 对 所 发 表 的 意 见 承 担个 人 责 任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发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通 知 书 作 为 签 订 合同 的 重 要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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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授予合同1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按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通 过 对 样 品 进 行 检 测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察 等 方 式 改变 评 审 结 果 。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向 成交 供 应 商 签 发 成 交 通 知 书 , 并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制 定 的 媒 体 上 同 时 进 行 公 告。
4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按 照 询 价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合 同 。 询 价 问 价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以 及 询 价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均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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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性质为 ,证号 ,甲方保证出租该房的合法性。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租金大写 元/月。租房保证金大写元,在本合同到期时,房屋无损坏且各项费用结清后三日内甲方将租房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每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与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于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建筑结构完好,设施均能正常使用,并负责该房屋的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第六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承诺房屋用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用途。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承担该房屋相关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业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附属设施,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不得改变
房屋结构。租赁期满后,房屋内由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乙方自行拆除带走,并将房屋恢复原样。第九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分租该房屋,如确属必要,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第十条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房屋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将续租意向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要求。第十一条租赁期内, 一方要求提前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设施如下:空调 台,热水 台,电视 台,冰箱 台,床 张,电风扇 台,沙发组,餐桌 张,写字台张以及部分家具。以上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经乙方检验后认可签字生效。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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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如损坏,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负责修理好并能正常使用交予甲方,否则按价赔偿。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电器损坏由乙方自行修理。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第十三条本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出租此房已征得共有权人同意。第十五条合同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本合同签订时水表读数 度,电表读数 度,煤气表读数 度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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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确 保 租 赁 房 屋 的 安 全 要 求 , 明 确 在 生 产 经 营 及 生 活 中 双 方 的 安 全 责 任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自 愿 达成 如 下 规 定 , 由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以 下 安 全 协 议一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对 双 方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二 甲 方 提 供 位 于的 房 屋 租 赁 给 乙 方 , 在 租 赁 期 间 乙 方 为 安 全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 乙 方 在 使 用 房 屋 时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以下 内 容 , 保 障 使 用 安 全 。1 乙 方 在 房 屋 交 付 时 发 现 房 屋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或 不 具 备 正 常 安 全 合 理 使 用 条 件 的 , 及 时向 甲 方 提 出 , 由 甲 方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或 修 复 , 以 满 足 正 常 安 全 合 同 使 用 目 的 。2 乙 方 应 按 照 各 类 家 具 水 电 煤 气 设 备 管 线 仪 表 物 品 的 使 用 方 法 , 并 规 范 操 作 。 掌握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自 救 和 逃 生 基 本 知 识 。 在 使 用 房 屋 期 间 应 注 意 观 察 房 屋 及 屋 内 外 设 备 是 否 存 在 安全 隐 患 , 在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时 , 应 当 及 时 向 甲 方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3 乙 方 应 对 承 租 房 屋 及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物 品 进 行 合 理 且 妥 善 的 照 管 , 因 乙 方 照 管 /保 管 不力 或 不 正 当 使 用 , 致 使 承 租 房 屋 毁 损 灭 失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类 物 品 损 失 的 ,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在 承 租 房 屋 内 严 禁 存 放 及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危 险 品 及 其 他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物 品 。 