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枝菌根真菌培养室光照系统维修招标公告
丛枝菌根真菌培养室光照系统维修招标公告
丛枝菌根真菌培养室光照系统维修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9月
目录
1
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委托,对下述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贵公司前来参加。
1、项目名称:丛枝菌根真菌培养室光照系统维修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ZGGJ-BJ08-********
3、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4、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农科大厦A座
5、采购人联系方式:张淑彬 010-********
6、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7、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
8、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存010-********-823
9、采购内容:丛枝菌根真菌培养室光照系统维修采购项目相关货物采购;
10、数量:1项
11、本次磋商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项目采购用途:采购人自用
13、简要技术要求:丛枝菌根真菌培养室光照系统维修采购项目所需制冷机组1套,培养架7套,除湿机组1套。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部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分细则详见磋商文件)
14、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15.0968万元。
1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的磋商。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6、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8日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17、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
18、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方式:(1)供应商须先在线申请(申请链接:http://101.200.176.189/qpoaweb/prg/gys/baoming.aspx?id=6811jRlo)完成“供应商信息登记”并形成“项目口令”(不作为报名成功的依据);上传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在线申请成功后按照“供应商信息登记系统”要求将标书款汇至我公司指定账户;
(3)汇款成功并经我公司确认收款后凭借“项目口令”自行下载本项目电子版竞争性谈判文件。
(4)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或成交与否均不予退还。竞争性谈判文件电子版与书面谈判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20、磋商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09:30(北京时间)
21、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9月22日09:30(北京时间)
2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磋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会议室
23、评标方法和标准: 综合评分法;
24、项目联系人:张存
25、联系方式:电话:010-********-823
备注:
1、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发布。
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1
磋商文件中加“*”号的条目为强制性要求。“*”号条目内容若有缺失或者无效,将导致响应视为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该“*”若加在标题处,则该标题下所有涵盖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若加在正文段落处,则该段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表中的条款号对应供应商须知中的条款号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
条款号 | 内容 |
1.1.1 | 采购代理机构: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 联系人:张存 电话:010-********-823 |
1.1.2 |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农科大厦A座 联系人:张淑彬 联系电话:010-******** |
5.1 |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均应当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 |
*9 |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递交 递交方式: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或有效的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保证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账户名称: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地支行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0.1 | 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11.4 |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 (注:电子文档为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彩色),格式采用PDF格式,并在载体上注明项目名称、包号及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12.4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9月22日09:00-09:30(北京时间)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0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会议室 |
15.1 | 开启时间:2023年9月22日09:30(北京时间)。 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会议室 |
16 | 踏勘: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踏勘地点:/。 |
22.1 |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 / 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 / %的履约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采购人可接受的银行保函/或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1)出具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详见附件10) |
27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按固定价格向成交人收取成交服务费用6000元。 |
适用于供应商须知的增加或者说明的变动: | |
一 | 其他 |
*1 | 附件6的内容中: 在响应文件正本中须提供正本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6-3)(如果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附件6-3可以不提供,须提供正本的法人身份证明) |
2 | 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有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2.1 | 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其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
2.2 | 除非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如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视为小微企业。 |
2.3 |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2.4 | 如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基于扶持政策对价格进行扣除后评审或者利用联合体优势而获取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大型企业。 |
二 | 磋商文件带有“*”符号的或者标明必须满足的条款均为重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对这些主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的任何偏离将视为无效响应。 |
*1 | 供应商如果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在任何时候采购人都有权否决其响应,并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
2 | 供应商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依据本身情况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对于那些可以用量化的形式表示的条款,必须明确回答,或者以功能描述回答。 |
*3 |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附件6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
*4 | 响应文件要求有效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5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成交后不允许转包。 |
*6 | 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盖章,除特殊标注外,是指行政公章,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无效。 |
7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中小微企业选取标准: 中小微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根据磋商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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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1.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
1.1.1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1.2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1.1.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采购:
1.2.1供应商是指有生产或供应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2.3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4供应商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购买采购文件,否则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1.2.5供应商除了满足以上条款外,还需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格/资质标准要求。
