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南湖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的公示
关于嘉兴市南湖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的公示
嘉兴市南湖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
1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阻碍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 免于处罚。 |
一般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阻碍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罚之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数额较小,查实后主动配合工作,上缴违法所得,并消除不良后果。 | 免予处罚。 |
一般 | 数额较大,查实后能配合工作,消除不良后果;或数额虽小,但不配合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配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数额较小,查实后主动配合工作,消除不良后果。 | 免于处罚。 |
一般 | 数额较大,查实后能配合工作,消除不良后果;或数额虽小,但不配合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配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标签: 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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