禁止 使 用 煤 炉 酒 精 炉 煤 气 炉 等 明 火 设 备 。5 乙 方 须 遵 守 安 全 用 电 等 相 关 规 定 , 室 内 禁 止 电 动 车 电 池 充 电 , 严 禁 私 拉 乱 接 电 线 , 乙方 自 行 购 置 的 电 器 或 其 他 设 备 应 当 合 格 且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并 与 甲 方 提 供 的 水 电 气 接 口 及 荷 载 相匹 配 。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热 得 快 没 有 自 动 断 电 保 护 装 置 的 电 水 壶 电 水 杯 伪 劣 接 线 板 电 器 等 违规 电 器 , 违 反 规 定 按 甲 方 有 关 制 度 处 置 。 乙 方 的 电 器 在 使 用 中 一 旦 出 现 问 题 , 发 生 事 故 , 由 乙 方负 完 全 责 任 。6 房 屋 离 人 时 必 须 拔 掉 电 源 插 头 , 关 掉 电 源 开 关 , 保 证 安 全 用 电 。7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令 , 法 规 和 政 策 , 不 得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及 危 害 公 共安 全 的 活 动 , 这 类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容 留 传 销 人 员 吸 毒 或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走 私 或 贩 卖 毒 品 卖 淫 组 织 卖 淫 或 强 迫 他 人 卖 淫 容 留 卖 淫 人 员 赌 博 或 聚 众 赌 博 开 设 赌 场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或罪 犯 提 供 庇 护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或 国 防 安 全 的 间 谍 活 动 迷 信 活 动 传 播 邪 教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及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 。8 乙 方 应 当 遵 守 甲 方 规 定 和 文 明 规 范 , 具 体 的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善 意 与 邻 里 相 处 不 大
声 喧 哗 不 制 造 噪 音 或 影 响 他 人 安 定 居 住 的 声 响 , 爱 护 公 共 财 产 或 共 有 部 分 , 如 不 践 踏 草 坪 不破 坏 共 用 设 施 不 准 在 公 用 部 位 堆 放 杂 物 垃 圾 , 不 恶 意 占 用 或 堵 塞 通 道 不 任 意 涂 画 等 。 爱 护公 共 区 域 的 环 境 卫 生 , 如 不 乱 扔 垃 圾 不 随 地 吐 痰 等 。 按 照 公 共 财 产 或 共 有 部 分 的 性 质 合 理 使 用该 等 部 位 。9 乙 方 对 承 租 房 屋 不 享 有 处 分 权 。 承 租 房 只 能 乙 方 自 己 使 用 , 乙 方 不 得 私 自 转 让 承 租 房 屋及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的 家 具 水 电 气 设 备 管 线 仪 表 及 其 他 物 品 。 一 经 发 现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承 租 合同 , 收 回 房 屋 , 并 保 留 追 究 其 责 任 的 权 利 。10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迁 移 房 屋 内 外 的 水 电 仪 表 及 管 线 。 甲 方 同 意 迁 移的 , 双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照 有 关 机 关 的 规 定 及 要 求 , 迁 移 后 的 仪 表 及 管 线 应 符 合 安 全 规 范 。11 房 屋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人 是 该 房 屋 实 际 管 理 人 , 该 房 屋 内 发 生 的 所 有 安 全 事 故 , 都 由 承 租人 全 部 承 担 , 与 出 租 方 无 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高 空 抛 物 , 水 电 使 用 不 当 , 在 房 屋 内 摔 倒 等 给 承 租 人及 同 住 人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出 租 方 都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2 不 得 破 坏 甲 方 代 为 配 备 消 防 用 品 , 不 得 占 用 消 防 通 道 , 一 经 发 现 违 反 规 定 的 将 追 究 法 律责 任 。
13 乙 方 严 禁 在 租 赁 范 围 内 和 甲 方 规 定 范 围 内 动 用 明 火 包 括 焚 烧 废 纸 等 可 燃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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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乙 方 不 得 在 承 租 房 屋 内 自 杀 相 约 自 杀 或 因 自 己 原 因 造 成 他 人 自 杀 。15 不 得 进 行 其 他 未 在 上 述 规 定 中 的 会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的 行 为 不 得 配 置 有 安 全 隐 患 的 设 施 。乙 方 在 生 产 经 营 及 生 活 中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 造 成 一 切 生 产 经 营 及 生 活 的 安 全 事 故 或 第 三 人 损 害的 , 由 乙 方 负 完 全 责 任 , 均 与 甲 方 无 关 。三 其 他 约 定 :四 本 协 议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签 字 并 按 手 印 : 乙 方 签 字 并 按 手 印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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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本 格 式 仅 供 参 考 正 副 本 项 目报 价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全 称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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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报 价 一 览 表项 目 编 号 :总 报 价 元 大 写 :小 写 :租 赁 期 只 填 满 足 或 偏 离
付 款 方 式 只 填 满 足 或 偏 离 采 购 文 件 认 同 程 度 只 填 响 应 或 不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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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1.政 府 采 购 诚 信 承 诺 书 附 件 2.报 价 函 附 件 3.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件 4.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2.4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1 营 业 执 照 2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表 。 详 见 附 件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 格 式 自 拟 5.供 应 商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6.商 务 部 分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 格 式 自 拟 1 投 标 人 情 况 介 绍 主 要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生 产 规 模 经 营 业 绩 等 2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3 询 价 文 件 其 它 规 定 或 者 供 应 商 认 为 应 介 绍 或 者 提 交 的 资 料 文 件 和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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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诚 信 承 诺 书 采 购 人 :我 公 司 供 应 商 名 称 已 详 细 阅 读 了项 目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文 件 , 自 愿 参 加 本 次 询 价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一 诚 信 报 价 , 材 料 真 实 。 我 公 司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报 价 内 容 均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保 证 不 出 借 或 者 借 用 其 他 企 业 资 质 ,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报 价 , 不 弄 虚 作 假
