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公示

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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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公示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商丘市
一招标条件

本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
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
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9月14日 00时00分到2023年09月18日 17时59分
获取方式:/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8时0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8时00分
开标地点:/
七其他
各潜在投标人: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商丘市
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
金小区红线内)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论证,现公示如下,请潜在投标人对招标
文件是否具有排他性歧视性倾向性等内容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招标人
保留对招标文件修改解释的权利,最终招标文件以商丘市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
载招标文件为准。
该项目招标文件论证公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公示期为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 18日。
各潜在投标人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9月18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
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质疑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
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
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招标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137*****996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136号
招标代理机构: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宇鑫国际1号楼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183*****827
监督单位: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 8 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370-*******
2023年9月13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136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137*****996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宇鑫国际1号楼
联 系 人: 陈先生
电 话: 183*****827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
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招 标 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
代理日期: 二零二三年九月
1
目 录
第一卷 ...................................................................................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00
第二卷 ................................................................................. 101
第六章 图纸 .................................................................... 101
第三卷 ................................................................................. 10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0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0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07
三授权委托书 ................................................................. 110
四投标保证金 ................................................................. 111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12
六施工组织设计 ............................................................... 113
七 项目管理机构 .............................................................. 120
八资格审查资料 ............................................................... 123
九其他资料 ................................................................... 129
6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
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招标公告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商丘市梁园区
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
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已批准建设,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2.1 建设地点: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2.2
招标规模内容及概况: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
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
2.3 招标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4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2个标段,其中1个施工标段,1个监理标段。
2.5 标段内容:
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
金小区红线内)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6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7 质量要求:合格。
2.8
招标控制价:********.71元,其中规费******.15,税金:******.34元,安全文明费
******.65元,措施费不含安全文明费:******.01元,,暂列金额:0元,专业工程暂估
价:0元
三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6
3.1 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
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不含
临时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不得
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拟派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员工,
并具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在本单位缴纳的2023年1月1日以来连续3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
证明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查询清单为准。
3.2 财务状况要求:
投标人近三年以来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三年财务审
计报告。如注册时间不足三年,以注册时间为准
3.3 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
p.gov.cn渠道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被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应在招标公
告发布后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附在投标文件中。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发售及开标信息: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登录商丘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jy.shangqiu.gov.cn点击公告中的我要报名或者登陆后
选择项目按照页面提示进场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未在商丘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的投标人请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入库办理数字证书。投
标人报名操作说明书请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咨询电话:0370-
*******
4.2
报名及招标文件下载时间:开始时间默认为公告发布时间,结束时间默认为开标时间。
4.3 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超过时间将停止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
6
特别提醒:未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的投标单位请在商丘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登记入库办理数字证书。
投标人报名操作说明书请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五保证金交纳:
5.1 投标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招标估算价的 2%详见招标文件
5.2 交纳方式:网上递交,投标专区自行获取保证金账号。
5.3 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开具时间及方式:
1开具截至时间: 2023 年 月 日 9:00 至 2023 年 月 日
00:00:00 时截止(以保函实际开具成功时间为准)。
2开具方式: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jy.shangqiu.gov.cn对应
项目公告下点击我要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开具投标保函/保证保险。
5.4 银行汇款缴纳时间及方式:
1交纳及到账时间:2023年 月 日 9:00 至 2023 年 月 日
17:00 时截止以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获取方式: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jy.shangqiu.gov.cn对
应项目
公告下点击我要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金账号。保证金账户由银行账
号池
提供,且每个标段每个投标人获取的账号均不会相同,保证金递交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
出,若出现多个投标人保证金交至同一账号或多个保证金由同一基本账号转出均按无效处
理。
注: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
的资格
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各投标单位在公告中自动获取
的保证
金账户由银行帐号池提供,且每个投标单位获取的帐号均不会相同同一账号只会生成一
次,
保证金递交须由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出,若出现多个投标单位保证金交至同一账号均按
无效处理。
电子投标保函递交注意事项:
6
交纳方式:电子投标保函投标专区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中选择投标保函/保证保险

使用要求使用方法:投标人可以使用电子投标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且各出函机构
出具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与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可在商
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自主选择出函机构开具电子投标保函,但必须在投标截止当天
零时前开具成
功。电子投标保函实行全流程自动化标准化封闭式在线办理,办理数据与交易服务平台实时
交互
共享,实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实时验证和电子数据确认。具体流程详见商丘市公
共资源 交易中心系统 2020 年 3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附件电子投标保函办理流程。
六开标有关信息:
本次招标实行全程电子评标,评标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6.1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 2023 年 月 日上午 9 :00。
开标地点:为商丘市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南角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
席位 。
6.2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 2023 年 月 日上午 09:00
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专区上传到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
6.3
本次招标实行电子评标,全程取消纸质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或没有上传的,招标人
将拒绝接收。
说明:文件递交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使用 CA
锁登录后,将已固化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上递交
的方式在投标专区自行递交,并确保递交成功为保证文件正常递交,请投标人错峰上传
,详细 操作可参阅办事服务-操作指南-
6
投标阶段。GE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具体参考参阅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专区投标文件生成器的操作说明。
注:本次招标实行全程电子评标,评标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本次招标实行不见面开
评标,
投标人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内容详见商丘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发布的关于实行全过程不见面交易的公告
6.4 投标文件解密开始时间:2023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2023 年 月 日 11 时 00 分。
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七特别声明
7.1
在该工程招投标有效期内,中标候选人须无条件接受对投标文件中资料如:企业资质
人员资质业绩证明等的核查工作,若不配合核查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7.2 经核实,投标文件中的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7.3
如核查不到相关结果能提出合理书面说明原因的除外,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
资格。
7.4 中标候选人存在 7.17.27.3 情况的,须无条件承担以下后果:
7.4.1
因投标文件中的资料造假导致项目中标人更换或招标失败,对招标人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
由造假方予以全部赔偿。
7.4.2 中标候选人存在造假行为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如:
拉入黑名单。
注:投标人须对第七项所有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标。招标人具有最终解
释权。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九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6
招标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137*****996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136号
招标代理机构: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宇鑫国际1号楼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183*****827
监督单位: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 8 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370-*******
2023年 月 日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137*****996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136号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宇鑫
国际1号楼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183*****827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谐家园等12个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小区红线内)项目
1.1.5 项目建设地点 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及内容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2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招标答疑纪要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形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内提出,需要上传交易系