1.2.6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类资质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1.2.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得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2)已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3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以向采购单位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成交。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供应商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4.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2与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4.3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1.4.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1.4.6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1.4.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成交的;
1.4.8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1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函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1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磋商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磋商文件
4.1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
4.2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4.3供应商应当注意磋商风险:如果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其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4.4供应商应检查磋商文件是否完备,如果发现有任何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在收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以便及时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5.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均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日前(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
5.2采购单位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收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5.3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5.4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采购单位发出回函予以确认。
三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6.1 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技术规范”中所有要求进行报价和详述,不得拆包进行应答和磋商。
4.2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7.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组成,包括:
附件1——磋商报价函
附件2——首次磋商报价一览表
附件3——磋商分项报价说明表
附件4——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6-1法人营业执照
6-2税务登记证书(如多证合一可不提供)
6-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6-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5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6-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附件7——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附件8——技术服务方案、承诺等其他内容
附件9——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
附件10——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
附件11——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12——《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3——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7.2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8.1所有货物或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服务的行为。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应答情形。
8.2 供应商应当在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3)上标明有关货物或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8.3 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具体需求,针对每一货物或服务内容,逐一分项报价。
8.4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种货物或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
8.5供应商的唱价原则:各供应商的报价不进行公开唱价。
9.1供应商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4凡是没有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交纳的保证金不符合本须知第9.1条、第9.3条的规定的,属于无效响应。
9.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6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9.7未成交供应商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时,须持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磋商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成交供应商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时,须持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磋商保证金收据及《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
10.1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磋商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响应文件而予以拒绝。
10.2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1.1 组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第7条规定。
11.2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印刷体、复印件无效)。
11.4 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及电子版份(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1.5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注明“正本”字样,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1.6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
11.7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三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递交
12.1响应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及电子版密封包装,且包装袋/箱正面和响应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
12.2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12.2为方便查阅,供应商应当将“首次磋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首次磋商报价一览表”字样,单独递交。“首次磋商报价一览表”中报价应当与响应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首次磋商报价一览表”价格为准。
12.3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当将“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磋商保证金”字样,单独递交。
12.4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派人送达到指定的磋商地点。
12.5 在规定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送达时间以后送达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
13.1 磋商开始以后,在磋商规定的最终报价时间内,供应商可以提出书面修改材料并及时送达,书面修改材料需有授权代表签字。
13.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13.3除供应商要求撤回文件的情况外,供应商递交的文件将留档备案,不予退还。
四 评审及磋商
1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参加评审及磋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
14.2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另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且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接到磋商小组澄清等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作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3出现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1)应交而未交/未足额交纳/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
(6)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条款要求;
(7)属于磋商文件中所列无效响应情形;
(8)供应商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重大失信记录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其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14.5评审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
15.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在通知的时间,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5.2磋商将就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等进行磋商。供应商应如实提供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说明或者补充。
