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五三农场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的征求意见

关于印发《八五三农场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的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黑龙江省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则(试行)的通知》(黑价规〔2017〕5号)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在完成水价成本测算、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八五三农场农业供水价格综合改革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经研究,现将八五三农场雁窝西灌区、雁窝东灌区、清河灌区、蛤蟆河灌区、前进灌区、劲松灌区、新跃灌区、宝林灌区8个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综合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标准

八五三农场8个灌区向农业供水的价格为0.0664元/立方米,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计量点为支渠取水口,渠首进水闸至支渠取水口的输水损失由灌区管理单位承担。

对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水田,可暂按亩用水定额580立方米计收水费,灌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计量设施建设,尽快实现计量收费。

二、农业供水的范围

农业供水的范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用水、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等。

三、农业水价制度改革

(一)实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八五三农场农业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每亩每年用水量实施。本着保障基本需求,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用水量及价格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每亩每年用水量600立方米以下(含600立方米),价格为0.0664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每亩每年用水量600立方米—900立方米(含900立方米),价格为0.099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每亩每年用水量超过900立方米的极少数用水大户,价格为0.1328元/立方米。

(二)实行分类水价制度。对水利工程设施完善,具备计量条件的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建立分类水价制度。按实际用水量实行计量收费,粮食作物用水按0.0664元/立方米计收;经济作物用水按0.073元/立方米计收;养殖业用水按0.0797元/立方米计收。

四、其他

(一)凡在灌区内灌、排渠系上有需要提水灌溉的水田,按灌区水费标准执行。除支付水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提水动力费,用水户自行提水的,则不需要缴纳提水动力费。

(二)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账务公开,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三)农业供水价格之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收取与供水无关的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用水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灌区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终止供水。

(五)探索建立用水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理水,实行民主管理。农民用水组织要配合灌区水管单位做好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节工作,以及承担对集体所有的渠道维修养护任务;灌区水管单位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水费征收与管理。灌区要及时组织人力加大水费收取力度,提高水费收取率,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节约非生产性支出,合理使用水费。灌区要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内部挖潜降低供水成本,走上自我积累,良性发展轨道。

自征求意见起30天内受理反馈情况,电话:0469-*******

宝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12日

标签: 改革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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