统的文件,必须是 PDF 格式并且加盖有投标人电子签
章。如果文件是用 word 编辑的,投标人可点击文件左
上角文件选择输出为 PDF,将 word 文件转变为 PDF
格式后加盖电子签章上传。或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传真信件电报等将不被接受递交招标代理公司。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形式:电子形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内发布,在原
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投标人在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
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
果自负。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投标人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在原公告发布媒体
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
的后果自负。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投标人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在原公告发布媒体
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
的后果自负。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投标人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在原公告发布媒体
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
的后果自负。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天
3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拾万元整(******.00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投标保函投标保
证保险银行汇款的方式。
2.投标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招标估算价的
2%,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开具时间及方式:
详见招标公告
4.银行汇款缴纳时间及方式 :
详见招标公告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0年 1 月 1 日至今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
要求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
间要求 2020年 1 月 1 日至今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
托书等招标文件规定应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必须加
盖投标人公章,要求签署姓名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
注意:制作GEF格式电子响应文件时,要求签字盖章
的地方均使用。
3.7.4 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前将已固化加密的 GEF
格式电子投标文件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中上传。
4.1.2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招标公告发布的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同招标公告发布的开标地点
4.2.1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加密上传
25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是, 退还时间: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经济技术类评标专家 4 人,共 5 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
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采
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3 个工作日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否)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 0。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转账履约保函或电子履约保函。
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请通过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保函平台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保函信息与项目关联
绑定自动验真。具体操作参照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行贿陪标串标恶意竞争放弃
中标等。
10.2 招标控制价及拦标价
10.2.1 招标控制价
第一标段:********.71元,其中规费******.15,税
金:******.34元,安全文明费:******.65元,措施费不
含安全文明费:******.01元,,暂列金额:0元,专业工
程暂估价:0元
第二标段:招标控制价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
10.3 暗标评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采 用
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
同时递交 U盘电子版
不要求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
10.7 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
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25
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
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
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
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3.1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2号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含税
10.13.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形式:电子形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内发布,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公
告,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
看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25
10.13.3
特别提示:
1投标人应自备能够正常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应实
时保持交易系统处于登录状态,确保能及时收到评标评审专家的澄清说明 或者补正
的要求 。 同 时投标人应打开IE 浏览器 ,新建 窗 口输入 网址
http://ggzyjy.shangqiu.gov.cn ,通过账户口令或数字证书登录。因网络安全的
需要,登录后长时间不操作将自动退出登录状态,建议投标人5分钟刷新一 次。
2招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没有的以最后内容为准。
3因全程取消纸质文件,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的询问和要求投标人作出澄
清说明或补正均采用网上方式进行。
4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结 束 后 , 应 实 时 保 持 交 易 系 统 处 于 登 录 状 态 , 确 保 能 及 时
收 到 评 标 评 审 专 家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要 求 。 因 网 络 安 全 的 需 要 , 登 录
后长时间不操作将自动退出登录状态,建议投标人5分钟刷新一次。
5 澄 清 说 明 需 要 上 传 交 易 系 统 的 文 件 , 必 须 是 PDF格 式 并 且 加 盖 有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如果文件是用word编辑的,投标人可点击文件左上角文件选择输 出为PDF
, 将 word文 件 转 变 为 PDF格 式 后 加 盖 电 子 签 章 上 传 。 评 审 专 家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的 要 求 有 时 间 限 制 , 并 且 在 投 标 人 澄 清 页 面 有 倒 计 时 提 示 ,
投标人应在评标评审专家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
6 由于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要求均有时间限制,
并且在投标人澄清页面有倒计时提示,投标人应在评标专家规定时间内完成
所有操作。推荐各投标人自行携带电脑,并实时保持交易系统处于登录状态,
如由于投标人未看到澄清文件而带来的风险,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
品展示的除外,投标人签到投标文件线上解密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
应保持系统登录状态。市场主体诚信库2020年1月2日起正式启用,投标人按
要求提供企业资质业绩获奖等资料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将相
应涉及评审的所有资料上传至市场主体诚信库对应位置涉密的除外,由
评标专家予以认定,没有上传的视同没有提供相应评审资料,不再要求投标
人现场提交原件。
8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商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操 作 指 南2019- 12-31版 本 及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将 本 单 位 相 关 资 料 上 传 至 市 场 主 体 库 相 应 位 置 , 为 确 保 材 料 上
传 成 功 并 方 便 评 标 专 家 查 找 核 对 , 投 标 人 应 在 开 标 前 完 成 资 料 上 传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列 明 资 料 上 传 位 置 。 市 场 主 体 诚 信 库 中 市 场 主 体 信 息 以 评 标 专 家 核 对
时为准,核对后主体库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9 投 标 人 使 用 不 见 面 交 易 系 统 操 作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详 见 附 件 商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操 作 指 南 2019- 12-31版 本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可 浏 览 中 心 网 站
通知公告栏相应功能启用时的公告内容。
10 投 标 人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在 商 丘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下 载 最 新
版 本 投 标 人 工 具 箱 编 制 , 如 因 使 用 的 版 本 问 题 造 成 无 法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或 无 法
完成投标活动,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登录交易平台点击对应项目操作我要投 标操作
下载中标通知书自行完成下载。
特 别 提 醒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关于启用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功能的通知具体内容请
详见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 主要内容如下:
25
1 分析监测预警情形
对参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同一标段包的投标人供应商存在下
列情形的,大数据分析系统会将监测信息在电子评标系统中给予预警提示:
1.1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
1.2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或 者上传
1.3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 IP 地址上传
1.4 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工程预算由同一预算软
件同一把预算锁编制。
对存在上述预警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5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5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
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 与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1)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在领取
中标通知书时缴纳中标服务费。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5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
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
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5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
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
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
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
文件编制的, 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
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25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
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
总额, 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
求。
3.2.4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其它价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
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
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
金后,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转账证明及开户许可证彩色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保证金
必须确保在前附表要求的时间前到账,否则视为未递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是投标文
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5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
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
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内容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
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
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
承诺。
25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
应。
3.7.3 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文件中
要求的签字或盖章均可用电子印章签名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上传 GEF 电子固化版按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电子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
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3.7.5 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
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 应附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网上投标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CA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
文件, 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招标人不予受理。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
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5开标
5.1 开标程序
投标人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
,对投标人签到投标文件线上解密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应保持系统登录状态等有关内容进行规定。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业
主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7.2 中标通知
7.2.1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公布,公布 3 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当中标成交通
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以登陆交易平台点击对应项目操作我要投标操作下载中标通知书完成自行
下载,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招标采购人或代理公司编辑中标通知书的页面会记录中标人首次下载中标
通知书的时间。
7.2.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递交的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5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
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商务标清标内容
清标结果
序号 清标项目 清标内容
是 否
1.1 项目总报价 是否等于各单项工程造价之和
