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4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会文月园菜摊经营的长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5月23日)进行监督抽样[详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4*****613******)],样品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长豇豆的倍硫磷(倍硫磷、倍硫磷砜、倍硫磷亚砜之和,以倍硫磷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6月21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长豇豆的《检验报告》(№:FS230*****011)。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613******)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文昌会文月园菜摊,同时对该摊位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长豇豆。

2023年7月7日,我局对文昌会文月园菜摊摊予以立案调查。该摊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及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已查明,文昌会文月园菜摊于2023年5月23日购进上述批次长豇豆15kg,购进单价为人民币3.6元/kg。该摊位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长豇豆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未能说明上述批次长豇豆的具体来源。截至案发日,该摊位经营的上述批次长豇豆已于2023年5月24日全部销售完,其中7.1kg长豇豆以人民币7元/kg的价格销售给文昌会文符春燕蔬菜摊,其余7.9kg长豇豆均以人民币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2.9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8.9元。

2.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6日,文昌会文月园菜摊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于当天在其摊位处张贴召回公告,但因上述批次长豇豆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摊位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摊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也较少,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中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即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中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摊位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摊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9元;2、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该摊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9元;3、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058.9元。

4.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摊位在购进上述长豇豆时上家经营户无法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该摊位亦无相关的检验仪器和技术人员,只能对上述批次长豇豆进行外观检查,因此不清楚上述批次长豇豆是不合格产品就直接进行销售。针对上述情况,该摊位今后将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按要求索证索票,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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