15.3供应商的承诺、说明或者补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5.4在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函予以确认,并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6.1 磋商小组成员及与磋商有关的工作人员,从磋商开始到授予成交供应商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磋商的有关资料,均不得向无关的人员透露。
16.2 在磋商及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磋商小组成员、或与磋商有关工作人员的任何活动,将导致被拒绝磋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1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7.2如果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4最后报价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将被取消授予合同的资格。
五确定成交
18.1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8.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将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8.3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成交供应商。
19.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果。
19.2成交供货商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货商之后的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0.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1.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擅自撤销响应文件处理。
2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2.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 / 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 / %的履约保证金,形式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3.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24.1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24.1.1“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变相提供、接受或变相接受、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4.1.2“欺诈行为”是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后恶意串通,人为地使采购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24.2在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在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2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1供应商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过程及成交结果使其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提出质疑的期限
26.2.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6.2.2对竞争性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6.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6.3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原件。以传真形式提起质疑的,应当尽快提交质疑函原件。
26.3.1质疑函应当包括: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供应商对质疑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3.2 质疑函应当署名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手签章、人名章均无效)。
26.3.3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相关质疑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办理质疑事务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6.4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6.5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7.1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27.2成交服务费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3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27.4成交服务费应当以支票、汇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
28.1本次采购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1
1、货物技术规格要求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参数指标 | 数量 | 单位 |
1 | 制冷机组 | 1、 尺寸:365*955*1270 2、 压缩机:涡旋压缩机,双向柔性设计,低噪音。 3、 名义功率:5.1HP 4、 排气量:82.6 cc/Rev 5、 电压:380V/50Hz 6、 制冷量:14.9Kw 7、 温度:10-30℃ 8、 制冷剂:R22 9、 循环风量:1750m3/h 10、控制电器:过热继电器。 | 套 | 1 |
2 | 培养架 | 1、设备由培养架和LED补光灯组成。 | 套 | 7 |
3 | 除湿机组 | 名义除湿量:26L/D(1.08KG/H) 工况:30℃/80% 循环风量:180m3/H 额定电流:1.2A 额定电压:220V/50Hz 输入功率:0.23KW 最大功率:0.35KW 冷媒介质:R22 适用温度:5-38℃ 适用面积:10-30㎡(层高2.8M) 排水方式:直排 进风口尺寸:¢100前进后出 出风口尺寸:¢100前进后出 参考机身尺寸:≈670*350*235mm 参考重量:≈22KG | 套 | 1 |
2、项目实施要求要求
(一)产品运输、安装及验收
1.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中确定的规格型号进行供货。不得对供货的规格型号进行更换。
2.中标人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安装调试等。
3.交付使用前,供应商需对设备完成抽真空检漏保压的测试,设备还需要配合甲方完成制冷性能的测试与培养架的高度及光照测试。
3.项目安装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中标方免费提供。
4.项目产品、安装、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售后服务及技术服务和培训要求
1.本项目质保期不少于1年(特殊要求货物,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2.应明示售后服务中心地址、电话、负责人和服务组织机构,7*24小时服务。
3.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4.供货方需提供设备的全部技术资料。
(三)供货日期与供货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货物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满分为100分,详细评分标准如下:
评分项目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说明 |
价格评议 (30分) | 投标报价 | 30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注:分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供应商资信、业绩及对采购文件响应程度 (14分) | 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 | 2 | 综合考量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资信状况好、履约能力强、无违约记录的得2分;否则得0分。 |
业绩 | 10 | 供应商每有一个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得2分,最高得10分,最低得0分。需提供业绩合同主要页(含:首页、服务内容信息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原件备查。 | |
对采购文件响应程度 | 2 |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商务响应全面,响应文件编内容完整、真实、资料清晰齐全,每页有页码的得2分; 商务响应较全面,内容较完整,资料较齐全,但格式不够规范或目录不能一一对应的得1分; 内容不完整,资料不够齐全,格式不够规范,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得0分。 | |
产品技术性能、质量(30分) | 对采购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响应程度 | 20 | 有一项技术指标负偏离减2分,技术指标全部符合得满分。本项最低分0分,最高分20分。 |
对投标产品整体性能质量的评价 | 10 | 根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和投标技术响应情况,对投标产品制造工艺的技术水平、先进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评分: 技术水平先进、稳定性、安全性高,得10分; 技术较为先进、稳定性、安全性较高,得7分; 技术一般、稳定性、安全性一般,得4分; 技术落后、稳定性、安全性差,得1分。 | |
技术支持及培训和售后服务 (16分) | 技术支持能力及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 | 13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支持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安排和合理可行的培训计划。 (1)方案全面、合理、针对性强得13分; (2)方案较全面、合理、针对性较强得9 分; (3)方案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一般的得 6分; (4)方案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较差的得 2 分; (5)未提供得 0 分。 |
售后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承诺 | 13 | 供应商应提供完整详细售后服务方案; 应包括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范围,充分满采购人需求且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服务响应时间,快速应急服务方案,服务机构的设置,完善的服务承诺等。 (1)方案全面、合理、针对性强得13分; (2)方案较全面、合理、针对性较强得9 分; (3)方案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一般的得 6分; (4)方案全面性、合理性、针对性较差的得 2 分; (5)未提供得 0 分。 | |
总分 | 100 |
注: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将对该供应商的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磋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书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7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方式