1.2 单项工程费 是否等于各单位工程造价之和
1
1.3 单位工程费
是否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
它项目费规费税金之和
2.1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
是否等于各分部分项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 费
之和
2.2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编码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2.3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名称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2.4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特征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2.5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计量单位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2.6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 不得修改招标人清单
2.7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清单综
合单价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之和
2
2.8 材料单价 材料表中的单价与组成清单单价中的综合单价 必须一致
3.1 安全文明施工费 根据河南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3
3.2 其他措施费费率类项目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
4.1 其它项目费
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计日工
费总承包服务费
4.2 暂列金额 应与招标人价格一致
4.3 专业工程暂估价 应与招标人价格一致
4.4 计日工 应与招标人数量一致
4
4.5 总承包服务费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
5 规费 根据河南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6 增值税 根据河南省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7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注: 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 均不能作为清标的依据或理由。
26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 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价格 不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
27
2.2.1 分值构成
技术标: 25 分
商务标: 50 分
综合实力标: 2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K投标报价(1-K)
其中:K为招标控制价权重系数,取值范围为0.3K
0.5,取值区间内间隔为0.1或0.05。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投标报价为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少于5家时(不含5家),
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报价。上述招标
控制价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在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时,
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暂列金额专业
暂估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评审得分
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具有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的
要求。 0.5内容完整性
0-0.5 分
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0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
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
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
2 得 分
3
主要施方案
与技术措施 0-3 分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
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
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
0得分
2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
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对项目提出先进可行具
体的保证措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
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1.5 得
分2质量管理体
系 与措施 0-2 分
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
统联络协调系统,具体措施可行。
0得分
1.5
2.2.4
(1)
技术评分标准
25 分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0-2 分
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
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 现场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根
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现场重大危险源
辨识全面,制定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
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科学合理先进可行
1.5得
分2
28
有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
理制度, 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
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正确识别现场
重大危险源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制定有本
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相关专项施工方案
或方案计划,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基本可行。
0得分
1.5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针对项目实
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使用
计划,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科学规范,
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DBJ41/174)的规定,防治方案科学先进
2得分
3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及施
工现场扬尘
治理措施
0-3 分 有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目标计划和创建措
施,有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
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
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基本达到河南省城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
治标准 (DBJ41/174)的规定,有防治方案。
0得分
2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
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1.5得
分2工期保证措
施 0-2 分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基本
合理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
0得分
1.5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
械设备且配置合理先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
进度需要
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
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
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1 得 分
2
拟投入资源
配备计划 0-2 分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机械设备配 置基本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
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
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
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0得
分1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
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
1 得 分
2
施工进度表
与网络计划
图 0-2 分 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可行。 0得
分1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较好满足施工需要,
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材料堆放有序。
0.5 得
分1施工总平面
图布置 0-1 分 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0得
分0.5
29
(1)节能减排 (2)绿色施工 (3)工艺创新 (4)
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创新的应用实施措施符合工程情况
,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经济适用性。
1.5得
分2
技 术 创 新 的
应 用 实 施 措

0-2 分 (1)节能减排(2)绿色施工(3)工艺创新(4)装
配式建筑等技术创渐的应用实施措施基本符合工程情
况,具有针对性。
0得分
1.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 等的程
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施工需要和相应技术标准等规
定,经济适用。
1.5 得
分2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BIM
等的程度
0-2 分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 等的程
度满足设计要求,基本符合施工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
等规定。
0得分
1.5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合理,
满足需要。
1得分
1.5施 工 现 场 实
施 信 息 化 监
控 和 数 据 处

0-1.5 分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基本
符合需要
0得
分1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
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
力。
1.5 得
分2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0-2 分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基本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
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基本准确,有各阶段风险控制
及应急措施
0得分
1.5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30分)
当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时,得基本分20分。当投
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范围内在基本分20分的
基础上加2分,最多加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以
上(不含5%)时,每再低1%范围内在满分30分的基础上扣3分,扣
完为止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范围内在基本
分20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
2.2.4
(2)
商务评分
标准 50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
合单价10分
从最高投标限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权重最大 的前
10-
30项清单项目中抽取15项,在剩余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项目中抽取5项。
综合单价基准值是以各有效投标报价中当有效投标人
5名及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值对应抽取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报价在综合单价基准值95%-103%范围内不含
95%和 103%的,每项得0.5分在综合单价基准值90%-
95%范围内含90%和 95%
每项得 0.25分。满分共计10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数量较少施工工艺简单主材种
类较少而不能满足最低抽项要求的,应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项
目或主要材料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
29
30
措施项目费
不含安全文明措施费
5分
措施项目费基准值是在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用
80%-110%范围之间的有效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
均值,有效投标人所报措施费均不在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
用 80%-
110%范围之间,以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的95%为措施项目
费 基 准 值 。 投 标 所 报 措 施 费 与 措 施 项 目 基 准 值 相 等
得基本分3分。当投标报价低于措施项目基准值时,每低1%
在基本分3分的基础上加0.1分,最多加至5分为止当高于措施
项目基准值时,每高于1%时,在基本分3分的基础上扣 0.2
分,扣完为止。
主要材料单价
5分
注:为便于抽项请在编制

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附
主要材料表
从最高投标限价中材料总价权重最大的前 10-20 项材料
中抽取 6 项,在剩余材料中抽取 4 项。
主要材料单价基准值是以各有效投标报价中当有效投标
人 5
名及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值对应抽取材料单价的
算术平均值。
当投标人报价在材料单价基准值 95%一 103%范围内不
含 95%和 103%每项得 0.5 分, 在材料单价基准值 90%-95%
范围内含 90%和
95%每项得0.25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材料单价与综合
单价组成中价格不一致时该项为0分。
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数量较少施工工艺简单主材种
类较少而不能满足最低抽项要求的,应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项
目或主要材料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注: 分值计算采用内插值法,保留三位小数。
条款号 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计分
企业业绩
0得分6
投标人每提供1 份 2019 年1 月 1
日以来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得 3 分, 最
多得 6 分。
注: 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原
件的扫描件,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0得分6
优惠承诺应是书面的符合工程
实际情况,确保依法依规,优惠合理,
详实可行。
3得分6
2.2.4
(3)
综合实力
评分标准
25 分
优惠承诺
0得分6 优惠承诺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确 保依法依规, 优惠基本合理, 基本详
实可行。
0得分3
31
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
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
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
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
安全员材料员检测员等)的在岗
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承包商履
约保证。
4得分7
履职尽责承诺
0得分7
具有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
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招标文
件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
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
员材料员检测员等)的在岗更
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承包商履约
保证。
0得分4
绿色施工承诺
0得分6
在节能减排绿色施工绿色施
工设备绿色施工技术保障绿色施
工经费保障工艺创新方面针对本工
程有具体措施承诺
0得分6
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本单位相关资料上传至市场主体库相应位置, 为确保材料上传成功并方便评标评审
专家查找核对,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完成资料上传并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资料上传位置。市场主体诚信库中市场主体信息
以评标评审专家核对时为准, 核对后主体库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没有上传的视同没有提供相应
评审资料, 不再要求投标人现场提交原件。