二 遵 纪 守 法 , 公 平 竞 争 。 不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哄 抬 价 格 , 不 排 挤 其 他 供 应商 , 不 损 害 采 购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等 及 其 他 参与 采 购 活 动 的 人 员 行 贿 或 采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成 交 三 不 捏 造 事 实 或 借 用 他 人 名 义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质 疑 和 投 诉 , 不 以 质 疑 或 投 诉 为 名排 挤 竞 争 对 手 , 干 扰 政 府 采 购 秩 序 四 若 成 交 后 , 将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不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有 悖于 采 购 结 果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严 格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不 降 低 合 同 约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及 相 关服 务 , 不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终 止 合 同 , 或 者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若 有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我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取 消 询 价 资 格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没收 询 价 保 证 金 媒 体 通 报 1 3年 内 禁 止 参 与 聊 城 市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等 处 罚 如 已 成 交 的
,自 动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 并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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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 承 诺 书 做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必 备 要 件 ,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否则 视 为 未 实 质 上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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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报 价 函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企 业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我 方 自 愿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名 称 编 号 为 的 询 价 活 动 , 为 此 , 我 方 就 本 次 询 价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阅 全 部 采 购 文 件 , 同 意 采 购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2 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
3 若 成 交 , 我 方 将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和 响 应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4 我 方 不 是 采 购 人 的 附 属 机 构 在 获 知 本 项 目 采 购 信 息 后 , 与 采 购 人 聘 请 的 为 此 项目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公 司 以 及 其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5 响 应 文 件 自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报 价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日 。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供 应 商 全 称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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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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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采 购 人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我 公 司 的 姓 名 职 务 或 职 称 为 我 公 司 本 次项 目 的 授 权 代 表 , 代 表 我 方 办 理 本 次 报 价 询 价 签 约 等 相 关 事 宜 , 签 署 全 部 有 关 的 文件 协 议 合 同 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委 托 期 限 :
。 被 授 权 人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不 因 授 权 撤 销 而 失 效 。授 权 代 表 无 权 转 让 委 托 权 。 特 此 授 权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附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以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部 门 : 职 务 :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6山 东 明 信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营 业 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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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格 式 自 拟 。注 : 以 上 文 件 格 式 由 投 标 人 自 拟 。
投 标 人 名 称 : 审 查 内 容 备 注 请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或 在 划 1.营 业 执 照 是 否 提 供 : 是 否 2.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书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见 附 件 是 否 提 供 : 是 否 3.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可 证 或 经 营 许 可 备 案 证 是 否 提 供 : 是 否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询 价 小 组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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