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柳城财政处〔2023〕4号
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柳城财政处〔2023〕4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3-J1-******-GXJH
二、项目名称:柳城县龙头镇村屯太阳能路灯亮化工程(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安系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6栋603号
被投诉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高新三路9号恒江源商业小区2号楼19层1至3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
当 事 人:柳城县龙头镇人民政府
地 址:柳城县龙头镇龙头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柳城县龙头镇村屯太阳能路灯亮化工程(重)(编号:LZZC2023-J1-******-GXJH)项目,于2023年7月25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3年8月3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9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在评审过程中,所提供的灯具检测报告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存在认定错误。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采购的货物是LED太阳能路灯(包括灯杆、灯具、太阳能板、太阳能锂电池及太阳能控制器五套件),技术要求中只是对灯具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而不是对LED太阳能路灯五套件整体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且灯具是路灯套件中的一个部件,两者的规格型号不一样属正常情况,投诉人所提供的灯具检测报告已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财政局
2023年09月12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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