说明: 1. 评分办法仅限参考,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本评标办法为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32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
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 如果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实力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实力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
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
33
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4投标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
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5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的
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与
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 B 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投标人须知要求的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
正应以投标人须知要求的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并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34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4
附 件 : 否 决 投 标 条 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5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B1.6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B1.7 未按本须知前附表 3.4.1 所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B1.8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B1.9 施工组织设计有异常一致之处如: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错误雷同等,涉及企业均为否决投标。
B1.10 质量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B1.11 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
B1.1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税金未按规定计取的。
B1.1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与招标文件的清单不一致的。
B1.14 开标记录主要内容(指投标报价质量工期项目负责人)不完整的投标文件。
B1.15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36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
37
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3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
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 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 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
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 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
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39
1.1.2.8 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
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
工程。
1.1.3.5 工程设备: 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
的其他场所,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
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40
1.1.5.1 签约合同价: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
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
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 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
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1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
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 并组织承包人监理
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
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 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 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
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
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
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
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
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 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
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
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
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4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
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 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
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
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承包人可以要
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并
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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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
期限内提供, 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 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
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
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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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 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 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
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
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
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
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事先通知监理人, 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
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
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
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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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
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 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
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 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
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
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
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
应报监理人同意 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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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 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
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
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 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
的专业工程, 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
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
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
算,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
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要
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
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
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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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
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 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 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
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
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
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
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 监理人应提
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 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 该指示与
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
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
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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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
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
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没有异议的, 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解决后, 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
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
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
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
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并作详细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
51
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
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
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
验不合格的,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
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
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 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 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经检查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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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 按照第 13.2.4 项拒
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
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
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
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
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
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
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
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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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
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
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 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
程, 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
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
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
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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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
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
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
规定, 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
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
染病, 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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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
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
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
计划, 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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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
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
工作出决定, 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
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
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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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 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
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
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
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
