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现将《池州市贵池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实施方案》(草拟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5时前通过OA平台邮箱报送贵池区医疗保障局,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查腊梅 0566-*******)
附件1:池州市贵池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池州市贵池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和《池州市医疗保障局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教育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23〕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工作,实行“应保尽保、一人一保”,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城乡居民健康福祉打下坚实基础。
二、参保对象
凡户籍在贵池区或常住在贵池区城乡居民均属于本次参保对象(含2023年度出生人口),具体按下列办法进行参保登记:
1.户籍在贵池区的城乡居民,涉农镇街一律在其户籍所在镇(街)村(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户籍在池阳、秋浦、清风、杏花村(非涉农社区)四个街道的,可在就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户籍在本区且享受政府资助参保资格的城乡居民,在其资格确定的镇(街)村(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
2.户籍不在贵池区,但长期居住在贵池区从事经商、就业、就学等,且在户籍地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居民,可在其常住地镇(街)村(居)申请参保缴费登记。
3.贵池区中小学学生随父母在其户籍所在镇(街)村(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
4.池州市区大中专学生(含职高)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享受政府资助参保大学生,可在户籍地进行参保登记)。
5、在本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获得我国居留许可证在本区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下列人员可不作本次参保缴费登记对象:
1.离退休干部、服刑人员和现役军人等已纳入其他制度保障的及非池在校大学生;
2.筹资过程中死亡人口;
3.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外市参加2024年度居民医保的;
三、参保标准及相关要求
2024年城乡居民(含在池就读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40元/人,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80元/人,比上年增加30元,每人每年医保费合计1020元。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保障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底,保障周期为缴费的次日至12月31日。
1.特困供养人员、“百岁”老人(即1923年12月31日前出生)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2.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本年度其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承担342元、个人缴纳38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本年度其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承担304元、个人缴纳76元。
4.建档立卡退捕渔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给予60%定额资助,本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承担228元、个人缴纳152元。
5.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即1943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户籍在贵池区)给予200元定额资助,本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区财政承担200元、个人缴纳180元。
6.脱贫不稳定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区财政、个人各承担190元。
7.对符合政府资助参保多项条件的,以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执行。
8.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须以户为单位缴费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9.享受政府资助参保人群以区直职能部门2023年8月31日确认的数据为准,9月1日后特殊群体属性的变更,不享受今年政府资助参保政策。各区直职能部门于2023年8月31日前分别将享受政府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详细住址和身份证号码)以正式文件形式(纸质和电子版)送交区医疗保障局,征缴工作启动前,由区医疗保障局在池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系统内做好人员属性标识。
四、特殊参保政策
1.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天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分别自退役、动态新增、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3.解决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跨制度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已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五、工作步骤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集中缴费期限为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池州市区大中专学生(含职高)办理参保缴费期限为2023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8月20日—8月31日)。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健委等区直职能部门要协助镇街做好政府资助参保对象调查摸底、审查核准,确保各类群体全面准确享受2024年城乡居民政府资助参保政策。各镇街要以公安户籍人口为基础,对照2024年度城居民筹资参保对象要求,摸清本镇街参保底数。区税务局、区医保局、区教体局、各镇街要创新手段,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把参保方式、参保者权利和义务、报销比例、报销程序、典型事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参保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二)集中筹资缴费阶段(2023年9月10日—12月31日)。进一步拓展微信、支付宝、皖事通、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渠道,持续推进银行柜面、镇(街道)村(社区)的城乡两险代征代办点、各办税服务厅等线下缴费功能优化,多措并举加强缴费渠道宣传,推行缴费结果查询和公示、未缴费提醒、缴费凭证打印等便民措施。
(三)汇总审核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为便于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工作开展,区税务局与区医保局联合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地址:九华山大道518号)。区税务局与区医保局按照各自系统内汇总参保缴费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最终确定202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系统数据库内参保人员信息。
六、职责划分
1.区税务局(含相关分局):开展参保有关业务培训;办理登记、缴款、结报等事宜;参与预算编制和做好对账工作;及时向区医保局提供各镇街分类缴费明细数据清册;适时向区政府报告全区筹资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区医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保费预算;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有关业务培训;对区税务局提供的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最终校对;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
3.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负责基本医保筹资缴费工作进行总协调,对各镇街参保信息进行最终审核;与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各镇街对接,确定政府资助参保人员名单,防止重复缴费。
4.区财政局:编制保费预算;及时将参保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汇入财政专户;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及运行实行监管;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筹资村(社区)代办经费。
5.区民政局:协助镇街做好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居民80周岁以上老人(含“百岁”老人)的摸底核查、确认、筹资等工作,并将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居民80周岁以上老人(含“百岁”老人)信息按规定格式于2023年9月1日前提供给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
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镇街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摸底核查、确认、筹资等工作,并将重点优抚对象信息按规定格式于2023年9月1日前提供给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
7.区乡村振兴局:协助镇街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农村低收入监测范人口的摸底核查、确认、筹资等工作,并将上述人口信息按规定格式于2023年9月1日前提供给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
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助镇街做好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人口的摸底核查、确认、筹资等工作,并将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人口信息人员名单按规定格式于2023年9月1日前提供给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
9.区农业农村局:协助镇街做好建档立卡退捕渔民摸底核查、确认、筹资等工作,将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信息按规定格式于2023年9月1日前提供给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
10.区残联:协助镇街做好城乡居民重度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摸底核查、确认、筹资等工作,并将重度残疾人员信息按规定格式于2023年9月1日前提供给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
11.区教体局:协助医保部门开展“医路成长”医保关爱行动,负责开展医保政策宣传进校园活动,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宣传活动,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提供全区在册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2.区人社局:2023年12月10日前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办公室提供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
13.镇(街)村(社区):开展基本医保政策宣传和有关业务培训,积极发动辖区群众参保;创新工作方式,积极稳妥地办理基本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做好线上缴费系统的参保问题的反馈;负责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准确、真实,做到不重、不漏、不错。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筹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亲自抓、业务经办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采取镇(街)村(社区)干部分片包村、包组等措施,促进城乡居民“应保尽保”、资助群体和脱贫人口参保一个不少。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可及性强、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缴费服务。继续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以镇(街)为主体,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202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任务按时节点完成。
(二)强化宣传引导,推进参保扩面。区医保、税务部门和镇(街)、村(社区)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筹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传媒、公众号、宣传彩页、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要继续深化医保政策宣传“五进”活动。针对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情况做好宣传解释,确保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得到满足。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舆论引导和应对,凡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医保局报告。
(三)密切配合协作,规范实施征缴。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统筹推进机制,各镇街与区直相关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信息登记,在参保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登记信息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信息不符时,要及时与区医保、税务部门联系,确保错误信息及时修正。各镇(街)村(社区)要结合各自特点,创新工作方法,推进适合群众医保缴费个性化需求,线上可通过“池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皖事通APP、“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直接参保缴费;线上可通过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前往户籍或居住地村(社区)协助办理缴费手续。
(四)强化工作督查,严格监督问责。区政府将根据区医保局、区税务局汇总的筹资工作情况,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期限内难以完成任务的镇(街)和责任单位,予以调度;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保费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肃问责,确保征缴程序规范、费款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为促进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筹资工作扎实有效落实,区政府将按筹资人数每人1元补助村(社区),作为村(社区)代办经费。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 贵池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
修改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 | |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报送时间:2023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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