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人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基础上,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70%的合同款;2023年10月31日前,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合同款。
9 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书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 质量保证
10.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0.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20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 检验和验收
11.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
11.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1.4 制造商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2 索赔
12.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2 在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2.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 延迟交货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 违约赔偿
14.1 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7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6 税费
16.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 违约解除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14.1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8.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8.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 破产终止合同
19.1 如果卖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 转让和分包
20.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0.2 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21 合同修改
21.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 计量单位
23.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 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中标人开户行基本户开具的有效的银行担保函。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应保证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有效性)。
26 合同生效和其它
26.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6.2 本合同一式 份,以中文书写,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采购合同格式
(供参考,以实际签订为准)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采购单位)以 号采购文件在国内 进行竞争性磋商。经评审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成交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成交通知书
c. 协议
d. 响应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磋商文件 (含磋商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 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整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按双方合同约定
5、本合同的合同履行期(交货期)要求及交货地点
合同履行期(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货物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质量保证期
本项目所有货物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如采购明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
采购货物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万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产地 | 单价 | 货物总价 | 其它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
合计(元) | 人民币(大写): | ¥: | |||||||
供方:(加盖印章)
授权代表: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1
致: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___份及电子版份:
1.报价一览表
2.磋商分项报价说明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附磋商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总价)。
(2)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第 号(项目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磋商文件内容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此磋商响应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供应商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我方承诺不属于供应商须知第1.2.9条中提及的任何一种情况。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与本此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_
电子邮件:
供应商名称(全称):
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日期:
1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磋商报价 (人民币/元) | 磋商保证金 (有/无) | 合同履行期(交货期) | 备注 |
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注:1、此表还应单独制作一份,并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提交。
2、此表中,磋商报价应当和附件3中的总价相一致。
附件3 磋商分项报价说明表项目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总价 |
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1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
序号 | 磋商文件页码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应答 | 偏离 (正/无/负) | 说明 |
注:本表空白,则视为参选单位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
序号 | 货物名称 | 磋商文件页码及条款号 | 技术需求 | 技术响应 | 偏离 (正/无/负)) | 说明 |
注:本表空白,则视为参选单位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1
附件6-1法人营业执照
说明:
1、供应商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法人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非法人企业,须提供经有权机关有效查验的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附件6-2税务登记证书(如多证合一无需提供)
说明:
1、供应商必须是依法纳税的企业,具有有效地税务登记证书;
2、供应商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附件6-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采购(含任何采购方式),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单位公章:
附被授权人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附件6-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注册地址 | ||||||||
经营地址 | ||||||||
单位性质 | 注册资本 | |||||||
经营范围 | 营业期限 | |||||||
员工数量 | 共人,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 ||||||||
主要业绩 | 见后 | |||||||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备注 | (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 |||||||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全称: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
附件6-5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附件6-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附件7磋商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中若成交,我们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交纳的成交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
承诺方公章: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1
附件8——技术服务方案、承诺等其他内容
(参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自行编制)
1
附件9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 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二)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五、免责交款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1
附件10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
编号: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1
附件11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19层
联系人:刘尊
移动电话:187*****551
二、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
联系人:杨阳陈浩然
移动电话:134*****033、189*****850
传真:********
邮箱:yangyang@scdb.com.cnchenhaoran@scdb.com.cn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
联系人:高路,孙莹
联系电话:********-6011、6931
移动电话:139*****161、13720094769
传真:59705606
邮箱:tailiwendy@126.com
1
附件12: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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