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
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
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且承包人在收
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
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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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
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 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
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 应说明理由, 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
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
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发
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
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
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 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
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 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
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 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 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
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 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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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 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 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
明, 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向承包人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
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
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 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
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 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
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
人负责。
60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 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
产地, 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
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 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
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
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
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
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 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
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 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1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
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 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 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
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 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
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
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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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
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
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且在正式使用
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
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 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
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
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 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
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 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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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
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 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
容理由, 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
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 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
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
度超过15%的, 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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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
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 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 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
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
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
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
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
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
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
包人的,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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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
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
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
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 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
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
暂估价项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
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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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
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
D P P 0 A B 1 B 2 B 3 B n - 1 F F t1 01 F F t2 02 F F t3 03 F F tn 0n 算 额 差 并
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
计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
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
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
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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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
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
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
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
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
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 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 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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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
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
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
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 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
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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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
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
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
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7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5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 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并
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
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 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
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
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
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71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 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 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
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
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
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
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
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 其编制与审批参
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
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
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 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 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
收, 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72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
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
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
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
载明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
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
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73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 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
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
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
合格的, 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
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 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
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 合同当
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 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
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
到验收要求, 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74
投料试车合格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
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 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 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
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的约定验收合格, 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
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
期未完成的, 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
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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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
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
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
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 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 并支付相应
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应扣除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76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
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
限, 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
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 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
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
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
