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黄岩区2015年本)招标公告

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黄岩区2015年本)招标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发改局起草的《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黄岩区2015年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发改局(区政府大楼15楼),联系电话兼传真:********;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

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黄岩区2015年本)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浙政发〔2015〕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台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黄岩区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市级核准和区级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核准的项目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浙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核准的项目应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台政发〔2015〕16号)有关规定执行,区级核准的项目按本核准目录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六、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七、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密切配合,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八、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位用地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

九、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区企业投资管理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规范核准与备案行为。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应在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上开展,境外投资项目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开展。区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项目信息录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规定的以委托、交办、扩大审批权限方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由各县(市、区)承接办理的,我区要根据下放的目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衔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黄岩区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二)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涉及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级核准。

(三)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涉及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级核准。

二、能源

(四)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县(市、区)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项目区级核准。

(五)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由省级核准。

(六)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七)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市级核准。

(八)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市级核准。

(九)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十)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非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省级投资的22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设区市11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非跨省的直流项目由省级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跨县(市、区)的110千伏交流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级核准。

(十一)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区级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十二)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三)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核准。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十五)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十六)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十七)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核准。

(十八)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三、交通运输

(十九)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二十)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级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按照规划核准。

国家、省核准外的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级核准。

(二十一)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市、对省外对接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级核准。

(二十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二十三)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二十四)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纳入国家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省级骨干航道规划的航道项目、跨设区市的航道项目和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核准。

跨县(市、区)的航道项目由市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级核准。

(二十五)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核准。 

四、信息产业

(二十六)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二十七)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二十八)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二十九)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三十)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核准。

(三十一)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核准。

六、机械制造

(三十二)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三十三)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三十四)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核准。

九、城建

(三十五)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三十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十七)其他城建项目:除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由省级核准外,城市快速路、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区级按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核准。

跨县(市、区)的其他城建类项目由市级按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级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三十八)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核准。

(三十九)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核准。

(四十)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管理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管理的项目由市级核准。

按照隶属关系由区级管理的项目由区级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四十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区级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四十二)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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