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标准

备注

违则

罚则

处罚内容

违法

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

1

******G*****

(湖州)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二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G*****

(湖州)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期限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下改正的。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G*****

(湖州)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期限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下改正的。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G*****

(湖州)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改正或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逾期未改正,初次违法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违法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三次及以上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G*****

(湖州)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主动改正或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下改正的。

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

通报批评,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通报批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印发


*******-*****-52-通知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罚裁量基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