满通知,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 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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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3.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
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 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3.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
修复, 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
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3.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
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
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 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3.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 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
坏外, 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
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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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
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
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79
4 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 未经批准, 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
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
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
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
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
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
关的转让协议。
80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
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 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
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
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
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 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8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 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
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82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
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
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
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
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
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83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 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8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
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 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
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 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
秉持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
事项另行约定。
84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
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8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86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87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88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3.2.2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天。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89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工程无专业分包, 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费不予计取
本工程有专业分包,总承包服务及配合费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不含工程设备价
的 3.5%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合费配合服务费由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方承担,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
于以下范围: 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提供至工程整体竣工竣工资
料汇总整理归档施工现场管理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清运指点建筑垃圾堆放点的垃
圾编制总承包范围内的八套竣工图及 CAD 电子文件须设计院签字盖章确认,包含总承包范围和招
标人指定专业承包范围在内的所有桥架管线综合布线图的绘制等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责任及服务等。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90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91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92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9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0.7.1 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0.7.1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 采用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 可对超过 5%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
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 可对超过 5%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可对超过 5%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94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不适用。
12.2 预付款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95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 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96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3.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
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97
17. 不可抗力: 。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98
附件 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内容。保修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保修条例规定,若保修期内承包人不按约定期限维修,
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维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
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附属工程为 年
三质量保修期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
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
99
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造成的原因除外。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按单项保修期最长期限为准。
本页以下无合同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0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设计
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 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
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1.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取费标准。
1.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的组价按国家及地方最新要求执行。
2 投标报价说明
材料价执行商丘市最新一期价格信息。
101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图纸另附)
102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一般规定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其
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
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投标人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
构成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任何内容与任何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他们适用的修改之间出现
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的指示, 投标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
应依照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相关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
投标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未尽项均执行现行规范及标准,以上规范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2.现行有效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索引
由投标人自行购买或收集
10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4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5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10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规费:人民币大写 元 ( ),
税金:人民币大写 元 ( )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元 ( ) 暂列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专业工程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元 ( ) ,计划工
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如有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 施工组织设计
6 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 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 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
地 址 :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07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投标人
投标范围
大写:
小写:
规费元
大写:
小写:
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元
大写:
小写:
暂列金额元
专业暂估价元
投标总报价元 其中
税金元
大写:
小写:
评标报价投标总报价扣除规
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
列金额与专业暂估价税金

大写:
小写:
措施项目费用合计不含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元
大写:
小写:
投标工期
投标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技术标准和要求
项目经理 姓名 级别 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证书编号
备注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
108
三商丘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联 系 电 话 :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招投标监管部门, 一份承诺人留存备查。
10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10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
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
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11
四投标保证金
附转账证明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并加盖公章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
112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
内容。
113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
的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杨辰治理措施
工期保证措施
1.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2.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3.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4. 技术创新的应用实施措施
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BIM 等的程度
6.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7. 风险管理措施
8.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14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15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116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17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118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19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120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1
二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2
附 1-1: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
目经理姓名 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3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2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
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125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26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127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
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8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
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
履行合同义务, 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
况,等等。
129
九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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